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inoyui (大商共主・仙劍哥)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申訴] 不服WomenTalk板DenTisGirl處分
時間Thu Jul 20 02:52:50 2017
#---------------------[ 提 出 申 訴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組規》與《組務板規》? (是/否) 是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否) 是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是/否) 是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有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有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有
※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申訴案不予受理。
※ 撰寫申訴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 以 上 刪 除 不 受 理 ]--------------------------#
申訴人 : makinoyui
看板板名: Womentalk
被申訴人: DenTisGirl
申訴訴求: 取消板規2之水桶處分 並 撤銷退文
申訴內容:
本人於 2017/7/16 於 Womentalk 發表一篇 [閒聊] 性質文章,標題與內文
重現該板板友liveforhappy於一年前板上所發之文章,本人因十分欣賞該篇文章的幽
默內容,加上時間已過一週年,原本舊文被數以萬篇之文章埋沒,本板極多數鄉民未
接觸過因此發文想要分享這則笑話並期許能夠讓該篇有趣的內容被更多人知曉,因此
發表這篇文章,起先多位板友推文響應,直到其中一位板友表示曾看過這內容,並貼
上舊文之文章代碼,隨後另名板友及發文檢舉,最終DenTisGirl板主判定違反板規二
中「發文未滿20繁體字」判處水桶三個月併退文,理由為複製貼上他人文字屬於「無
意義湊字數」行為。
本人答辯如下:
一、 本人不否認該文為liveforhappy板友於去年所發,但本人發文並非使用PTT回文
引述liveforhappy名言之形式,也非使用「轉錄」從他板將文章轉來板上,而是直接
採用發文的形式,縱然內文並非原創,板主仍應該用普通 [閒聊]文去判斷是否違反
板規,而非當成回文引述,或轉錄的標準去看待之。
二、 liveforhappy該篇舊文其發文時間已超過一週年,若非同是資深板友在推文指出
,相信絕大多數板友肯定都不會接觸到該篇文章內文,又其內文比較偏向幽默取向,
博君一笑之joke那般笑話性質,而非具有學術性,利益性質,等較為嚴謹之文章,因
此本人秉持著聽到有趣的笑話想與他人分享之心態直接地擷取內容發表文章給大家,
相信這部分的出發點並非惡意。
三、 承上述兩點,若是真要究辦本人涉抄襲之嫌,依照Womentalk板規八明文規定,
必須由該舊文作者liveforhappy本人親自提出檢舉,方能成案,板主始可開始查辦,
並追究其成立後衍生之其餘板規。原文內推文之使用者沒有資格,本案舉發者沒有資
格,板主當然也沒有資格。
四、 承第三點,本案舉發者非liveforhappy本人,卻於WomenPicket板濫行檢舉,而
DenTisGirl板主也枉顧程序之不正義,仍受理此檢舉案,衍生出本案板規二的判決,
本人覺得實在是不合理。
五、 本人認為,DenTisGirl板主認為「複製他人言論」屬板規二中「無意義湊字數」
行為,本人認為十分不合理。 首先,承上述第一點,本人本篇文章是自行發文,非
引述與轉錄,DenTisGirl必須要用一般[閒聊]文章等閒看待,不能用上述四、程序不
正義之檢舉案出發後判斷為「引用他人文章」去做裁決; 再者,本人也無法接受通篇
將近百餘字繁體中文之內文被當成空氣之「無意義湊字數」,板主表示通常這代表自
己不知道要發什麼,但本人發本篇文章正是有著想要分享幽默有趣言論之強烈動機,
焉能算是「無意義」?再者,板規條文中僅第九條規範“轉錄”文(新聞,他板文章)
需要額外附上20字繁體中文之心得,板規二中絲毫沒有提及需要檢附心得部分,本人
認為放著眼前百餘字繁體中文之內文視而不見,昧著良心的心證將它們當作不存在,
而判決本人該篇文章為"空白文"實在是非常的不合理,與就事論事的常理判決明顯
背道而馳。 本人認為所謂的「無意義湊字數」常理判斷應為過多亂碼,亦或是大量
重複之文字 (如 母咪母咪母咪母咪母咪母咪母咪母咪母咪母咪)這類行為,而非有
著完整繁體中文內文之文章,該心證的尺度明顯過於牽強。
六、 鑑於上述諸點,本人在此提出申訴,希望能夠改判本人板規二之水桶90天處分,
並協助撤銷退文。
makinoy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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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enTisGirl: 補上[證12]為所指涉「liveforhappy板友去年所發」文章 07/20 03:37
→ DenTisGirl: 可與[證01]對照檢視。 07/20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