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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dius 信箱] 作者: Edius (ED) 標題: Re: Edius水桶3.2、2.1 時間: Tue May 5 23:37:20 2015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引述《Edius (ED)》之銘言: : : 安安 有這種用法 : : http://www.gushidaquan.net/ErTong/TongHuaGuShi/108017 : 這是故事,擬人化。 安安 我原推文的類型和此篇文章一樣 : 所以如果你說的是這種用法。 : 那說明你把人與動物混為一談了。 : 所以說你用動物影射我(人) 安安 猴子本身為動物 加上老大後即為擬人化 用猴老大影射他人是擬人化後的動作 是板主將擬人化和影射兩種詞彙混為一談 如果我說某某猴(舉例:輔大猴) 此時才可以說我將他人擬動物化 而我用猴老大影射他人 充其量只能說我用擬人化的生物來影射他人 如果真要用擬動物化的方式影射板主 那也要我說出板主猴這種詞才成立 而老大一詞不一定等同於管理者 有可能是指家中的長子 在我無法得知板主是否為家中的長子下 說我用猴老大影射板主實為牽強 : 這是相反的情況,是以人擬動物。 : 這是不同情況,無法套用。 擬人化(Anthropomorphic)主要是以生命物或非生命物甚至是虛擬的角色賦予人物化的 表現手法。 http://goo.gl/pnOn0M : : 安安 我沒有偷換概念 : : 而是板主也認同我的概念 以下說明 : : 這兩個方法是由板主現在親口提出 : : 跟我原先提的概念完全相同 : : 因為當板主改判時 : : 那句話的事實即不成為事實 : 錯了,無論判決怎麼判,你打過那句話都是事實。 : : 也就是影射板主的事實就不是事實 : 所以還是事實 此事實只是你目前自己認定的事實 而非真正的事實 : : 違規行為也即不構成 : 如果改判違規不構成這是對的 站規提到 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並無法確立判定、認定的對錯 正確與否 所以板主能不能認定對錯 站規並未提到 : : 表示板主也認同我的概念 : : 並非我偷換概念 : 所以不是我認同你的概念,而是你一直在偷換概念。 因為板主提到改判這件事 表示事實的事實雖不可混唯一談 但仍有事實的對錯之分 剛好與我概念相同 也證明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若非認同 就是板主也在偷換概念 : 你要先分清楚 : 違規的事實 : 造成違規的事實 : 發言的事實 : 三個都稱做事實,但不可混唯一談。 造成違規的事實為板主自己認定的事實 但是否為真正的事實站規並未提到 板主也無法確認對錯 因為站規只提到板主只能認定事實的有無 但無法認定事實的對錯 : : 除非板主也已經偷換概念 : : 但如果板主之後改判的話 : : 原先的事實就不會是事實 : 錯了錯了,你看你又用事實一詞偷換概念。 我的三個事實已向板主說過不可混唯一談 是板主和我理念相同 所以並未偷換概念 : : 你只能說目前是事實 : : 而事實的真相即它現在不是事實 : : 你甚至只能說你認為他目前是事實 : : 安安 : : 那我有說服你嗎 : 沒有捏,偷換概念沒辦法說服我。 : 你先分清楚三種事實有什麼不同。 : 不要再混唯一談了。 : 概念清楚才有可能說服。 其實我已經講得非常明白了 板主雖試圖與我切割但事實卻說明 你提出的改判和你三個事實與我本人說法完全一致 改判就是表示我沒有影射你 如果改判成立即表示我影射你這件事的事實不成立 也就沒有這個事實 而所謂目前的事實也不存在 這套概念是板主親自驗證 其實我只是起個頭 站規是板主提的 兩種改判的方法也是板主提的 其他本人所有的概念都已經由板主說明完整 也不要說和我相同好了 所見略同這詞你會比較清楚 既然板主已經理解事實不可混唯一談 也已經清楚我的概念 請問何時才會改判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38.19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Edius (36.233.14.114), 05/12/2015 14: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