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hsshssh (我是不是我的我)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申訴]不服八卦板板主diefishfish之水桶判決
時間Tue Jan 12 10:38:09 2010
申訴人:sshsshssh
被申訴人:八卦板板主diefishfish
申訴聲明:請求撤銷diefishfish之違法水桶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訴人diefishfish於
文章代碼(AID):
#1BDoZAJS (Gossiping) [ptt.cc] [公告] 水桶
對於申訴人有下列處分違反板規:
╴╴╴╴╴╴╴╴╴╴╴╴╴╴╴╴╴╴╴╴╴╴╴╴╴╴╴╴╴╴╴╴╴╴╴╴
19065 X212/26 ChinaTaiwan □ [新聞] 馬總統:推正體字 非政治鬥爭
噓 sshsshssh:陳青天不像馬英九腦殘推動書法教育中國化 這是天壤之別
第七條:[挑釁、謾罵]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
罵、歧視、引戰之文章,一律劣退。並視情況嚴重性加給水桶兩週處分。
第十二條:[累犯、分身]
二次以上違反板規之使用者,視為累犯,將給予水桶兩個月之處分。
使用者違反板規遭劣退或水桶禁言者,若利用分身發言且違反板規,劣退並水
桶一個月。
查詢水桶紀錄
sshsshssh 12/01 2009 水桶兩週(diefishfish)
累犯 分身
sshsshssh 水桶兩個月
╴╴╴╴╴╴╴╴╴╴╴╴╴╴╴╴╴╴╴╴╴╴╴╴╴╴╴╴╴╴╴╴╴╴╴╴
二、申訴人並未於八卦板發表文章,因此被申訴人diefishfish 引用板規第7條
來加以處分,擺明根本是來亂的! 經申訴人於Sun Dec 27 23:16:42 2009寄
信請求其說明與更正,被申訴人均置之不理。因此此水桶判決已有判決不備
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重大違法。
三、退萬步言,對本人推文縱然以八卦板板規第11條第3款的規定比照第7條來
處以水桶判決,但因八卦板板規第7條處罰的行為客體有3種,行為手段有
6種,在複雜而多樣的排列組合下,如板主不願說明水桶理由,遭水桶判決
的看板使用者根本無從為自身被指控違反板規行為為辯解防禦,以保障自己
的文章與推文能夠不受如 diefishfish 這種不適任板主的刻意入罪。
四、申訴人被迫於板規與水桶理由不明確的狀況下,自己假設、忖度被水桶的理
由,於Mon Dec 28 18:02:54 2009寄信追補理由,但被申訴人均置之不理。
被申訴人展現出「被申訴了再說、反正到時候以『事實勝於雄辯』帶過、有
浸到算賺到」的傲慢心態,對看板使用者的使用權益冷漠,顯然是在惡整看
板使用者。
五、申訴人曾於上站看八卦板時恰巧遇見diefishfish 發文,於是立刻去信提醒
其處理,但其仍置之不理,這種作風顯然是不敢面對自己所作出的判決與申
訴人之申訴,請組務將 diefishfish此種「龜縮心虛」之態度,亦列為「全
辯論意旨」之一部加以審酌。
六、提出此申訴之同時,並聲請小組長先命 diefishfish為水桶判決之理由為具
體之說明,不得僅為「事實勝於雄辯,no comment!」 此種近乎無賴之說明
與回應。否則申訴人無從就推文是否違反八卦板板規第7 條為具體之申訴與
辯解。於 diefishfish「出來面對」提出申訴人推文違反八卦板板規之前,
申訴人之申訴理由,請組長先參照申訴人寄給被申訴人的信件。
七、又,被申訴人之該項水桶判決被噓成XX,此並非常有之事,請小組長於判斷
被水桶之推文是否妥當與diefishfish 判決是否恣意時,就此事實一併審酌
之。
八、本板長期以來可以看出一種趨勢與作風:被申訴人diefishfish 對於申訴案
件歷來就是不先和被水桶者事先溝通和告知理由,惹得被水桶者不爽要來申
訴,申訴人得自己猜水桶理由以寫申訴理由, diefishfish再來以「事實勝
於雄辯,no comment!」 帶過。組務板規定的「板友寫信和板主溝通=>無共
識而後申訴」的制度設計,全被diefishfish 這種板主架空與破壞。
由於diefishfish的亂搞,造成下列結果:(一)申訴案不當增加;(二) 申訴
案發生時申訴人無法為有效之申訴;(三)小組長得自己從頭調查事實與爭點。
也就是 diefishfish的亂搞,造成被水桶者、小組長和申訴人的困擾,只有
他一個人在爽而已。光是申訴案件即是如此。因diefishfish 這種態度,不
願或不能提出申訴,只能被胡亂水桶的看板使用者更不知有多少。小組長應
當考慮藉判決予以糾正與制裁。撤銷 diefishfish對本案申訴人之違法水桶
判決,應可有助於此一目的之達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243.7
※ 編輯: sshsshssh 來自: 118.232.243.7 (01/12 10:39)
※ 編輯: sshsshssh 來自: 118.232.243.7 (01/12 10:44)
推 hateOnas:第十一條 01/12 11:10
推 diefishfish:水桶公告的推文數多寡並不能代表判決的正確與否 01/12 12:09
→ diefishfish:理應回歸到究竟使用者有沒有違反板規 01/12 12:10
→ diefishfish:而這個推文明顯違反了板規,故依照板規給予妥適的處分 01/12 12:11
→ diefishfish:且此使用者在12/01也因為明顯違反板規被水桶兩周 01/12 12:17
→ diefishfish:所以依照八卦板的慣例,累犯延長水桶為兩個月. 01/12 12:18
→ sshsshssh:你什麼態度啊! 就是問你哪裡違反板規啊! 01/12 12:20
→ sshsshssh:哪裡違反板規也有寫信告訴你並未違反板規 你還在那裡"明 01/12 12:21
→ sshsshssh:顯" 請問我推文是攻擊到哪個特定使用者或特定族群? 01/12 12:21
→ sshsshssh:評論馬英九政策為腦殘 頂多也勉強攻擊到馬英九 但馬英九 01/12 12:22
→ sshsshssh:的名譽權 並不是板主或其他人可以代為主張的 這就是國家 01/12 12:23
→ sshsshssh:的法律秩序 板主素養不足 才在這裡亂整 製造大家困擾 01/12 12:23
推 hateOnas:第四條 01/12 12:42
→ sshsshssh:第4條? 根本就板主和匿名檢舉者自己心態有問題嘛 拼命找 01/12 12:55
→ sshsshssh:罪名要浸人 這種心態也值得小組長列入考量啊 要說犯第4 01/12 12:56
→ sshsshssh:條和第7條 diefishfish專門貼扁案新聞就很明顯嘛 01/12 12:57
→ sshsshssh:hateOnas你鄉民進來看熱鬧 幫diefishfish這種無理的判決 01/12 12:58
→ sshsshssh:找藉口 無意中出賣掉你所沒認識的正義和貶低自己的程度 01/12 12:59
→ sshsshssh:到diefishfish這種人的程度 01/12 12:59
→ sshsshssh:那篇馬英九的新聞噓文的一大堆 全部都該第4條? 只浸我擺 01/12 13:05
→ sshsshssh:明就在惡整 hateOnas你別太天真了 01/12 13:06
推 rtype999:只能說你運氣不好啦 隨邊挑一個處理剛好選到你 01/12 13:44
→ sshsshssh:要挑也要挑違反板規的吧? 挑沒違反板規的來浸是算啥? 01/12 14:11
推 hateOnas:是是是 01/12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