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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nalAce (王牌)
標題: Re: 「文字遊戲」一言為有事實根據之推文
時間: Mon May 11 21:25:19 2015
※ 引述《mapxu664 (陸陸肆)》之銘言:
: 重點都上色
: 引言你就會突然看得懂了嗎?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這叫做評論,不叫做評價。
: : 評估人、事、物的優劣、善惡美醜、或合不合理,稱為「評價」
: 壹、這是你對評論和評價定義
: 評論:
: 批評與討論。
: 評價:
: 評估人、事、物的優劣、善惡美醜、或合不合理,稱為「評價」
: 有錯請指出。
: [31m根據你的定義,我應該引用的是版規3.2中的可證明屬實者不罰。是吧? [m
是,因為你的情況無法引用3.8的排除條款。
: : 這三種根據何在?
: : 麻煩你提出證實所言有憑有據。
: : 而非僅是你個人認知。
: 貳、文字遊戲的定義
: 文字遊戲定義一的來源前一封信已經提過了:
: 香港城市大學電子工程系通訊<<敬乐>>2007年第25期
: [31m"文字遊戲是使用同種文字的人群之間的情趣活動" [m
: [31m請問 整篇推文哪裡不符合這樣的定義? [m
就他的推文而言,我只看到他在論述。
並沒有玩什麼"使用同種文字的人群之間的情趣活動"
你所舉的定義,乃是一種遊戲。
但論述並非遊戲。
所以你的定義已經無法套用了。
就好比現在你以站內信與我溝通,為了申訴你的水桶判決。
這不叫做遊戲。
: 這是你判定我違反的板規
: 3.2.未經證實描述: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 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 [31m請問你對"文字遊戲"的定義為何? [m
我對文字遊戲的定義為何不重要。
因為並非我指稱他人正在玩文字遊戲。
所以你該反問你自己。
: [31m麻煩提出證實所言有憑有據。 [m
: [31m而非僅是你個人認知。 [m
拿我問過你的問題問我要幹嘛用?
我沒指稱他人正在玩文字遊戲,我不需要證實我所言有憑有據阿...
畢竟根本就沒有"所言"
: 參、你的回信部分討論內容
: : 這認知就已經錯誤了,PTT印象中最多設定25年水桶。
: : 並沒有什麼突破天際的時間。
: : 事實上整個男板經我宣判的水桶沒有7.2億天的使用者。
: : 請不要人云亦云,連別人的說詞都不加考證就穿鑿附會。
: ps:第一次在7.2億天是在它版,它版網友認為你算錯,其實是7.2億天。
: 不論是1.2億天或是7.2億天
你未經考證就輕信他人說詞。
就這樣輕描淡寫帶過?
雖然我們是在站內信,但你覺得你該不該因為誤會我而道歉?
典型的例子,說明了"未經證實描述"對他人造成的影響。
有人說我判了水桶7.2億天,如你一樣真的就會有人隨便聽隨便信。
隨便信就算了,還會隨便跟著說。
這不就是未經證實描述造成的影響嗎?
真有人相信以為我判了7.2億天的水桶。
可是其實我根本沒這樣做。
: [33m你可以證明1.2億天和永久水桶對一個PTT使用者的差異嗎? [m
: 因為即使加了這句
: "在我卸任時會解除經我所判的所有水桶。這樣怎麼會是永桶呢?"
: 還是看不出來呢差異呢
差異就在於:
永久水桶:是將水桶期限設定盡可能的高,高到足以逼近永久。
關鍵在於PTT水桶系統的設計,倘若數字無限大。
那麼永久期限將會為無限大。
目的是"趕走人"(將使用者設為看板不歡迎名單)
且無論裁決板主謝任與否,未經改判,水桶都存在。
有期限水桶:是將水桶期限設定成一個"超過我任期"的數字即可。
無論PTT水桶系統的設計,數字最大值為多少。
都僅需要設定成"超過我任期"的數字即可。
我的任期並不可能永久,所以水桶設定期限也不可能永久。
目的是依據板規中的重複違規明確的遞增機制,給予使用者
如其違規情事嚴重程度相當的水桶宣判。
且我卸任前會解除水桶,是為了給予使用者一個重得發言權的機會。
兩者完全不同
: 以下繼續討論永桶的部分還是沒有更改我及部分版友的想法(從我被桶的公告文來看)
: [33m麻煩證明1.2億天和永久水桶對一個PTT使用者的差異 [m
上方已述
: : 我提昌廢除永桶制度,所以我卸任時會解除所有經我宣判的水桶。
: : 如果我的生命並非永久,那任期自然不可能永久。
: : 所以哪來的永桶?
: : 同上,這不叫做趕走人。
: : 以往的板主判決水桶後,就連板主自己卸任了,其他板主上任。
: : 桶都還存在。被永桶的人根本拿不回發言權。
: : 但我卸任時會解除,所以並沒有趕走誰。
: : 你的文字遊戲定義有二:
: : 一、文字遊戲是使用同種文字的人群之間的情趣活動。但是,如果一種文字遊戲既能為. 人們
: : 傳達心靈訊息、又能給人們以優美的精神享受,則不失為一項文字藝術。
: : 依此定義套用本案,情況並不如定義所說,故非本定義所述文字遊戲。
: : 二、一般"文字遊戲"能大略區分為以下三種:
: : 1.單純文字遊戲:
: : EX:接龍、填字遊戲
: : 2.文字與意思的結合:
: : EX:迴文
: : 3.依其文字來判斷背後意思,或是不同角度之涵義
: : 此定義乃你自行宣稱,並無提出根據。
: 上面已經說過了
: 定義一來自香港城市大學電子工程系通訊<<敬乐>>2007年第25期,
: 陳關榮教授"文字遊戲一文
: [31m請問你對"文字遊戲"的定義為何? [m
: [31m麻煩提出證據證實所言有憑有據。 [m
相同問題已回應,另,你的回信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文字遊戲有三種根據何在?
麻煩你提出證實所言有憑有據。
而非僅是你個人認知。
: : 故不足以成為論述依據,更遑論說服我。
: : 他說得沒錯,錯的是你。
: : 你看一下置底板規,就連昨(今)天凌晨時都還仍有修改。
: : 這不代表改完。
: [31m請明確指出#1KgbwDuM內文尚未改完的部分,現在在改的都是後來版友建議的部分。 [m
: 後來版友建議的部分並不包括在#1KgbwDuM那篇文章內
3.板規修改方向,大致上依據下列文章所建議。
這句話是我政見文中對於修改板規此一政見的描述。
"大致上"
換言之,不代表會完全依照#1KgbwDuM文中所述修改。
畢竟實際用起來,與板友的建議都會影響板規的修改。
所以尚未完滿。
: 更不用說今天凌晨改的板規其實是與版友站內信討論後決定的吧?
其實不是耶...
是板友站內信提出質疑,我思考他所說的覺得有道理。
所以就改了,沒跟他討論什麼。
就像HayaSan建議的那樣,他覺得"指控"應該是貶意的。
所以不符合板規定義,那我就改成描述了。
: : 這又是你一口咬定,缺乏論述過程直接做結論。
: : 這樣的結論是缺乏根據與說服力的。
: : 你綜上所述的上方說些言不及義的東西,
: : 再怎樣綜上所述也不會有用的= =
: 好像是你看不懂呢 說別人言不及義也是一種未經證實的言論
: 請簡單的回答,以下這段
: [31m是否有符合定義一"文字遊戲是使用同種文字的人群之間的情趣活動"就可以了 [m
這是你使用的定義,你試試看吧!
: : 這又是你一口咬定,缺乏論述過程直接做結論。
: : 這樣的結論是缺乏根據與說服力的。
: : 你綜上所述的上方說些言不及義的東西,
: : 再怎樣綜上所述也不會有用的= =
: 看不懂文字可以問,可以敘述你的問題
: 而不是這樣說出這些未經證實的評論
: : 還是請您先了解什麼叫做"評價",並能區分評價與評論的不同。
: : 再來引用排除條款。
: : 不然錯誤引用是不會有效的。
: [32m肆、結論 [m
: [31m要桶人之前應該要明確地指出哪裡踩板規 [m
有文章代碼、違規推文、違反板規。
明確。
: 要達到以版規3.2桶這樣言論"你不過是在玩文字遊戲罷了"
: 至少須符合兩個條件
: [31m1.文字遊戲定義麻煩說明 [m
: [31m2.從以上之推文解釋中舉出不符合文字遊戲定義之部分 [m
不需要這樣做,證明所言屬實,是發言者的責任。
而非板主。
: 舉證說我有罪是版主的責任,請問根據推文以及文字遊戲的定義
判定你違規才是我的權責。
: 我的言論是否為未經證實的評論,如果沒辦法推翻以上所有的推文解釋
: 即代表我的推文"你不過是在玩文字遊戲罷了"是為可證明屬實者。
這邏輯錯了。
並非"為證明屬實以前,都當作屬實"
而是顛倒過來"為證明屬實以前,都為「尚未證實」"
不然隨便一個路人都可以提出一個莫名其妙的學說,
在未證明屬實以前,此學說都是屬實的?
哪有可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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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apxu664 (111.248.6.76), 05/13/2015 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