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1elhRS (Wanted) 判決
說明:請就該判決提出釋義並做出往後判決之依據。
事由:本人於 #1H1LAeIR (Wanted) 一文中,使用推文請教文主是否
照片為事件當事人,遭檢舉人已散播他人資料為由提出檢舉,
而此照片係為存放於開放式之網路空間,且於先前相關人士文
內被檢舉人及其他相關人士亦貼出該照片之網址,就WANTED之
板規7-1 舉凡真實姓名、電話地址、學校科系、非公開之電子
資料(加密之相簿部落格、MSN、SKYPE、電子郵件等帳號以及密
碼)..等私人資料,除非經過本人同意,否則皆不得在版上以發
文、回文、推文、、或於發文本文中要求查閱特定網址連結、他
板文章、簽名檔、名片檔、部落格相簿等方式提供。
陳述:
該判決中引用之法規原意係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而所訂定,禁止
散播非公開資料;本人所貼之網址係為該當事人及相關人於先前
文章已有公開,且並非從他人之私人空間下載轉發,而於法律上
之解釋,公開之定義為供不特定人士瀏覽,開放空間並非經加密
之處理且該網址係由當事人於網路上所張貼,並非以不法方式所
獲得,請小組長就本人陳述處理該爭議。並提供為往後判決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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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54.194
申訴人:likrair
被申訴人:try0316
主旨:不服try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