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ngdy: 這板主真的超......玻璃心的05/07 21:53
噓 Wangdy: 他會因為我對他的批評玻璃心碎而水桶我05/07 21:56
板主 FinalAce 以板規 3.1 對第一句水桶處置,當事人即板主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描述,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例:A從1/1~2/3對B進行人身攻擊10次,於2/1初次受B檢舉,水桶公告2/3發佈。
則A的水桶期限為3+9=12天。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量此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Wangdy水桶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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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關板規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3.2.不實描述: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例:FinalAce喜歡吃滷肉飯<=當事人檢舉即成立
提出證據
推 FinalAce: 我愛吃滷肉飯<=此為證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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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板主的溝通:
板主認為「稱他玻璃心是人身攻擊」
因此用板規 3.1 處罰
板主也認為既然 3.1 已是人身攻擊,無需再討論 3.2 描述是否屬實
我的看法,稱板主是玻璃心不是人身攻擊,是具體客觀的描述,因為
板主受不了我的「精確描述」而將我水桶。這是「事實描述」
既然是「事實描述」又何來人身攻擊之說。
但板規是這樣訂的,所以仍是 3.1 開罰,此外解釋板規依板主決斷
信件往來附於下面幾篇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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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想浪費小組資源,但男板吵得很熱鬧,需要有些人跳出來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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