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Edius 信箱]
作者: Edius (ED)
標題: Re: Edius水桶3.2、2.1
時間: Thu May 7 23:21:22 2015
安安
請問有收到我的信嗎
你覺得如何呢?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引述《Edius (ED)》之銘言:
: : 安安
: : 我原推文的類型和此篇文章一樣
: : 安安
: : 猴子本身為動物 加上老大後即為擬人化
: : 用猴老大影射他人是擬人化後的動作
: : 是板主將擬人化和影射兩種詞彙混為一談
: : 如果我說某某猴(舉例:輔大猴)
: : 此時才可以說我將他人擬動物化
: : 而我用猴老大影射他人
: : 充其量只能說我用擬人化的生物來影射他人
: : 如果真要用擬動物化的方式影射板主
: : 那也要我說出板主猴這種詞才成立
: : 而老大一詞不一定等同於管理者
: : 有可能是指家中的長子
: : 在我無法得知板主是否為家中的長子下
: : 說我用猴老大影射板主實為牽強
: : 擬人化(Anthropomorphic)主要是以生命物或非生命物甚至是虛擬的角色賦予人物化的
: : 表現手法。
: : http://goo.gl/pnOn0M
: : 此事實只是你目前自己認定的事實
: : 而非真正的事實
: : 站規提到 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 並無法確立判定、認定的對錯 正確與否
: : 所以板主能不能認定對錯
: : 站規並未提到
: : 因為板主提到改判這件事
: : 表示事實的事實雖不可混唯一談
: : 但仍有事實的對錯之分
: : 剛好與我概念相同
: : 也證明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 若非認同 就是板主也在偷換概念
: : 造成違規的事實為板主自己認定的事實
: : 但是否為真正的事實站規並未提到
: : 板主也無法確認對錯
: : 因為站規只提到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 : 但無法認定事實的對錯
: : 我的三個事實已向板主說過不可混唯一談
: : 是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 : 所以並未偷換概念
: : 其實我已經講得非常明白了
: : 板主雖試圖與我切割但事實卻說明
: : 你提出的改判和你三個事實與我本人說法完全一致
: : 改判就是表示我沒有影射你
: : 如果改判成立即表示我影射你這件事的事實不成立
: : 也就沒有這個事實
: : 而所謂目前的事實也不存在
: : 這套概念是板主親自驗證
: : 其實我只是起個頭
: : 站規是板主提的 兩種改判的方法也是板主提的
: : 其他本人所有的概念都已經由板主說明完整
: : 也不要說和我相同好了
: : 所見略同這詞你會比較清楚
: : 既然板主已經理解事實不可混唯一談
: : 也已經清楚我的概念
: : 請問何時才會改判
: : 謝謝
: 判定違規的原因,我已經說明過了。
: 如果你無法說服我,那就不會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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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Edius (36.233.14.114), 05/12/2015 14: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