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台組訴字第409號
主文:被訴人 civil85 因怠忽職守被申訴案,連續十四日以上未上線,給予警告乙次。
查本組判字第 331號案件,主文以累有警告乙次之前科卷證在稽,準此,
全案合併執行,易處斥奪擔任板主職務,爾後並不得擔任本組任一職務半年。
前項執行,發佈後立即生效,該板之職缺由組務接管。
理由:被訴人經本組通知於兩日未到庭說明,本組得不待其說明,
依自由心證做出判決,在此合先敘明。
被訴人已連續14 日以上未上線,有訴字第409號卷證可稽,依據本組規定連續
多日未上線應向組務申請給假,查七月以降,並無任何被訴人請假紀錄,因此
原訴促請裁決被申訴人,顯非無理由,故按照本組規定應給予警告乙次,以資
適法。
被訴人有訴字第331號判決先例,供本組參考依據外並應給予合併執行。
若有不服,請於不變期間10日內,向群組區板申訴,
逾時本組不再處理。
台灣遊園地試署小組長
※ 編輯: shengo 來自: 203.67.251.79 (08/01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