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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andCha (啃瓜子聊天) 組規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組為生活娛樂館群組所轄之啃瓜子聊天小組,為規範組內所轄之看板及板主      所屬相關事務,特制定本規。 第 2條  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第二章  看板相關 第 3條  申請新板需依群組組規規定,進行連署後於本組提出申請。看板性質變動則需      檢附申請理由,提出申請。  第三章  申訴相關 第 4條  受板主處分者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      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      二、板主公告。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第 5條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理申訴外 ,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申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第 6條  遭退文處分者,若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將不受理退文部份申訴。 第 7條  申訴相關證據,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 [01]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原文) [02]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公告) [03]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信件) 01為原文02為處分公告,之後為溝通文件,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第 8條  勝訴者,請板主對於當事人之禁言予以公告撤銷,退文則至 ID_Problem 板申 請消除。   第四章  檢舉相關 第 9條  本組僅受理板主之行為檢舉,不受理看板違規檢舉。檢舉需檢附以下文件,檢      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檢舉。 一、證明文章。      二、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第10條  檢舉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檢舉者,除不予受理檢舉外      ,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檢舉。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上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第11條  檢舉案相關附件,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檢舉]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 [01]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原文) [02]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gun5566禁言處分(信件) 01為原文或無原文,之後為溝通文件,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第五章  文件相關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若經      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並禁言90日。   第六章  不受理案件 第13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30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30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第14條 於組務板 L_TalkandCha 喪失發文權限者,即失去申訴與檢舉權。   第七章  判決相關 第15條  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語氣(含推文、信件、水球),同時請注意應就案件之事 項主體究論, 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意, 必要時得警告。 第16條  小組長對於案情內容,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明顯失當)將直 接判定。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將請當事人在組務通知後,至組務板說明。 第17條  對於判決結果發表後,給予鎖文處理。兩造皆不得再繼續針對原案件爭論不休 ,違者將給予刪除或退文處分。組務定案判決後除判決!文標記,檢舉文章S      標記。   第八章  板主相關 第18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該板發文資格,資格 不符者不予上任。 第19條 無板主看板,由小組長辦理遴選,或依生活娛樂館組規於 LifeNewboard 進行 連署,而後於本組提出申請新增板主。 第20條 有板主看板,新任板主產生方式若為板上選舉結果,需將票數統計等文件一併 附上。若為直接推薦上任,則需大體說明推薦緣由等,並由所有板主推文同意 後方能上任。 第21條 板主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組務得依情節給予以下處分,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註: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一、告誡。 二、停權。 三、警告。 四、撤職。 第22條 對於組務案件,板主需義務提供當事人案情相關文件,若無特殊理由不供提者 ,組務得視情況給予處分。 第23條 板主若超過7日不克上線管板,需於本組發文通知組務,唯請假日期不得超過      30日,且組務得視情況駁回請假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請假     程序,超過7日未上線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將記予失職警告乙次。 第24條 板主請辭須由當事人於本組提出申請,若小組長認為為一時衝動,將寫信予以 慰留,申請無誤則予以卸任。 第25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第26條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違規板主一經舉 證確實,立即撤職並褫奪於本組內任板主之權。(註:因上訴或行政討論需要 之轉錄,不在此限。)   第九章  其他 第27條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 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 或無關連署宗旨者,視為無效票。 第28條  本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 編輯說明:附01 附02 證01 上色 ※ 編輯: gun5566 (122.118.53.202), 11/17/2015 22: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