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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確定了版主您處罰我鬧版的唯一原因,就是你認定我手動置底。
身為當事人能夠簡化爭執點,算是幫了仲裁單位也是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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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證據不能打遍天下,而受其待證事實的限制。
搭配罪刑法定原則,就是當控方使用一個證據來證明一個明文的罪,
一旦這個罪在法條上說不通,這個證據就不能再用了。
而執法或或仲裁單位,也不能再受這個證據的影響,以概括情緒來處罰人。
這也是一碼歸一碼的聚焦觀念。
有心人拿我的爆卦題材浮濫推文把整個版鬧翻,我依權利選擇無視。
1/30有 1人檢舉版規8 ,因匿名而無效。
遠低於推爆的反感(噓),也是無需理會的。
還在投票、沒有規範的早期發錢文,也是可包容的。
上面這些沒用的證據,都可以丟掉。
但至今您還在責問我:沒有發錢嗎?沒有被檢舉嗎?沒人反感嗎?
顯然您沒有丟掉,您把他們累積成對我不悅的概括情緒,且不讓我知悉。
您累積了10天的不悅,才對我這麼一個低貼文量的人,以鬧版[主動管理]執法 6個月。
我很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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