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ma:已公告解除水桶 謝謝m(___ ___)m 220.132.1.119 12/13 15:17
主文
原判決徹銷,kiwicow不罰。
理由
一般而言地方板主的板務、板規的運作與管理,
不論是心證或是裁決,組務都會給予相當的肯定與尊重,
除非該判決或心證過程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或顯有暇疵,
此為本板多次判例中重要的依循法則。
查本次爭議事項在於高雄板規之認定不同所致
2-1.2 買賣文管理方式
1.2d 若經板主發現或板友舉發七日內重複po出買賣文(無論品項相同與否)
或者自刪後重po之類手動至底行為,一律水桶一個月,再犯累進。
此一爭議 關鍵在於七日內 與手動置底 此兩項事之關連
究竟七日之限是否為板規構成之要件? 自刪後之重復貼文為違規之客觀歸責???
w板主證稱:七日後再重新發一篇一模一樣文章不算違規,但用re回覆視為違規,
經雙方證言之反復推敲,由上述認為,重覆貼文七日內應為構成違規之該當性,
此案中kiwi君並無在七日內重覆貼文,違規構成不該當應屬明確。
至於re貼文一事,w板主認為使用re將造成板面資源的紊亂,開放特例將成不當後果;
k君認為可節省板面資源,並無w板主所述之情事發生。
本組合議評定認為,使用re回覆原本的文章,並將原文刪除,僅留最新一篇;此舉與重新發文
一篇,再將原文刪除;就兩造其結果而言,差別在於文章標題多了一個re,餘皆為不變,
依板主之證稱,不違規之結果皆必須滿足在該板規滿七日後之行為。顯見,兩者應屬一樣
行為,其本質與意義皆為相同,新貼文可以,但多了一個re即被判定為水桶一個月,
此樣的板規設計,似有茅盾之處。
退一步而言,該板規之語法亦讓人容易解讀成滿七日即可再重帖或手動置底,或與或的排
列如果太多者,最好行使分項分款條列,此項板規中亦欠缺明確性地規範RE文章不得出現
,容易誤解為七日內原發文自刪再為重貼,連組務在審議此案參著板規時都可以有不同見
解,甚難統一對板規的意見,對於一般使用者要求仔細瞭解板規之精神,違者給予處罰,
有所之難,板規排列見解確有引起誤會之可能,基於罪擬為輕,板規解釋之利益組務認為
應歸於被告(申訴者),準此,經評議後應做不處份為合宜。
台灣遊園地小組長 SHE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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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大尖山早春綻放的櫻花
汐平路桐花紛飛的五月雪
還是拱北殿深秋透紅的楓葉
都是為了妝扮汐止的夢幻季節
等待與你的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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