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ightemper:謝謝小組長。 125.229.91.106 09/29 10:57
判決
主文 申訴駁回
理由
文章內雖含有政治人物名稱或是政治人團體或事件地名者
但不宜因此就據以歸類為政治文,簡言之,仍應心證參酌
發表文章內容之實質主體意向,而非僅因出現部份關鍵字
就以認定為政治文,在此合先敘明。
就細查本案,其中 #18tjDgqS 定位為政治文尚無疑問,雖與高雄有關
但究細查其文章內容主體多數在討論政治範疇之內ꄊ
本案最關鍵點在於所爭執之處在於taiwan君主張其為轉錄文章者
並非原始該文章之作者,其目的僅為分享給高雄板友所共知共享
並無需要為該文章是否違反政治文規定而負責,簡言之,該君為轉錄
該文章者,其內容並非他所能控制,至於轉貼後之推文更非能所控制
故引為阻卻高雄板規之主張。
然而,文章之轉錄與否,taiwan君有其實質控制權,易言之
對其文章有其占有控制能力時就有其審酌讀閱之先行權,
既是有先行閱讀之能力,應就其內容負其責任,
舉例來說 發傳單工讀生 發放黃色海報 毒害他人身心 被警舉發
他是否可以主張 海報非他印製 他只是發放轉送 藉以阻卻違法呢
工讀生在發放時發現是違法之物時他當時即有控制權可以選擇發或不發
依法理構成要件來看,在選擇發送時就視為正犯。
準此,當taiwan君在轉錄文章前就對其該文章有實質控制與否權利
當選擇轉錄至高雄板時,就應對其內容物與該作者負其共同責任,
每個人在轉錄文章,事先如果不先加以閱覽,並評析是否構成看板違規
便就胡亂轉錄,內容卻不加以審核之責推給原著者,這樣便是不負責任
自是無疑,管見以為高雄板主判決相當適法。
本案終結,不服者請七日內上訴about_life板,逾時不再受理。
小組長 shengo 20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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