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希望徵求已死亡的動物屍體做為標本,且在文章中有說明徵求內容為狗或是貓
首先,你在文章中並未提及你要徵求已死亡動物屍體的目的,
原文備份於精華區z-19-14-7-6-18
作者 a8712003 (阿宏) 看板 Wanted
標題 [徵求] 動物屍體
時間 Fri Jul 29 16:02:5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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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想要研究動物屍體
(狗或貓都可)
但因為不是學術單位
所以無法向政府請求
想請問誰家有動物屍體
(最好是兩天內左右的屍體)
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
能否讓我研究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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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原文內容,你指出你想要研究動物屍體,但不是學術單位
在後續的溝通中我也明確的請你提出學術單位證明,但你無法提出
且在與你溝通的過程中,我提到可能會涉及法規,
以及引用相關條款時你曾回信同意我的判決及條款引用,
但你目前檢附的證據並未提供。
關於你違規的部分,
6. 禁特殊徵求文。
《違者可不警告直接砍文,設退文一篇並水桶一週》
3.徵求負面事物、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等事物之文章,亦不可在此徵求。
動物保護法中,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 三 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 15 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
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
法。
第 16 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
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
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
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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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第3條可知動物保護法定義為所有動物,並非單指保育類動物。
2. 第三章第15條中有明確指出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
活體動物,故可知此法規內所指的「動物」包含活體及屍體。
3. 違規判決係因你的徵求內文來判定是否違規,你內文提及我想要研究動物
屍體,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16條,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
用。
依照第六章第29條第四項罰,或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
小組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後續信件往來中我請
你提出相關證明,但你並未提出,視為違法,我依照你違反版規6來判
定合情合理。
4. 後續信件往來中,你的要求變成你理解違規的判決,但希望可以取消
劣退,這部分按照版規處理,我僅能協助提供消除退文的路徑與辦法,
如同你提供的證據附12所示。
以上為我的回覆,而你申訴文中說我將版主的權力無限擴大,
我希望你可以先逐條理解版規及動物保護法相關條例再來跟我說我有沒有無限擴大。
版規在版上置底公告即可查閱,
動物保護法的部分,我相信依你專業的學術研究應該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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