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板規:
: 字數定義:標點符號、表情符號等不算字,以多個英文或數字組成一個字
: 義者,皆認定為一字。如MSN或其他英文單字。
: 回文所引述之原文以及簽名檔亦不列入文章字數。
: 用多個字組成一個大字,或是圖皆認定為一字。
請細看你所引用的板規紅色部分,
因為英文單字算一個字,所以你的文章沒有超過二十字,
板規在編寫時就已經寫的很詳細,
這點應該是沒有值得爭論的。
故本案判決,申訴人文章達到違規標準,故上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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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13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