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RoroyaZoro 信箱]
作者: IbakaBlock (肛甲集團首腦)
標題: Re: 退回文章(板規八,公布個人資料,經當事人檢舉)Re: [問卦] 請問
時間: Thu May 18 14:05:03 2017
※ 引述《RoroyaZoro (最賤.問天譴)》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 關於他指名謾罵的部份
: 我已於檢舉板具名檢舉了
: 查找過類似的案例 像這種指名的罪證都很明確
: 但為何近期指名謾罵的案件全都被板主群跳過呢?
: 可否告知為何會有這種情形 先謝謝板主了
: ※ 引述《IbakaBlock (肛甲集團首腦)》之銘言:
: : 其實這件案子我也是想了很久,查找了許多判例,才做出這樣的決定
: : 第一,水桶主要是看您所做的行為,並非當事人所做之解釋
: : 簡單來講,就算他今天直接明講說:您找錯了,我不是這個人
: : 那是不是也有可能他真的是這個人?只是因為不想要個資洩漏而保護自己?
: : 當然這我們無從查證,所以主要是依你這個公布的行為來做處理
: : 第二,
: : 4.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 :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 : 行為遊走於板規八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經當事人檢舉者。
: ^^^^^^^
: 您說的他有可能是為了保護自己而否認
: 這點我可以理解
: 但剩下的部份還是不太懂
: 所以意思如果有人喊個名字 另一個人跳出來檢舉
: 不論是不是他 就可以桶了嗎?
: 這樣感覺有點奇怪
: 今天上面公布的東西 畢業學校是他板上文章說過的話
: 名字 就像您說的 可能是 也可能不是
: 我說得斬釘截鐵也只是唬唬
: 如果他真的是蔡孟修 那這三個字才真的算是"公開個人資料" 並由"當事人"檢舉
: 如果他不是蔡孟修 那就是一個唬人的名字而已 他也並非"當事人"
: 第三種情形 如果他真是蔡孟修
: 但為了"保護個資" 而否認
: 那也無從證明他是被公布個資的"當事人"
: 即使個資保護法 也要先證明是"當事人個資" 並且"未被同意公布"
: 也不太可能是"他人"來代告
: 所以這件事行為犯來罰 我是有點不太理解
: 抱歉打擾板主了 感謝撥冗閱信
: : 以下OOO為個資公布部分(已修改)
: : 結果被我一下就找到人名加照片
: : 那應該是收得到票了 加油啊OOO
: : 你都指名了
: : 還嗆我要告就告
: : 那我只好照你的意思辦了
: : OO我等一下就送件了
: : 根據上面這兩篇文章內容,確實符合板規八所述之意圖以影射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
: : 部之個人資料的規定
: : 最後也感謝您的來信~
1.可能尚在討論中,還未有結論,畢竟每天檢舉案眾多,板主也並非全職管板
2.據以往判例,都是直接以實名ID檢舉就算是當事人了(這部分的實名應是指ID實名,並非
真實姓名),畢竟根本不可能去查他的真實個資,我們也查不到相關資料
基本上我審閱了你的文章內容,確實就是很明顯在回覆檢舉人,當事人也依規定至八卦
檢舉板實名檢舉了,故也只能依板規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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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oroyaZoro (114.24.35.102), 05/18/2017 14: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