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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惡意噓文、推文] 有以下任一情況之使用者,給予水桶兩週處分 一、多次無意義推/噓文,惡意推/噓文或推圖之使用者。 二、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惟對方明顯犯規,如惡意人身攻擊、公佈私人資料在先則不在此限) 三、於推/噓文中違反第一章任一規定者。 第十一條板規第三項.希望能重新審酌. 引用第七條符合第十一條板規的第三細則. diefishfis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165.199 ※ 編輯: diefishfish 來自: 116.59.165.199 (11/09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