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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success0409 被申訴人: FinalAce 看板板名: Mentalk 申訴訴求: 認定退文 & 水桶之裁定錯誤; 針對FinalAce處分疑有不公予以警告 申訴內容: 文章代碼(AID): #1L16LNVM (MenTalk) Re: [閒聊] 正式成立"超我教派 申述抗辯如下: 根據Mentalk板板規(完整版本詳附件6) ---------- 4.禁止任意公開他人水球記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等 違者退文並水桶30日。 4.1.如徵得本人同意則不在此限,但內文需註明 4.2.如有實際被騷擾情事可部份公佈水球或站內信,但id需馬賽克 4.3.無露臉或可供辨識當事人特徵者不罰。 4.4.公眾人物之公開相簿、網頁,不在此限。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散佈者。 4.6.不得以公開水球、信件...等方式來規避板規8。違者依照板規8判定。 若A在B的文章推文散佈他人個資,B有責任刪除該違規推文(或加馬賽克)。 B未刪除則由板主刪文。 --------- 一、主文:禁止「任意」公開他人水球記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等 所禁止之項目並未規範至「影片」 而 (1)參照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影片未有透露出個人資料者 (2)縱以該板板務之言,「現實法律不必通用於批踢踢板面」, 本人酌參照各大板面板規有相似之規範(詳附件7、8), 也未曾有類似所言個人資料即包含「影片」,倘若有規範者也必明文之 法未明文,而該板也未有判例, 因此「個人資料」這部分乃過度濫權之解釋。 二、以附加條款視之 (一) 男板板規4.1規範,「本人同意,內文註明」 本人發文時已然盡力求取證明方式(詳附件9) 而且男板板規也只規定到「內文註明」即可 根本沒有要求任何附帶證明方式 但FinalAce卻直接認為該影片一定不是該人所有,是我違規張貼 (1) 此乃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甚至是憲法位階、世界人權相關概念的「罪疑惟輕原則」, 假若台灣現行法律未必適用於批踢踢 那麼請問世界人權認可的普世價值是否可行? 抑或只是使用F板務個人價值觀判斷, 假若如此,未明文規定者皆以F板務特殊之個人認定行事 豈不造成公開板面個人化? (2) 而且並非我口說無憑地貼上影片 內文明顯地表示我有「盡力」求取他人同意之證明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我已經用盡個人可達到的手段求取證明 應該要相信並非惡意之行舉 (3) 如(2)所言 F板務要懷疑我是偽造同意過程 應該是他要去信詢問該影片帳號持有者 而非要我去證明 畢竟我已經盡力證實 (4) 至於是否真為本人同意 最終證明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wotTfBVaBHyHy0sNdSllJg/about 換言之,這樣已然顯示F板務心有偏頗 自行未進求證之舉,就扣以他人違反板規的說詞 而要求更動影片發文者自我介紹部分,亦有信件為證(詳附件10、11) (二) 男板板規4.3也規範「如果沒有明顯可辨認特徵者不罰」 該影片根本難以辨認任何人之身體和生理特徵 頂多看得到幾個社會民眾於球場打球、運球 本人曾以本條公開反駁於板面(詳附件12、13) F板務竟然無視於之 板規4.3是謂排除條款, 換言之,縱使前幾項均成立(未經當事人同意、文章未註明同意情況等), 只要通過4.3即不應論處。 三、合理懷疑FinalAce違反公正性 板面上亦有類似文章(詳附件14) 姑且不論F板務是否認識該文發文者 (1) 該文文章先於本人之文 F板務有空檢視本人文章卻無暇檢視他人文章 豈不怪哉 況且該文章更無像本人有積極證明之內文 竟然直接通過 根本是「雙重標準」 (2) 縱使該文章通過F板務之認可 F板務於和我對話以及產生水桶公告前 自身未於該文做出任何澄清、證明之舉 板友要如何得知他已然檢視過並認可該文 (3) 本人於昨日曾經公開質疑F板務是否和板面上某些板友產生私交 用詞相當直接 該文經本人不小心自刪後,今日向F板務討取, 並非沒有正當理由,且個人也並非每次自刪後就要求歸還文章 F板務竟然多加阻擾(詳附件1) 在昨日本人產生懷疑之後 輔以先前F板務會至本人文章發表令本人不快之言論(詳附件15) 今日F板務便主動在我的文章下多有質疑 最後甚至動用權力,將我放入禁言名單並且退回本人之文 因此我可以合理懷疑F板務濫權 如此情事,令本人無法不懷疑F板務因此產生對本人之意見 進而隨意動用板規 以上申訴,予以組務審查, 以及給予各位批踢踢使用者評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8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26357868.A.A1C.html ※ 編輯: success0409 (118.169.188.6), 03/15/2015 02:34:58 1.修改用詞並增加輔助內容 2.申訴文修改附件標誌 ※ 編輯: success0409 (118.169.188.6), 03/15/2015 03:12:51 3.應相關事件,「補明」訴求要求 ※ 編輯: success0409 (118.169.188.6), 03/15/2015 04:59:58
bouxaoy: 1.臉書內的資訊已屬公開 2.轉貼原站網址不構成侵權 03/16 08:14
第四次編輯:修改文章代碼#1L16LNVM (MenTalk) ※ 編輯: success0409 (118.169.188.207), 03/26/2015 22: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