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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wahdee 被申訴人:Gossiping 板主 Lavchi 主旨 :不服 Gossiping 板主 Lavchi 水桶之判決 旨求 :撤銷水桶之判決 說明 :本人於八卦板(Gossiping)之文章中#1JhK6UQ1 (Gossiping)之推文, 經『匿名』檢舉#1JhLYcyr (GossipPicket),八卦板板主 Lavchi在 1. 該推文僅有違反板規之『疑慮或可能性』之情況下,及 2. 在匿名檢舉之情況下,受理該檢舉,已違反檢舉板板規第二條 -- 檢舉板(GossipPicket)板規 第二條 本板檢舉人應注意事項 [m‧ 針對特定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之檢舉, [1;33m被侵犯之當事人需於本板實名提出檢舉 [m,以匿名方式或未提出檢舉者板主群不予受理。 --      並且在水桶公告引用該『匿名』檢舉#1JhLYcyr (GossipPicket)作為      水桶公告 #1JiNWLSN (Gossiping)之依據。 申訴理由: 一. 在溝通信件 ([證據]溝通信件14)中,板主Lavchi表示該推文僅有違反板 規之『疑慮或可能性』,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該違反板規之判決即 不成立。 二. 就處理該檢舉的程序上,板主Lavchi違反檢舉板板規第二條;檢舉板板規 明確訂明,針對特定使用者之違反八卦板第七條規定須『實名檢舉』; 「匿名檢舉板主群不予受理」,因處理檢舉程序錯誤當撤回判決。 三. 在溝通信件([證據]溝通信件12),板主Lavchi主張板主得主動處理八卦板 及檢舉板文章,處理檢舉板之檢舉時不須依據檢舉板板規第二條規定,經 申訴人質詢後亦未能提供主動處理八卦板及檢舉板文章案例或依據。 經信件溝通後,板主Lavchi未就以上三點作出合理的解釋及撤銷該水桶之 判決。 故特此申訴。 證據 :[證據] Gossiping 板原文 #1JhK6UQ1 (Gossiping) [證據] Gossiping 板水桶公告 #1JiNWLSN (Gossiping) [證據] GossipPicket 板檢舉文 #1JhLYcyr (GossipPicket) [證據] 溝通信件1 [證據] 溝通信件2 [證據] 溝通信件3 [證據] 溝通信件4 [證據] 溝通信件5 [證據] 溝通信件6 [證據] 溝通信件7 [證據] 溝通信件8 [證據] 溝通信件9 [證據] 溝通信件10 [證據] 溝通信件11 [證據] 溝通信件12 [證據] 溝通信件13 [證據] 溝通信件14 [證據] 溝通信件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02.131.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04471838.A.9B0.html
RandyMarsh:這滿扯的,照板規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檢舉,不然是不予受 07/04 20:42
RandyMarsh:理,而不是得不受理。 還有你這個應該是速件吧? 07/04 20:43
RandyMarsh:阿,看錯了,水桶期間也過了 07/04 20:45
hateOnas: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是不受理 然後還是水桶你這樣 07/04 21:24
wahdee:人家說當作抗壓性測試 板主卻說想桶就桶 好大的官威耶~ 07/06 12:10
yspen:你好像誤會了 其實板煮只要看八卦板文章 有踩板規就可以處理 07/06 12:35
yspen:而不是"一定要"有經過檢舉才能處理 07/06 12:36
yspen:所以想用檢舉程序錯誤來撤回 嗯 加油! 07/06 12:37
wahdee:該水桶判決之公告引用匿名檢舉 檢舉板有檢舉板板規第二條 07/06 12:45
wahdee:沒新論點嗎? 申訴文和溝通信寫的很清楚 不要一直跳針好不好 07/06 12:47
yspen:簡單啊 請板煮改判決公告的引用就好 結案XDDD 07/06 12:55
yspen:至於判決結果 不變 07/06 12:55
wahdee:我比較希望樓上真正看完申訴文和證據以後再推文 根本狀況外 07/06 12:58
wahdee:法理上僅有違反板規之『疑慮或可能性』不足以讓指控成立 07/06 13:03
yspen:所以是水桶2天啊 還是你覺得應該改為2星期才合理? 07/06 13:11
wahdee:《無罪推定原則》←上課是要繳學費的 :) 07/06 13:17
yspen:1.《言論自由》是大於《無罪推定原則》 07/06 13:34
yspen:2.如果板規連《言論自由》都可以管,當然可以管你說的《無罪 07/06 13:34
yspen: 推定原則》 07/06 13:34
yspen:3.如果閣下認為《無罪推定》有用,那八卦板規可以廢掉了。因 07/06 13:35
yspen: 為在事發前,某甲沒有辦法證明某乙的人身財產是因為某甲 07/06 13:35
yspen: 的發文而受到侵害,除非他是真的有發生過而且有相關。 07/06 13:35
wahdee:呃..嗯 少說幾句話 人家不會發現也不會特意說你不懂 拜託~ 07/07 13:30
wahdee:結論: 除非特定使用者實名檢舉 不然就只是板主在自嗨而已 07/07 13:34
wahdee:請不要把告訴乃論的案子當作公訴來辦還自以為正義 謝謝 :) 07/07 13:36
yspen:1.感覺你的論點每天都在變耶? 好奇怪? 07/07 23:23
yspen:2.你還是誤會了,板規是說"被侵犯當事人需於八卦檢舉板實名 07/07 23:23
yspen: 提出檢舉",而不是"板煮非因被侵犯當事人於八卦檢舉板實名 07/07 23:24
yspen: 提出檢舉,<否則不得處理>。",別在文字裡面繞著玩,好嗎? 07/07 23:25
wahdee:論點沒有變而是有好幾點 請翻上去看看申訴理由 07/07 23:42
wahdee:給我5000P幣我可以慢慢教 讓閣下把板規程序法理通通搞懂 :) 07/07 23:44
yspen:應該是你給我5000P 然後我教你吧 只是我沒空慢慢教 07/07 23:49
benka:某甲很奇怪耶 最愛在這種文裡別人吃麵你喊燒 無聊 07/08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