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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jacksunexe 信箱] 作者: jacksunexe (はる天) 標題: Re: 退回文章(濫用檢舉)[推文] gaduoray 時間: Wed Oct 28 22:47:11 2015 ※ 引述《kasion (彩色猴子)》之銘言: : 第一條 檢舉違規要件 :  ̄ ̄ ̄ ̄ ̄ ̄ ̄ ̄ ̄ ̄ : ‧ 使用本板檢舉違規文章均需附上以下內容,如有缺漏板主可選擇不處理該檢舉文。 : 1.文章標題【如:20025 + 7 1/28 oZAQW □ [新聞] 】 : 2.文章代碼【違規文前按大寫Q可顯示該文章代碼 如:(AID): #1H1TzLE_: 3.違規事實【如:超貼新聞、OP、超貼問卦、謾罵、引戰,也可貼出板規輔助檢舉】 : 4.違規人名稱 : 並沒有說 : 板主不可處理該檢舉文 : 另外 檢舉板規名定了 : ‧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五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 : 2.五日內未處理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 : 以上 您好,先感謝您的迅速回應與處理,然您援引的板規中, 以上「並無新違規事證」之字句, 「違規事證」應是一個相對於「違規事證」而言的概念; 然而前一位檢舉人根本沒有檢附任何有時間戳記可供辨認的證據, 請問這是否不能構成「違規事證」的條件呢? 另,雖然板規賦予您的是可選擇的裁量權, 然您的裁量選擇,是不是說明以後檢舉文不需要按照規定之格式發文, 只要速度夠快,即使檢舉內容很含混(公告中實際被處罰的推文有27條, 然檢舉文只語云不詳地聲稱有30多條),檢舉一樣會過; 而不需要按照板規規定、一則則文章打開來複製代碼, 去認真執行檢舉板板規規定的格式發文呢? (事實上,您今天本來大可以指陳#1MCBkdRS未依規定發文故不處理, 而依照我的檢舉內容進行裁罰,如此不是使得板規規定的發文格式更有意義嗎?) 請您確實回答我的問題,謝謝您。 感謝您的回覆。 jacksunexe -- http://tiny.cc/FZR (本文作者為職業顧路研究員,長期嘗試用嘴修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07.21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acksunexe (111.249.107.210), 10/29/2015 0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