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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D0337 【裁判日期】公元2013年四月九日 【裁判案由】3/20 [申訴] gossiping 板板主boyo怠職 #1HIGTEZu (L_TalkandCha) 【裁判全文】 使用者 hateOnas 因不服板主的處理方式,申訴 Gossiping 板主 boyo。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說 明 Re: [新聞] 林毅夫:我是一個台灣囝仔 一、Gossiping 板的板規。(2013.2.16) 第三條:[新聞張貼規範]  ̄ ̄ ̄ ̄ ̄ ̄ ̄ ̄ ̄ ̄ ̄ ̄ ‧ 本條所指為張貼新聞須以[新聞]為文章分類,他板轉錄之新聞亦適用本條規定。 本類文章每位使用者一天以一篇為限(任何原因自刪及被板主刪除均計入額度), 超貼部分劣退。 ‧ 文章有下列情事者文章刪除。 1.新聞格式錯誤,未依下列新聞格式張貼者,包含: a.文章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 b.內文須註明完整媒體來源,例如中天新聞、自由時報..等 c.內文需有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d.內文需附上新聞連結。 e.文章網址過長或中文網址不能直接點擊連結來源網頁者。 f.故意修改新聞內容。 4.新聞日期超過三天以上。 第七條:[挑釁、謾罵]  ̄ ̄ ̄ ̄ ̄ ̄ ̄ ̄ ̄ ̄ ̄ ‧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 視、引戰之文章,一律劣退。 第八條:[法律之規範]  ̄ ̄ ̄ ̄ ̄ ̄ ̄ ̄ ̄ ̄ ̄ ‧ 文章有以下情事者該文劣退: 1.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 二、檢視申訴人 hateOnas 所提的違規文章,為附上標題為「蔡煌瑯:林毅夫是正港 台灣人 有權利回故鄉」,為新聞日期超過三天以上的舊聞,板主可予以刪除。 另申訴人主張以 Re: 為回文的標題格式,故不應視為 [新聞],以板規第三條判 定。然該篇文章本質上即屬新聞,亦適用於板規第三條「新聞格式」的違規情形。 然被檢舉人 TauchK 於文末加上一句「本省人der驕傲」,亦符合組務和板主的 違規判例。 該篇於同犯兩種板規的情況下,板主可依文章比例原則予以判定。組務亦認可 該篇文章,不需予以劣退。 故此案仍維持板主 boyo 的原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13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