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edyc (分分 我找你)
站內L_TaiwanPlaz
標題[判決] aarist 申訴 camry2006 (Kaohsiung) 一案
時間Fri Oct 4 02:33:56 2013
申訴人:aarist
申訴案:
#1IIi7mzH (L_TaiwanPlaz)
申訴案由:對板主水桶判決不服,請求撒銷處分。
判決主文:維持板主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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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1. 板規
#1IHZqVdO (Kaohsiung) 已有明訂:
2-1.2b 經查明有營利行為者,水桶。
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包含低買高賣、收取傭金、自產自銷、贈品轉賣、收取代買費服務費等
2-1.7c 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貨幣或票券作為交換物
禁:金錢、PTT幣、遊戲幣、郵票、演唱會門票 ... 之交換文
則板主援引 2-1.2b 禁止「以 點數(贈品) 交換 現金禮券」之行為,並無不妥。
2. 申訴人於
#1IIioshb (L_TaiwanPlaz) 內自承:
「過了周年慶 若是這樣有換成功 持有禮券那方才真的有營利可言」
足見一般情況下此行為確為「營利行為」,
板規是常態性法規,無法依業者任何活動做異動,此點還請使用者多注意。
其它說明:
1. 組務經查
#1IIxjCEP (L_TaiwanPlaz) 文內推文,
[交換] 項目多為「點數換點數」或「贈品換贈品」…等,
並無「點數換現金/禮券/抵用券…等」縱容「營利行為」之情事,
可見板主判準一致,並無特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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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ipiblue:應該用2-1.7c 來裁判才是,任何形式的貨幣,禮券也算是吧 10/04 10:25
→ pipiblue:用營利行為有點奇怪,法條引用上有問題,小組長有補充到 10/04 10:29
→ pipiblue:且置底買換區(4) 點數、公仔、折價券、抵用券均不得買賣 10/04 10:38
→ pipiblue:現金禮券等同於現金貨幣,適用此條規定。 10/04 10:40
推 aarist:同感 我也覺得應該用2-1.7c 來裁判才是 10/04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