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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aarist 申訴案:#1IIi7mzH (L_TaiwanPlaz) 申訴案由:對板主水桶判決不服,請求撒銷處分。 判決主文:維持板主原判決 ============================================================ 理由: 1. 板規 #1IHZqVdO (Kaohsiung) 已有明訂: 2-1.2b 經查明有營利行為者,水桶。 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包含低買高賣、收取傭金、自產自銷、贈品轉賣、收取代買費服務費等 2-1.7c 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貨幣或票券作為交換物 禁:金錢、PTT幣、遊戲幣、郵票、演唱會門票 ... 之交換文 則板主援引 2-1.2b 禁止「以 點數(贈品) 交換 現金禮券」之行為,並無不妥。 2. 申訴人於 #1IIioshb (L_TaiwanPlaz) 內自承: 「過了周年慶 若是這樣有換成功 持有禮券那方才真的有營利可言」 足見一般情況下此行為確為「營利行為」, 板規是常態性法規,無法依業者任何活動做異動,此點還請使用者多注意。 其它說明: 1. 組務經查 #1IIxjCEP (L_TaiwanPlaz) 文內推文, [交換] 項目多為「點數換點數」或「贈品換贈品」…等, 並無「點數換現金/禮券/抵用券…等」縱容「營利行為」之情事, 可見板主判準一致,並無特例處理。 推 ipig :[交換] 憤怒鳥杯2個(未拆)換認任一全家LINE娃娃 09/22 00:32 推 capcd2001 :[交換] 7-11魯夫佛朗基騙人布換喬巴娜美羅賓 站內信 09/22 14:26 推 buding15 :[交換]7-11海賊王MEMO夾,喬巴、魯夫換海咪 09/22 20:35 → buding15 :[交換]7-11花好月圓資料夾,花、好換月 1:1換 09/22 20:36 推 buding15 :可MEMO夾換資料夾或資料夾換MEMO夾 站內信 謝謝 09/22 20:38 推 keitachibana:[交換] 7-11小雞杯(任1)換咖啡拉拉熊杯 文化中心面交 09/22 21:02 推 mika204224 :[交換] LINE大頭筆,饅頭人好嗨心換兔兔喜歡你 09/23 17:14 推 Smiley22 :[交換] 7-11海賊小夜燈白星換喬巴 站內信 謝謝 09/23 18:29 推 qwq2781 :[交換] 7-11海賊王筆 魯夫換索隆~~~ 09/23 19:37 推 quck :[交換]7-11海賊王40點數換全家阿朗基點數~站內信 09/23 20:38 推 sunofrain :[交換]7-11海賊王20點數換50嵐多多綠 站內信 09/23 23:46 推 sunofrain :[交換]7-11花好資料夾+魯夫、海咪文件夾換50嵐站內信 09/23 23:50 推 capcd2001 :[交換] 7-11航海王夜登 魯夫換白星OR喬巴 站內信謝謝 09/24 13:20 推 BMWM3 :[交換]RODY 21點交換飲料或阿郎基點數 09/24 16:04 推 modjo :[交換] 阿朗基"熊貓"杯蓋換"貓咪"杯蓋 師大 站內信 09/25 01:38 推 tracyyen :[交換] 多款憤怒鳥夾/雀巢奶精/多款小丸子換阿朗基點 09/25 10:26 → tracyyen :詳equal_change版,三多商圈面交,謝謝 09/25 10:27 推 karenhung :[交換]7-11海賊王10點數換全家阿朗基點數~站內信 09/25 14:23 推 Smiley22 :[交換] 7-11航海王夜燈 白星換喬巴 站內信 09/25 16:29 → rain0801 :[交換]小丸子系列 有義巴法系列 想換台日美加 09/25 22:25 → rain0801 :[交換]捷運紅線沿線可以面交 09/25 22:27 推 keitachibana:[交換]全家阿朗基杯蓋 兔換河童或熊貓 文化中心面交 09/26 17:55 推 lydiayeh :[交換] 7-11 香吉士交換喬巴或索隆 站內信 謝謝 09/26 18:33 → shikiban0819:[交換]全家阿朗基點數10點 換 紅茶/青茶/綠茶 09/26 22:01 → shikiban0819:或換PTT卡/任何VIP卡(麵包店等等) 目前有40點點數 09/26 22:03 推 sunofrain :[交換]7-11海賊王20點數換50嵐多多綠 站內信 09/28 20:55 推 gdy12 :[交換]全家阿朗基點數4點換7-11海賊王點數 09/28 22:20 → gdy12 :北高雄面交,站內信聯絡 09/28 22:20 推 solomiyabi :[交換]7-11小王子的碗 經典款換玫瑰款 美麗島站內信 09/28 22: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46.162
pipiblue:應該用2-1.7c 來裁判才是,任何形式的貨幣,禮券也算是吧 10/04 10:25
pipiblue:用營利行為有點奇怪,法條引用上有問題,小組長有補充到 10/04 10:29
pipiblue:且置底買換區(4) 點數、公仔、折價券、抵用券均不得買賣 10/04 10:38
pipiblue:現金禮券等同於現金貨幣,適用此條規定。 10/04 10:40
aarist:同感 我也覺得應該用2-1.7c 來裁判才是 10/04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