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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 一、職掌: 1.看板警察局(以下稱本局)受理看板靜板申請、解靜申請、站務鎖文申請、 CP檢舉、張爸違規文檢舉等業務。並受本部(板務部)指示或其他部門囑託, 派遣值班員警前往相關看板巡視。 二、申請看板靜板、解靜: 2.看板板主或直屬小組長,得至本板申請靜板。 3.看板直屬小組長若認為下轄板主濫行申請靜板,得至本局申請撤銷靜板申請。 已遭撤銷靜板申請之板主,若無正當理由,三日內不得重行申請靜板。 4.板主或小組長自行申請靜板,不得於本板申請撤銷。 三、違規文章站務鎖文: 5.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內文、暱稱、簽名檔、推文等,有以下 內容者,本局得將相關文章予以鎖文: (1) 不當連結:包含圖片、影音、檔案、網頁等      (A) 含色情(露點、性交)資訊      (B) 散佈病毒、木馬程式   (2) 個人資料:      (A) 姓名、ID、暱稱      (B) 學號、身分證字號、網路通訊帳號      註:前兩項必須同時符合才處理    (C) 非經當事人同意之電話、地址      註:本項只要單獨符合即進行處理 (D)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註: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3) 聚眾擾亂秩序:     (A)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B) 教導其他使用者,利用批踢踢系統BUG、系統錯誤造成系統錯亂之行為   (4) 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如:      (A) 性交易     (B) 買賣毒品、槍砲彈藥、違禁藥品、走私物品、贓物 (5)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 6. 違反前條規定之違規者,本局得開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並得報請站長同意, 處三個月以上之停權處分。 前項規定若有使用分身違反者,得併予處罰。 四、跨板推文違規 6-1 於本站看板中, 跨五板以上發表違規推文(含發推文均違規), 遭板主處水桶以上處分, 且各處分間隔未超過 3 天者, 本局得開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6-2 跨板推文違規處罰標準如下: 登入未滿 60 次,砍除帳號。 跨板 5 ~ 9 個板, 處 1 張罰單 , 跨板 10 ~19個板, 處 2 張罰單 , 跨板 20 ~29個板, 處 3 張罰單 ,依此類推。 6-3 跨板推文違規之處罰, 由具有板主身分之使用者檢舉之, 但本局自行發現者不在此限。 6-4 跨板推文違規之處罰, 僅追溯至檢舉日或本局主動處理日前 14 日。 6-5 跨板推文情事嚴重者, 本局得報請站長為適當處分(如:清除該帳號於本站之發推文)。 以分身為跨板推文違規或累犯者, 本局得為加重之處分。 (含一併砍除分身、將罰單數加倍實施等) 五、CP 違規檢舉 7.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者,屬 Cross-post 違規。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一併計算、處分。 CP 違規之處罰僅追溯至遭檢舉日或本局主動處理日前 14 日。 日數之計算僅以"發文日"、"處理日"為準,不計入"發文時間點"。 8.上站次數未滿 60 次即違反 CP 規定者,予以開處罰單後,砍除帳號處分。 9.上站滿 60 次,將依以下CP標準開處罰單: 05 ~ 9 篇:罰單一張。 10 ~ 19 篇:罰單二張。 20 ~ 29 篇:罰單三張。 依此類推。 若為分身帳號,或不同帳號但上線位置相同,則統一計算分別處罰。 例:不同之三帳號,共 CP 19 篇:三帳號各開處罰二張。 9-1.以下看板因本質為"宣傳用途",不列入本局 CP 篇數計算: (1) Calendar (活動部) (2) NewActivity (本部生活娛樂館群組) (3) Zaction (本部臺灣大學群組)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9-2.自刪之文章,不列入本局 CP 篇數計算。 10.因 CP 遭本局開處罰單者,依系統設定,一律清除受罰帳號當周發表之文章。 六、張爸違規檢舉 11.使用者於看板中散佈張振聲事件文章、推噓文或連結,該帳號予以砍除。 七、申訴 12.對本局之處置不服者,相關當事人(限檢舉人、被檢舉人)得於本板發文聲明不服。 前項當事人帳號已被砍除者,應以信件向本局局長說明、證明其身分後,發文申訴。 13.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訴後,若本局已回覆重審結果,相關當事人仍持續發推文反應者, 本局得視情節依相關規定(站規、本局板規)處罰之。 14.對本局處置之申訴,應於當事人收到罰單或本局推文、公告處置結果後 14 天內提 出,逾期或被檢舉人已自行繳交罰款者,不予受理。 -- 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歡迎光臨作家侯文詠的粉絲板 Yon 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7.220 2012/2/7修正不通順之文字。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5.39 (02/07 15:49) 2012/2/16 修正第 4 條文義。 修正第 7 條第 2 項,分身帳號之CP一同處罰。 增加第 7 條第 3 項追訴期之規定。 增加第 9 條第 3 項之CP開罰之計算標準。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03.64.161.123 (02/16 15:03) 增加申訴規定。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20.139.132.18 (02/19 03:03) 修正第七條日數計算標準。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5.20 (03/26 18:18) 修正第五、六條,加重罰則與簡化受理規定。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11.240.42.40 (09/08 01:20) 增訂跨板推文違規處理規則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10.70.27.30 (11/21 17:10) 新增9-1、9-2,若干看板與自刪文章不列入 CP 計算 ※ 編輯: longbow2 (218.161.51.193), 10/14/2015 18:30:45 修正第5條第1、2、4、5款 ※ 編輯: longbow2 (118.161.245.134), 10/20/2016 19: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