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ttiswe098:論這篇申訴成功的機率為0 03/15 01:19
→ coon182:一下要劣退,一下叫人不要列,搞得我好煩阿 03/15 01:22
→ coon182:申訴技能:會轉彎GET 03/15 01:22
推 Bignana:你要干政干到什麼時候呢 古有磁吸 今有鐵皮 03/15 01:37
→ morrischen2:2樓你新警察嗎? 我有錯 桶我阿~ 你敢桶我 我要申訴~~ 03/15 01:43
推 coon182:對不起我是新井TEA 03/15 01:44
→ morrischen2:幹 我都喝中國的 新井茶好喝ㄇ? 一泡多少阿 03/15 01:44
→ hateOnas:喔 03/15 01:49
→ mattiswe098:真的太扯了,以為他是版主喔,還跟他交代哩 03/15 01:54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
※ 編輯: hateOnas 來自: 114.45.31.71 (03/15 02:00)
→ ChinaisBitch:理油就是認同他的說法啊,這不算理由嗎? 03/15 02:15
推 coon182:一泡便宜賣50就好 03/15 02:29
推 victoryss:GM:非當事人,結案 03/15 02:33
推 mystarrysky:取消劣退應該發公告吧 偷偷摸摸地算啥 支持檢舉王 03/15 03:18
※ 編輯: hateOnas 來自: 220.136.174.117 (03/15 09:35)
推 cp109:如果依照 組長見解 應該一律視為挑釁台灣人 03/15 10:59
推 cp109:當然如果 版主認為 如果認為 windspir 和 2012 身分不同.. 03/15 11:02
→ cp109:所以不認為windspir 挑釁台灣人 這樣也可以說得過去.. 03/15 11:03
推 cp109:版主:此案乃一大陸使用者 推崇 叛逃台灣至中國的通緝犯言論 03/15 11:08
推 chocho1981:取消劣退還要發公告喔? 誰規定的?? 03/15 12:02
推 iChina:又一個雙重標準的板主~~beeF再世!!! 03/15 12:11
推 iChina:hateonas當然是當事人,因為他是檢舉人!! 03/15 12:17
推 victoryss:取消劣退什麼時候要公告了? 菜逼八 03/15 12:48
→ coon182:取消劣退不用發公告啊!你能得知何時正式取消?ㄏㄏ 03/15 12:57
→ coon182:水桶能馬上解,劣退不能馬上解 03/15 12:57
→ coon182:你有種的話可以叫站長當天就把劣文取消 03/15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