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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dius 信箱] 作者: Edius (ED) 標題: Re: Edius水桶3.2、2.1 時間: Thu May 7 23:21:22 2015 安安 請問有收到我的信嗎 你覺得如何呢?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引述《Edius (ED)》之銘言: : : 安安 : : 我原推文的類型和此篇文章一樣 : : 安安 : : 猴子本身為動物 加上老大後即為擬人化 : : 用猴老大影射他人是擬人化後的動作 : : 是板主將擬人化和影射兩種詞彙混為一談 : : 如果我說某某猴(舉例:輔大猴) : : 此時才可以說我將他人擬動物化 : : 而我用猴老大影射他人 : : 充其量只能說我用擬人化的生物來影射他人 : : 如果真要用擬動物化的方式影射板主 : : 那也要我說出板主猴這種詞才成立 : : 而老大一詞不一定等同於管理者 : : 有可能是指家中的長子 : : 在我無法得知板主是否為家中的長子下 : : 說我用猴老大影射板主實為牽強 : : 擬人化(Anthropomorphic)主要是以生命物或非生命物甚至是虛擬的角色賦予人物化的 : : 表現手法。 : : http://goo.gl/pnOn0M : : 此事實只是你目前自己認定的事實 : : 而非真正的事實 : : 站規提到 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 並無法確立判定、認定的對錯 正確與否 : : 所以板主能不能認定對錯 : : 站規並未提到 : : 因為板主提到改判這件事 : : 表示事實的事實雖不可混唯一談 : : 但仍有事實的對錯之分 : : 剛好與我概念相同 : : 也證明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 若非認同 就是板主也在偷換概念 : : 造成違規的事實為板主自己認定的事實 : : 但是否為真正的事實站規並未提到 : : 板主也無法確認對錯 : : 因為站規只提到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 但無法認定事實的對錯 : : 我的三個事實已向板主說過不可混唯一談 : : 是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 所以並未偷換概念 : : 其實我已經講得非常明白了 : : 板主雖試圖與我切割但事實卻說明 : : 你提出的改判和你三個事實與我本人說法完全一致 : : 改判就是表示我沒有影射你 : : 如果改判成立即表示我影射你這件事的事實不成立 : : 也就沒有這個事實 : : 而所謂目前的事實也不存在 : : 這套概念是板主親自驗證 : : 其實我只是起個頭 : : 站規是板主提的 兩種改判的方法也是板主提的 : : 其他本人所有的概念都已經由板主說明完整 : : 也不要說和我相同好了 : : 所見略同這詞你會比較清楚 : : 既然板主已經理解事實不可混唯一談 : : 也已經清楚我的概念 : : 請問何時才會改判 : : 謝謝 : 判定違規的原因,我已經說明過了。 : 如果你無法說服我,那就不會改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54.17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Edius (36.233.14.114), 05/12/2015 14: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