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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dius 信箱] 作者: FinalAce (王牌) 標題: Re: Edius水桶3.2、2.1 時間: Wed May 6 20:59:21 2015 ※ 引述《Edius (ED)》之銘言: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這是故事,擬人化。 : 安安 : 我原推文的類型和此篇文章一樣 : : 所以如果你說的是這種用法。 : : 那說明你把人與動物混為一談了。 : : 所以說你用動物影射我(人) : 安安 : 猴子本身為動物 加上老大後即為擬人化 : 用猴老大影射他人是擬人化後的動作 : 是板主將擬人化和影射兩種詞彙混為一談 : 如果我說某某猴(舉例:輔大猴) : 此時才可以說我將他人擬動物化 : 而我用猴老大影射他人 : 充其量只能說我用擬人化的生物來影射他人 : 如果真要用擬動物化的方式影射板主 : 那也要我說出板主猴這種詞才成立 : 而老大一詞不一定等同於管理者 : 有可能是指家中的長子 : 在我無法得知板主是否為家中的長子下 : 說我用猴老大影射板主實為牽強 : : 這是相反的情況,是以人擬動物。 : : 這是不同情況,無法套用。 : 擬人化(Anthropomorphic)主要是以生命物或非生命物甚至是虛擬的角色賦予人物化的 : 表現手法。 : http://goo.gl/pnOn0M : : 錯了,無論判決怎麼判,你打過那句話都是事實。 : : 所以還是事實 : 此事實只是你目前自己認定的事實 : 而非真正的事實 : : 如果改判違規不構成這是對的 : 站規提到 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並無法確立判定、認定的對錯 正確與否 : 所以板主能不能認定對錯 : 站規並未提到 : : 所以不是我認同你的概念,而是你一直在偷換概念。 : 因為板主提到改判這件事 : 表示事實的事實雖不可混唯一談 : 但仍有事實的對錯之分 : 剛好與我概念相同 : 也證明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若非認同 就是板主也在偷換概念 : : 你要先分清楚 : : 違規的事實 : : 造成違規的事實 : : 發言的事實 : : 三個都稱做事實,但不可混唯一談。 : 造成違規的事實為板主自己認定的事實 : 但是否為真正的事實站規並未提到 : 板主也無法確認對錯 : 因為站規只提到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但無法認定事實的對錯 : : 錯了錯了,你看你又用事實一詞偷換概念。 : 我的三個事實已向板主說過不可混唯一談 : 是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所以並未偷換概念 : : 沒有捏,偷換概念沒辦法說服我。 : : 你先分清楚三種事實有什麼不同。 : : 不要再混唯一談了。 : : 概念清楚才有可能說服。 : 其實我已經講得非常明白了 : 板主雖試圖與我切割但事實卻說明 : 你提出的改判和你三個事實與我本人說法完全一致 : 改判就是表示我沒有影射你 : 如果改判成立即表示我影射你這件事的事實不成立 : 也就沒有這個事實 : 而所謂目前的事實也不存在 : 這套概念是板主親自驗證 : 其實我只是起個頭 : 站規是板主提的 兩種改判的方法也是板主提的 : 其他本人所有的概念都已經由板主說明完整 : 也不要說和我相同好了 : 所見略同這詞你會比較清楚 : 既然板主已經理解事實不可混唯一談 : 也已經清楚我的概念 : 請問何時才會改判 : 謝謝 判定違規的原因,我已經說明過了。 如果你無法說服我,那就不會改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52.18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Edius (36.233.14.114), 05/12/2015 14:24:45
Edius: 前一篇信件我寫了很多論述 這篇他只回了兩句話就打發我 05/12 22:30
Edius: 表示他無法反駁我提出的論點 但仍不承認已被我說服 05/12 22:34
Edius: 我對板主提出的說法都有所依據回覆 05/12 22:36
Edius: 板主對我的各點論述卻到此就不再回覆 05/12 22:37
Edius: 明顯看出板主到此已不願多溝通 仍堅持己見 實為遺憾 05/12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