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ius (ED)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申訴] 不服Mentalk板主Finalace判決(信件16)
時間Tue May 12 14:24:45 2015
※ [本文轉錄自 Edius 信箱]
作者: FinalAce (王牌)
標題: Re: Edius水桶3.2、2.1
時間: Wed May 6 20:59:21 2015
※ 引述《Edius (ED)》之銘言: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這是故事,擬人化。
: 安安
: 我原推文的類型和此篇文章一樣
: : 所以如果你說的是這種用法。
: : 那說明你把人與動物混為一談了。
: : 所以說你用動物影射我(人)
: 安安
: 猴子本身為動物 加上老大後即為擬人化
: 用猴老大影射他人是擬人化後的動作
: 是板主將擬人化和影射兩種詞彙混為一談
: 如果我說某某猴(舉例:輔大猴)
: 此時才可以說我將他人擬動物化
: 而我用猴老大影射他人
: 充其量只能說我用擬人化的生物來影射他人
: 如果真要用擬動物化的方式影射板主
: 那也要我說出板主猴這種詞才成立
: 而老大一詞不一定等同於管理者
: 有可能是指家中的長子
: 在我無法得知板主是否為家中的長子下
: 說我用猴老大影射板主實為牽強
: : 這是相反的情況,是以人擬動物。
: : 這是不同情況,無法套用。
: 擬人化(Anthropomorphic)主要是以生命物或非生命物甚至是虛擬的角色賦予人物化的
: 表現手法。
: http://goo.gl/pnOn0M
: : 錯了,無論判決怎麼判,你打過那句話都是事實。
: : 所以還是事實
: 此事實只是你目前自己認定的事實
: 而非真正的事實
: : 如果改判違規不構成這是對的
: 站規提到 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並無法確立判定、認定的對錯 正確與否
: 所以板主能不能認定對錯
: 站規並未提到
: : 所以不是我認同你的概念,而是你一直在偷換概念。
: 因為板主提到改判這件事
: 表示事實的事實雖不可混唯一談
: 但仍有事實的對錯之分
: 剛好與我概念相同
: 也證明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若非認同 就是板主也在偷換概念
: : 你要先分清楚
: : 違規的事實
: : 造成違規的事實
: : 發言的事實
: : 三個都稱做事實,但不可混唯一談。
: 造成違規的事實為板主自己認定的事實
: 但是否為真正的事實站規並未提到
: 板主也無法確認對錯
: 因為站規只提到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但無法認定事實的對錯
: : 錯了錯了,你看你又用事實一詞偷換概念。
: 我的三個事實已向板主說過不可混唯一談
: 是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所以並未偷換概念
: : 沒有捏,偷換概念沒辦法說服我。
: : 你先分清楚三種事實有什麼不同。
: : 不要再混唯一談了。
: : 概念清楚才有可能說服。
: 其實我已經講得非常明白了
: 板主雖試圖與我切割但事實卻說明
: 你提出的改判和你三個事實與我本人說法完全一致
: 改判就是表示我沒有影射你
: 如果改判成立即表示我影射你這件事的事實不成立
: 也就沒有這個事實
: 而所謂目前的事實也不存在
: 這套概念是板主親自驗證
: 其實我只是起個頭
: 站規是板主提的 兩種改判的方法也是板主提的
: 其他本人所有的概念都已經由板主說明完整
: 也不要說和我相同好了
: 所見略同這詞你會比較清楚
: 既然板主已經理解事實不可混唯一談
: 也已經清楚我的概念
: 請問何時才會改判
: 謝謝
判定違規的原因,我已經說明過了。
如果你無法說服我,那就不會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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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Edius (36.233.14.114), 05/12/2015 14:24:45
→ Edius: 前一篇信件我寫了很多論述 這篇他只回了兩句話就打發我 05/12 22:30
→ Edius: 表示他無法反駁我提出的論點 但仍不承認已被我說服 05/12 22:34
→ Edius: 我對板主提出的說法都有所依據回覆 05/12 22:36
→ Edius: 板主對我的各點論述卻到此就不再回覆 05/12 22:37
→ Edius: 明顯看出板主到此已不願多溝通 仍堅持己見 實為遺憾 05/12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