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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原CHA38有關於原申訴者警告之部份撤銷 其餘有關之部份仍按原判決。 ------------------------------------ 本來板主之判決,在有關自由心證部份之裁量 通常基於尊重職權,組務都會給予支持與尊重 但這個前提是,在其裁量不違背一般經驗法則 及符合所謂比例原則情況下,在此合先敘明。 原訴爭執焦點在於"干你屁事"之推文 遭CHA38判決有人身攻擊而警告。 關於"干你屁事" 究竟是否能成為人身攻擊? 這本身就是個有伸縮的空間存在? 干你屁事 甘你什麼事 諸如此類約定成俗之口頭用語, 主觀上不能只單憑一句話,就去決定是否就是人身攻擊? 客觀來說還需要看各種情境狀況來決定之。 也就是說構成人身攻擊的違法該當性是否存在? 需要許多狀況與條件去分析... 如果因果乃因W的推文引起造成回文之果 是否因果之間的關系亦為爭論之重點? 據原申訴者之推文前後,係W版友之推文所引起, 系前後之推文中原意應該解釋為-不甘你的事-- 審酌其狀況,礙難百分百肯定是否為人身攻擊?! 亦如原訴所言,如果成立人身攻擊?!是否為W板友推文刺激所成 這是否有引戰之嫌?原板主亦未提出說明, 就罪擬為輕,本組假設W沒有引戰之嫌, 同理,利益應歸於被告,原申訴者心態亦無對W之攻擊。 此外,就執法比例性而言,已經因政治文水桶原申訴者,且原申訴者所不爭, 而水桶之目的在於對違規者之深度勸戒,就處罰而言,欲其達成目的而改善。 在水桶之後,是否多一個心證型的警告是否有其意義? 原申訴者之一般性的行為是否為必要受此警告之手段?!! 這些都是值得考慮的重點。 對於此案,依據原訴之辨讓組務心證上產生動搖 進而無法支持原板主之心證判決,進而廢棄之。 ,請高雄板主文到後決行。 以上若有不服請逕洽群組申辨之。 小組長 shengo 20080530 ----------------------------------------------------------- 以上判決暫緩適用 補充說明,原雙方意見先吃光勒。 喔~我這次判決主體錯誤嗎! 這相當少見....但是還是可以適用與修正~ 既然原訴水桶期已經過了!!!!之後補正者 根據PTT慣例,推定未發生... 以後板大在判決時注意即可。 套句前面曾說過的話說好啦 如果板大覺的W沒有引戰之嫌 自然就不要去判人身攻擊.... 判了人身攻擊... 就應該一併討論是否對方有引戰之因果關系 雙方判決之刑度 要有一定比例性 如果WILLTY是警告 則原申訴者是警告.. 判決出爐時,業已執行完畢,亦無法補救, 目前是PTT機制的盲點.....為求日後公平正義 請板大爾後小心注意即可。 ※ 編輯: shengo 來自: 203.70.104.16 (05/31 12:28)
CHA38:那我還要發文更正嗎 他水桶已經過了 05/31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