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cfrank: 大家看看這個板主 一個政問劣退的可以雙重標準到桶3天09/2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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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cfrank: 快桶我吧! 順便把違規的推文附上09/29 23:43
一、八卦板的板規。 (103.8.16 版本)
第十四條:〔惡意噓文、推文〕
 ̄ ̄ ̄ ̄ ̄ ̄ ̄ ̄ ̄ ̄ ̄ ̄ ̄ ̄
一、多次無意義推/噓文/→,惡意推/噓文/→、推圖或符號或過多簡體字、妨礙閱讀
之使用者(如:推/噓文出現大量的空格、=====、----、☆☆☆等符號組合。)
第一次給予警告水桶一週處分,警告二次者,則處以水桶一個月處分、第三次處
以水桶兩個月、第四次以上一律水桶三個月。(警告追溯期為一年)
二、於推/噓文中,明顯違反第一章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任一規定者給予
水桶一個月處分。
三、違反上述第二點、情節輕微者,可以據板規十八條,給予警告水桶一週處分,第
二次以上一律給予水桶一個月處分。
第十六條:〔累犯、多重帳號〕
 ̄ ̄ ̄ ̄ ̄ ̄ ̄ ̄ ̄ ̄ ̄ ̄ ̄
‧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第
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二個月;第三次以上一律加給水桶三個月。
(累犯追溯期為一年)
二、檢視使用者 rocfrank 所附之相關證據,此次使用者 rocfrank 的推文係違反
板規第十四條第一項「多次無意義推文」,推文內容係針對板務行為的批評,
組務認為屬可受公評的事務,無對板主謾罵/引戰之情事,初犯警告並水桶一週。
另前板主 diefishfish 的判例,以「板規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板規第十六條
第一項」來看,均已超過板規追溯期,不適用引援加重處分的依據。
前板主 hiimlive 的判例,係以「板規第十四條第二項」,使用者 rocfrank
之推文有違反板規第七條之情事,予以援引處分。
此次,使用者 rocfrank 係違反「板規第十四條第一項」,違規情形與前次
違規有所不同,故組務認為不適宜以累犯判處,更改判決,改處以水桶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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