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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adro (霧中的赤臘角機場)》之銘言: : ※ 引述《diesss (影零)》之銘言: : : 討噓? : : 我發表一篇文章,一堆人莫名其妙攻擊,又是性向攻擊,又是嘲諷,又是人身攻擊 : : 身為板主,不予制止及處置 : : 對著發表文章的人,說他討噓?? : : 這種言論跟 [穿太露被強暴是因為穿太少] 有何不同? : : 本末倒置,邏輯不通 : : 以上這一連串無中生有的指控,究竟與本案有何關? : : 左一句反諷,右一句反諷 : : 請問這世上犯罪與否是憑 [個人心證] 嗎? : ^^^^^^^^^^^^^^^^^^^^^^^^^^^^^^^^^^^^^ : bbs上 板主是看板的執法者 執法不憑心證判斷 : 你先去叫所有各級法院從明天起關門 法官全部回鄉種田 是不是更快 : 不要拿這種荒謬 又背離訴訟法原理的言論來這大放厥詞 不好意思,板主是看板執法者,指的是 [依法執行] 不是 [依個人心證執行] 二者存在相當大的落差. 更惶論依個人奇蒙子了. 這個不必訴訟法原理,只要國小公民與道德都有教 : : 請問這世上是我說你罵人就是罵人,我說你反諷就是反諷嗎? : ^^^^^^^^^^^^^^^^^^^^^^^^^^^^^^^^^^^^^^^^^^^^^^^^^^^^ : 板主是看板的執法者 不是板主認事用法 是誰來判定? : 你要繼續把大家拿白痴 拿這種說法來攻防嗎? : 難道你違規是要給你自己判? 還是給你自己說就算? 板主認事用法? 板主不認事,只認人,在法庭上講了一堆與案情無關 舒發板主個人對板友的個人偏見,拿來作為證明 [這個案子] 板友 有罪的證明,請問這是哪一種 [認事用法]? : : 法條是拿來裝飾的嗎? : ^^^^^^^^^^^^^^^^^^^ : 對你這種人 法條真的是只能裝飾沒錯 因為"法條全部不能用" : 板主判案叫心情 適用板規叫偏見 警告叫亂警告 : 你要是有種 就用真id示人 光明正大面對所有網友 : 要鬧板不要只挑女孩板鬧 你有種就到各大板用你的分身系列鬧 : 看有哪個板主可以容許你這樣玩得沒天沒地 組務,看到這裡,我想被告己自承其引用法條不當,警告根本是胡亂來 第一段說板主是執法者,第二段說板主是認事用法 結果第三段自承法條在本案的引用不當 法條不會是裝飾用的,法條也是我們在這邊發言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據 若我有錯,板規不必如此狼狽曲折解釋,最後還拿不出法條適用的正當性, 淪為叫囂式的法庭攻防 依該板主原始處份文,其處置依據寫明是文章本文違反板規15 & 16 結果在這一連串答辯中,先是說我推文違法,復又大量加上個人對本人之偏見 被告不但無法就原始處份文中所提之 [文章本文犯規] 作出適法性說明 又極力拉扯與本案爭訟關鍵無關之推文及個人心情,欲證明本人之 [文章違法] 其申辯無法依原始處置重點說明,該板主對本人文章之警告不當 已無須我贅言. 最後再重申乙次: 1.請組務再次確認本人原始文章本文,跟下列板規有何抵觸? 2.該板主自己處置本人文章,發現無法引用下列法條; 就地於本法庭改口說是 推文跟下列法條抵觸,組務,請問爭訟之所在,是可以這樣彎來拐去的嗎? 那這樣何必嚴格要求必附上原始處份文並不得編輯之? 3.該文全部推文已全數呈上,被告不處置無端攻擊本人之推文者 反說我指自己的文章引起了共鳴之推文為 [有罪],豈有此等 [認事] 而 [用法] 的管理者? womentalk板規15 & 16 如下: 15.挑動看板或網路紛爭、事係私人恩怨卻直接於板上挑人發文者,直接永久水桶。 16.其他未於本板規中詳列之情況得因事置宜。 (不當公佈他人ID資料之處罰詳見本人1/25新發公告) : : 依此說法,我是否也可以拿板主之前回信給我的其它事件回信,以其信中 : : 不友善的語氣來證明板主其心之偏頗? : : 可惜我不會這麼做,因為一案歸一案,法律也是如此 : : 就本案爭訟點已於本人原始申訴文所述,不再贅言 : : 該板主之證據,顯經編輯以達其訴訟利益 : : 完全不足為證 : : 上面講了一大堆其個人心情及無證明事由 : : 皆與本案無關 : : 若組務認為那種個人舒發式的指控及心情證據可供作本案訴訟依據 : : 而不是單純依本案重點及法條規定來判案 : : 則本人這邊也可舉出多項證據,證明該板主之選擇性執法及失職 : : 事宜 : : 結辯: 該板主意圖用編造後的推文,證明其法條之適用無誤 : : 然其證據力不但不足為證,且其前文後文一經拼湊,全貌即現 : : 該板主 [警告之理由] 為本人文章違反板規15 & 16 : : 結果在這篇講了一堆其個人偏見及心情,還有不相關本案的事情 : : 最後又扯出推文出來,這推文完全不是他在公告裡面所寫明的 : : [警告之理由] : : 因此,此板主之心態,組務至此可完全理解 : : 警告不依法條即任意胡亂妄為 : : 申辯不依自己所寫的警告之主因而亂扯推文,復扯其個人無關本案重點之 : : 主觀偏見一堆 : : 熟是熟非,自不待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08.15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17)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18)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22)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36)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43)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44) ※ 編輯: diesss 來自: 118.169.208.15 (07/01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