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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標題: 不服WomenTalk板主idlechild處分
時間: Sat Jun 24 15:24:44 2017
不服WomenTalk板主idlechild處分
21. 散布猥褻、噁心、血腥圖片(連結)
→ 初犯水桶三個月,累犯水桶半年。
此新聞為18禁新聞須滿18歲才可點進去閱讀
,女板非18禁看板,若單純新聞文字說明沒有違規。
此新聞為18禁新聞,附新聞連結, 該使用者點擊進去, 亦有提示該新聞為18禁,
滿18歲才可閱讀。可是該板友又刻意將該文章限制18歲,
才可點及進去的違規照片照片設定連結貼入文章,故判定違規。
禁言三個月。
以下為申訴內容:
1、此為轉貼四大報自由時報之新聞,內文附上有完整新聞標題、內文、圖片、自縮新聞
連結及20個字繁體中文字心得,主觀並無散播猥褻圖片之意思。
2、女板板規允許板友轉貼新聞,張貼新聞之使用者應保持原新聞之內容完整性,並附上
新聞來源,此舉係較為合理的張貼新聞規範,亦較尊重新聞媒體工作者。
3、轉貼此新聞,是先看到八卦板刊登,才再轉貼至女板,請參閱#1PJ7vneh (Gossiping)
。
4、idlechild板主認為該新聞為18禁文章,依據是點選進入該新聞的禁止畫面,但其依據
法規「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廢止,18
禁畫面依法無據。
5、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如果idlechild板主認為本人觸犯板規21散布猥褻圖畫,那麼自由時報記者以及源頭英國
太陽報,乃至於在八卦板轉貼此新聞者,是否都該被台灣刑罰判定有罪?
6、回頭論述板規21所列的散布猥褻、噁心、血腥圖片規定,是否列為18禁一定就是猥褻
圖片,如果說看18禁限制級電影就等於是在看猥褻性電影,那電影院天天不就在散播猥褻
電影、猥褻圖片?這符合法學邏輯嗎?
7、另外,本人所轉貼的新聞圖片為何是猥褻圖片?請問idlechild板主的依據是什麼?既沒
露點又有馬賽克遮蓋,何來所稱的猥褻圖片一事?在附件1列出3個裸女露點但被判定非猥
褻圖片案例。
8、綜上所述,請idlechild撤銷水桶三月處分。
附件1
網路貼女裸照 不構成散布猥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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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中央社 2010-03-03 15:36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3日電)1名男子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張貼女性全裸照片,遭檢
方依散布猥褻物品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現今國人性觀念日漸開放、西風東漸,認定
照片不構成猥褻物品,判決無罪。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37歲的成姓男子,去年8月間將20張女性裸露
照片刊登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供不特定人士觀賞;其中1張照片中女子甚至一絲不掛,
遭檢方認定為散布猥褻圖片而起訴。
全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號及617號,認為刑法所定義的「猥褻
物品」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易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的資訊。認定成男所
張貼的照片並無特寫性器官或性愛畫面,並未達到猥褻程度。
法官也於判決書中指出,現代社會西風東漸、媒體發達,國人的性觀念日漸開放,坊間也
常見女性裸露畫面。因此,在衡量社會整體對於認定猥褻物的標準後,判決成男無罪。全
案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2010年3月4日
大法官釋憲/是否露點和猥褻無關
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判刑2年,但刑法對「猥褻」並無明確定義,過去只要
3點全露,法官幾乎一律判定是猥褻物品,直到85及95年的大法官407、617號解釋,對猥
褻物品有較明確定義,讓法官可依個案審查是否為猥褻物品,三點全露自此不再成為當然
猥褻。
大法官對猥褻物品的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或「人獸交、性虐待」及「性愛畫面卻未
加封套等必要阻隔者」,讓法官在審理猥褻物品案件時,可考量個案情形,不必再拘泥於
露幾點,且可「與時俱進」,依據社會風氣及社會觀念來認定。(記者劉志原)
自由時報2010年3月4日
PO裸女圖 女法官認定未引色慾無罪
〔記者劉志原、林慶川/台北報導〕散布三點全露裸女圖,無罪!
軍官誤當網路相簿是網路硬碟
國防部軍備局的軍官成知偉,在PChome網路相簿貼裸女圖,強調是「青春的肉體完美展現
」,台北地院的女法官林欣苑審理認為,西風東漸,成某所貼的裸女圖雖三點全露還露毛
,但裸女橫躺在和服上,無性愛動作或表情,也無性器官特寫,不算猥褻,判成某無罪。
女權律師賴芳玉肯定此判決,因為猥不猥褻並非以露幾點來看;律師吳孟良也認為,只要
不是人獸交、性愛或是兒童,均不構成猥褻。起訴成某的檢察官則說,等收到判決書後,
再決定是否上訴。
有檢察官認為,若依此判決意旨,三點全露的裸體畫面只要具藝術性即可公開陳列,如此
恐影響社會風氣;賴芳玉表示,本案是單一法官見解,是否為猥褻物品,仍須視個案而定
,她不認為此判決會影響社會風氣。
判決書指出,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猥褻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的描述
連結,且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才算數,如今國人性觀念日漸開
放,坊間電視電影、雜誌隨處可見露點、清涼寫真集,應衡量社會整體情形,來認定猥褻
物標準。
去年8月間,成某在網路相簿上張貼20張美女圖,其中一張和服裸女照三點全露,其他19
張女子均有以衣遮胸及下體,法官認為這張全裸美女圖對於性的刺激,低於市面上報紙、
雜誌封面、電影海報的女子照片,不屬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猥褻物品。
獲判無罪 怕影響升遷
38歲的成知偉昨天說:「我以為PChome是網路硬碟,將收藏的裸女圖存入,不知會公開。
」很擔心這件事會影響到近日的升遷。
出處: 網路貼女裸照 不構成散布猥褻物 - 女男大不同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
/52614/3890602#ixzz4ktyBQ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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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harles0939 (117.56.73.97), 06/24/2017 20: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