作者aarist (arist要拖到下個星期)不])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申訴] Kaohsiung高雄板 camry2006不當判決
時間Tue Oct 1 20:37:01 2013
申訴人:aarist
被申訴人:camry2006
看板板名:Kaohsiung
申訴訴求:退回處分 解除水桶
申訴內容:本人在9/30在高雄版置底換區 提出以HG點數 換 新光三越禮券
被C版主已違反板規2-1.2b 處水桶30天
文章代碼(AID):
#1IIHT3tF (Kaohsiung) [ptt.cc] [公告] aarist 水桶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Kaohsiung/M.1380521795.A.DCF.html
當下有去信和C版主溝通 在現在這月份 我是以等價交換來"交換"禮券
然而C版主卻不以為然
回信說 "該公司點數兌換禮券活動,與PTT高雄板無關"
如果照C版主你的說法
難道超商的點數互換就與PTT高雄板有關了嗎
亦或是超商的贈品互換就與PTT高雄板有關了嗎
又或是各大百貨發行的禮券互換就與PTT高雄板有關了嗎
你又是怎查明這是營利行為呢
難道禮券換禮券 點數換點數 點數換贈品
贈品換點數 點數換飲料 贈品換飲料
就沒有營利行為了嗎
那要是拿海賊筆或點數換飲料 又算不算轉賣贈品呢
你都清楚每位網友他們禮券和點數的取得來源嗎
今天我要是在統一超商的門市撿到十點海賊點數
在與網友交換小丸子點數 這算不算營利行為
還是你在每位高雄版友身邊都有安插眼線
知道哪個網友的點數是撿的 甚至在哪邊撿的
也知道今天哪個公司送給網友多少百貨禮券
若之後該名網友再拿到置底區賣或換
這又算不算營利行為
禮券有它的現金價值
難道點數 超商贈品 飲料就沒有現金價值了嗎
你這樣的作法就好像bicyxxx版主
板規中明明已註明文中要是有提到金錢的往來一律屬交易文
他卻硬把我的徵求文判成交易文
文章代碼(AID):
#1H7JwllB
再者置底換區有提到
(4) 點數、公仔、折價券、抵用券均不得買賣,違者水桶
這水桶的天數 是怎訂定的
難道一 三 五違規判15天 二 四 六判30天嗎
還是是依你當天的心情決定的
這樣的草判 著實令人不服
第一次申訴 如有不當之處 煩請給予指教
請小組長明察 麻煩了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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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04.248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8 (10/01 20:39)
→ camry2006:先去看看板規再來講好嗎? 我何時有桶過15天的? 10/01 20:39
也請你等小組長 看過之後 再來壟罩你的聖光氣
我也沒說 你有判過15天 只是個比喻 你幹嘛這麼激動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8 (10/01 20:45)
→ camry2006:水桶的天數 板規有寫明 你也不用這麼激動 10/01 20:45
我淡定得很 沒激動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8 (10/01 21:00)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8 (10/01 21:02)
→ camry2006:好好好 沒激動 沒激動 記得先把申訴流程看完 10/01 21:06
→ camry2006:雖然這裡是組務板 但這裡也是有板規的 10/01 21:06
哪個地方沒板規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8 (10/01 21:52)
→ weedyc:三之(1) 10/01 22:53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7 (10/02 13:49)
※ 編輯: aarist 來自: 220.138.104.247 (10/03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