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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likrair 被申訴人:try0316 主旨:不服try0316 #1H1elhRS (Wanted) 判決 說明:請就該判決提出釋義並做出往後判決之依據。 事由:本人於 #1H1LAeIR (Wanted) 一文中,使用推文請教文主是否 照片為事件當事人,遭檢舉人已散播他人資料為由提出檢舉, 而此照片係為存放於開放式之網路空間,且於先前相關人士文 內被檢舉人及其他相關人士亦貼出該照片之網址,就WANTED之 板規7-1 舉凡真實姓名、電話地址、學校科系、非公開之電子 資料(加密之相簿部落格、MSN、SKYPE、電子郵件等帳號以及密 碼)..等私人資料,除非經過本人同意,否則皆不得在版上以發 文、回文、推文、、或於發文本文中要求查閱特定網址連結、他 板文章、簽名檔、名片檔、部落格相簿等方式提供。 陳述: 該判決中引用之法規原意係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而所訂定,禁止 散播非公開資料;本人所貼之網址係為該當事人及相關人於先前 文章已有公開,且並非從他人之私人空間下載轉發,而於法律上 之解釋,公開之定義為供不特定人士瀏覽,開放空間並非經加密 之處理且該網址係由當事人於網路上所張貼,並非以不法方式所 獲得,請小組長就本人陳述處理該爭議。並提供為往後判決之依 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54.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