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又 該申訴者與本人 申訴過程中
: 我也有告知
: 如果 他可以請該發文者告知我
: 說並沒有恩怨 或是任何誤會
: 可以請我幫忙解除水桶
: 我也會照辦
: 然 本申訴者卻不去與該發文者協商
: 執意來此組務申訴
: 更證明 該申訴者與發文者是不是有某些方面的恩怨
: 才不去 請發文者來信解釋
VOT板主上述陳述與事實有些許偏離
我在與板主申述過程中曾表明我曾嘗試聯絡對方,但對方根本不理會我
然後板主又堅持需請檢舉人去信才可解除水桶
我非針對板主而來,但在此情形下,除此地外,我無處可伸張本身之權益
: 今天就是發文者有來水球申訴
: 我也是照著版規來處理
: 且根據種種因素考量 才給予處分
: 並非只有聽申訴者的片面之詞
: 歸納下列重點
: 1.與本申訴者討論過程中已告知可請該發文者來信請求協助解除水桶
: 並證明兩人並無恩怨 一切都是誤會
此點完全不符合正常法律之論證邏輯
按鈴控告他人者須證明被告人確有違法之行,而不是被告人需證明自身無罪
換言之,是對方在檢舉時需提出我與他之前曾有私人恩怨
因此我可能將私人恩怨帶進推文的行為裡,以期破壞他文章之品質
而不是要求我證明自己與他沒有恩怨
如果被告人須證明自己無罪
那是否意味著告訴人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進行指控?
又如果最後證明被告乃無辜
請問將如何懲罰告訴人之誣告與補償被告人之權益損失?
在BBS這樣的網路世界,本無需將日常法律搬出
然就因為告訴人簡單一封檢舉信
使得板主與本人耗費如此多的時間來討論一個無關痛癢的推文
告訴人卻置身事外,依然以為他自己是有理的一方
請問公理與正義何在?
: 2.本版規處分過程 除了 實際情形外 也必須要有申訴程序
: 我才會定案 並非草率或是聽從任何一方的片面之詞給予處分或是解除處分
BBS是一個公共空間,在沒有確實證據之前
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要求特定人士不可發表意見
這是板規中規定po文者"修文"或"推文"之後,得要求特定人士不得"再"推文之原因
既維護了發文者的權益,也保障了其他人發言的權利
我認為板主對於此條板規的認識不夠,只欲疾呼自身之權利
: 3.發文者有權決定禁止特定人士於他的文章參予討論
: 且該版規在本版也行之有年 並非一朝一夕 以往處分也是照判例處理
: 並未有踰越之處
以往之處分? 去看以往之處分並不是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之義務是"詳讀"並"遵守"版規
我前述之行為根本沒有違反板規之精神
: 4.控制碼在閱讀文章的同時就可以看到最下面有一句提示字句
: 在PTT這個系統也上線了很久 申訴者說以為控制碼等理由
: 很難讓人相信
這我承認自身疏忽了並不是控制碼,但這項疏忽並沒有違反版規
板規有否規定"使用者需能分辨是否為控制碼"?
: 5.對於兩造私人恩怨而言 版主本來就沒辦法去管太多
: 只能根據申訴以及實際版面文章情形給予處分
: 如果 真的覺得對方錯告 也請與對方協調過後 來信告知解除水桶
: 本人一定照辦
原來板主大人也知道要證明兩人是否有恩怨很難,那為何要求我去證明?
我為求事情圓滿解決,曾嘗試聯絡對方
但他根本不回應我,請問我怎麼證明兩人無恩怨
更不用提這本不是我該去證明的
而是他在檢舉之時就該出示的
再強調一次,是檢舉人須證明被告人有違規之嫌
: 6.PTT帳號很多 我想不會有人無緣無故去針對特定人士
: 也是有一定的關係才會被禁止的 若說沒有私人恩怨
: 也很難讓人相信
: 以上六點說明
講明白點,我今天的推文不過就是讓一個想徵異性聊天的使用者不滿意
把一個被檢舉的人水桶是最容易做的事
但版主是否想過這判決對被檢舉人所造成的不便
沒有把事情的原委搞清楚就給予水桶,這叫做便宜行事
原諒我用比較重的字眼
這行為已經使得您對於版務有效率的管理偏離公平與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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