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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oger29 信箱] 作者: SSGG5566 (全校前三 帥~) 標題: Re: [通告] [申訴] 關於 #1MLh4Gbw 回文違反板規2之處罰申訴 時間: Thu Nov 26 19:31:12 2015 ※ 引述《roger29 (看我幹麻 你把我當垃圾啊)》之銘言: :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 qazijn KKALI SSGG5566 : --------------------------------------------------------------------------- : 文章編號:77024 文章代碼:#1MLh4Gbw : 申訴對象:#1MLjCM1A : [違反內容] : 回文 : 「肯定比你有,多去念書吧。」 : 「憑你?呵呵」 : 「那種程度是吠吧,哪算嗆」 : ^^^^^^ : 「被亂吠不能還擊,我可不是聖人。」 : ^^^^^^^^^^ : 「你可以私信問我啊但是連邏輯謬誤和語病都分不出的,我可能不會回信就是。」 : 申訴事由: : 首先,板規2如下: : 2. 發表人身攻擊給予刪文或禁言3日、7日、30日處分;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 群體攻擊、地圖砲所有人皆可檢舉,個人攻擊則由當事者檢舉。 : 很明顯這我被檢舉並水桶的原因是人身攻擊,而非群體攻擊或地圖砲, : 所以後兩項就不再討論。 : 再來根據板主畫的重點,看起來應該是"吠"字造成人身攻擊吧? : 首先我必須要釐清的是,請看看我所針對的推文者他推的內容: : 噓 Songla566: 好啦你超有常識 : 噓 Songla566: 不好意思書讀得比你多餒 : 噓 Songla566: 好棒,書讀好多什麼學校啊 : 噓 Songla566: 私信怕你看不懂啊畢竟你那麼會曲解別人 : 不論是哪一句,此人的推文都沒有要和我或其他人正常討論的意思, : 從第一句話開始就是垃圾話。 : 接著,因為此人前兩句推文皆為垃圾話且帶有攻擊性, : 我便回: : 「那種程度是吠吧,哪算嗆」 : ^^^^^^ : 「被亂吠不能還擊,我可不是聖人。」 : ^^^^^^^^^^ : 因此被認定違規,我是不知道吠這個字怎麼判定為人身攻擊啦, : 所以想請板主釋義。 : 而我想表達的,則是我認為此人的話確實完全沒有意義只是為了引戰和攻擊而推, : 所以我認為此人的這幾個推文跟狗吠沒兩樣,所以用吠這個字,僅此而已, : 總結,我認為以「吠」此字為人身攻擊理由來判定違規,我認為不正確。 : 我給他的回應雖然難聽,但絕對都是基於事實, : 所以我認為我只是實話實說,表達其推文為垃圾話(這是事實), : 而我認為把垃圾話同等於吠並無不妥,就真的是無腦亂吠啊何來問題? : 也因此,既然是基於事實,那就理當無人身攻擊之疑了。 經板主查閱原文
Songla566: 好啦你超有常識11/26 16:24
肯定比你有,多去念書吧。
w2884939: 感謝你的回應 終於11/26 16:27
Songla566: 不好意思書讀得比你多餒11/26 16:28
憑你?呵呵。
DandyDALY: 嗆不過別人就叫人讀書好棒棒11/26 16:29
那種程度是吠吧,哪算嗆。
Songla566: 只會抓人語病猛打,邏輯不好餒,多去讀書吧:)11/26 16:30
什麼都可跟我比,但最好不要比邏輯:(
viviberry: 是否常識跟佔不佔便宜是兩回事吧11/26 16:30
libraayu: 就回應原原波的「常識」說而已 www 扯真遠..11/26 16:32
lakb24: 不管是不是常識就是要佔人便宜,這就是常識11/26 16:32
snowtoya: 雖然我也不完全認同原原PO,不過你的常識還真是異於常人11/26 16:32
ral429: 推你!11/26 16:32
immoomoon: 嗆版友很會,想必嗆人也是你的常識吧11/26 16:32
被亂吠不能還擊,我可不是聖人。 根據DandyDALY板友敘述「嗆不過別人就叫人讀書好棒棒」, 您在下方回應「那種程度是吧,哪算嗆」 查閱上方留言,可以得知您是在針對Songla566板友, 並且在下方immoomoon板友的留言下, 您又回應說「被亂不能還擊,我可不是聖人」 根據板規2 2. 發表人身攻擊給予刪文或禁言3日、7日、30日處分;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群體攻擊、地圖砲所有人皆可檢舉,個人攻擊則由當事者檢舉。 您所用之詞語「吠」,有暗指他人像狗一樣的在回應, 故認為您此言論有違反板規2之情形。 另外根據板規7 7.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鬧板、討噓文章、以新開方式延續已刪文話 題但沒頭沒尾讓人看不懂之文章,亦禁止發表易生爭議,意圖引發不同族群 或群體間紛爭。 視情況給予刪文或禁言3日、7日、30日或以上處分, 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違反板規加重處分 您所回應板友之方式,亦同有違反板規七「易生爭議」之情形。 根據以上兩點,認定您違反板規,故處以禁言。 以上為板主群討論之判決 -- ζ ξ ____ -● ▕五五▏ ν) ▕六六▏ √■_ˍ▁▂▃▄▄▃▂▁ˍ_  ̄ ̄ 筆者乃為56優文天團先發名單之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31.12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oger29 (220.132.145.238), 11/27/2015 12:10:54
mapxu664: 呵呵呵板主群 說要照判例zzz 11/28 06:59
mapxu664: 「易生爭議」的判例也不去看就自行解釋 11/28 07:00
mapxu664: 是有沒有這麼好笑 11/28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