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A38:那我還要發文更正嗎 他水桶已經過了 05/31 12:23
判決原CHA38有關於原申訴者警告之部份撤銷
其餘有關之部份仍按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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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板主之判決,在有關自由心證部份之裁量
通常基於尊重職權,組務都會給予支持與尊重
但這個前提是,在其裁量不違背一般經驗法則
及符合所謂比例原則情況下,在此合先敘明。
原訴爭執焦點在於"干你屁事"之推文
遭CHA38判決有人身攻擊而警告。
關於"干你屁事" 究竟是否能成為人身攻擊?
這本身就是個有伸縮的空間存在?
干你屁事 甘你什麼事 諸如此類約定成俗之口頭用語,
主觀上不能只單憑一句話,就去決定是否就是人身攻擊?
客觀來說還需要看各種情境狀況來決定之。
也就是說構成人身攻擊的違法該當性是否存在?
需要許多狀況與條件去分析...
如果因果乃因W的推文引起造成回文之果
是否因果之間的關系亦為爭論之重點?
據原申訴者之推文前後,係W版友之推文所引起,
系前後之推文中原意應該解釋為-不甘你的事--
審酌其狀況,礙難百分百肯定是否為人身攻擊?!
亦如原訴所言,如果成立人身攻擊?!是否為W板友推文刺激所成
這是否有引戰之嫌?原板主亦未提出說明,
就罪擬為輕,本組假設W沒有引戰之嫌,
同理,利益應歸於被告,原申訴者心態亦無對W之攻擊。
此外,就執法比例性而言,已經因政治文水桶原申訴者,且原申訴者所不爭,
而水桶之目的在於對違規者之深度勸戒,就處罰而言,欲其達成目的而改善。
在水桶之後,是否多一個心證型的警告是否有其意義?
原申訴者之一般性的行為是否為必要受此警告之手段?!!
這些都是值得考慮的重點。
對於此案,依據原訴之辨讓組務心證上產生動搖
進而無法支持原板主之心證判決,進而廢棄之。
,請高雄板主文到後決行。
以上若有不服請逕洽群組申辨之。
小組長 shengo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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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判決暫緩適用
補充說明,原雙方意見先吃光勒。
喔~我這次判決主體錯誤嗎!
這相當少見....但是還是可以適用與修正~
既然原訴水桶期已經過了!!!!之後補正者
根據PTT慣例,推定未發生...
以後板大在判決時注意即可。
套句前面曾說過的話說好啦
如果板大覺的W沒有引戰之嫌
自然就不要去判人身攻擊....
判了人身攻擊...
就應該一併討論是否對方有引戰之因果關系
雙方判決之刑度 要有一定比例性
如果WILLTY是警告 則原申訴者是警告..
判決出爐時,業已執行完畢,亦無法補救,
目前是PTT機制的盲點.....為求日後公平正義
請板大爾後小心注意即可。
※ 編輯: shengo 來自: 203.70.104.16 (05/31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