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ncko (雅典等等我)》之銘言:
: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又 該申訴者與本人 申訴過程中
: : 我也有告知
: : 如果 他可以請該發文者告知我
: : 說並沒有恩怨 或是任何誤會
: : 可以請我幫忙解除水桶
: : 我也會照辦
: : 然 本申訴者卻不去與該發文者協商
: : 執意來此組務申訴
: : 更證明 該申訴者與發文者是不是有某些方面的恩怨
: : 才不去 請發文者來信解釋
: VOT板主上述陳述與事實有些許偏離
: 我在與板主申述過程中曾表明我曾嘗試聯絡對方,但對方根本不理會我
: 然後板主又堅持需請檢舉人去信才可解除水桶
: 我非針對板主而來,但在此情形下,除此地外,我無處可伸張本身之權益
: : 今天就是發文者有來水球申訴
: : 我也是照著版規來處理
: : 且根據種種因素考量 才給予處分
: : 並非只有聽申訴者的片面之詞
: : 歸納下列重點
: : 1.與本申訴者討論過程中已告知可請該發文者來信請求協助解除水桶
: : 並證明兩人並無恩怨 一切都是誤會
: 此點完全不符合正常法律之論證邏輯
: 按鈴控告他人者須證明被告人確有違法之行,而不是被告人需證明自身無罪
: 換言之,是對方在檢舉時需提出我與他之前曾有私人恩怨
: 因此我可能將私人恩怨帶進推文的行為裡,以期破壞他文章之品質
: 而不是要求我證明自己與他沒有恩怨
: 如果被告人須證明自己無罪
: 那是否意味著告訴人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進行指控?
: 又如果最後證明被告乃無辜
: 請問將如何懲罰告訴人之誣告與補償被告人之權益損失?
: 在BBS這樣的網路世界,本無需將日常法律搬出
: 然就因為告訴人簡單一封檢舉信
: 使得板主與本人耗費如此多的時間來討論一個無關痛癢的推文
: 告訴人卻置身事外,依然以為他自己是有理的一方
: 請問公理與正義何在?
法律正常邏輯裡面
的確 已被訴者無罪為優先前提
並與已其他佐證來證明有罪
本案裡面
的確 我是以你無罪為前提判決
然後根據總總佐證 來斷定您與他有私人恩怨的關係
相關佐證如下
1.如果正如您所說 與他無私人恩怨
為何PTT其他人不找 要只針對您 這部份您尚未解釋
且 就是因為PTT本來就有很多ID 他也無法事先預知您會推文
然而您還是推文了
這樣你單方面說沒有私人恩怨來為自己辯護 明顯說不過去
畢竟 沒人逼你推文 也沒人強迫您推文
更沒人盜您帳號 來害你推文水桶不是嗎??
2.如果 您與他沒有恩怨
他也不會還刻意來申訴您的推文
我說過 這個處分 除了發文前的警告外
也還需要 申訴 我才會受理
你與他的其他私人恩怨我本來就管不著
我只管 他不希望您推文
您也還是推文了 並造成發文者的不滿
並且來申訴 證據卻在 (原文存於本版精華區 Z-19-1-11-1)
又何來無證據之說詞??
根據上述兩者證據 明顯證明您與他並非無私人恩怨
而其他的恩怨 也跟本案無關
是妳們自己要解決的
不是我可以幫妳們解決的
是不是還請您主動與對方協商 再來解除水桶為先??
比較妥當??
: : 2.本版規處分過程 除了 實際情形外 也必須要有申訴程序
: : 我才會定案 並非草率或是聽從任何一方的片面之詞給予處分或是解除處分
: BBS是一個公共空間,在沒有確實證據之前
: 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要求特定人士不可發表意見
: 這是板規中規定po文者"修文"或"推文"之後,得要求特定人士不得"再"推文之原因
: 既維護了發文者的權益,也保障了其他人發言的權利
: 我認為板主對於此條板規的認識不夠,只欲疾呼自身之權利
如前面所述
相關證據確實
並非沒有確實證據
本版版規規定如此
本版發文者也有權利要求特定ID 是不得參予發文文章的討論
板上多數人都有這種認知 如果是你自己單方面不遵守本版的規定
大可以 前往其他版面發文
如果需要於本版發文
也請遵守本版的規定為是~~
: : 3.發文者有權決定禁止特定人士於他的文章參予討論
: : 且該版規在本版也行之有年 並非一朝一夕 以往處分也是照判例處理
: : 並未有踰越之處
: 以往之處分? 去看以往之處分並不是使用者之義務
: 使用者之義務是"詳讀"並"遵守"版規
: 我前述之行為根本沒有違反板規之精神
你的前述行為 已經違反該版規的精神了
的確 詳閱判例不是你使用者該有的義務
但是版規 的確是您該去看的
人家已經要求你停止推文了
你刻意繼續在文章裡面推文造成發文者的不悅
是否屬於挑釁行為 我無從也無義務去干涉
畢竟妳們兩個的恩怨是妳們的事情
可是 你刻意將兩人的恩怨帶至版上
我就有義務去維護該發文者的權益
這是版主該做的
我說白話點
人家不想跟你吵架 你硬要推文去找人家吵
人家只好請版主處理
這樣不對嗎??
: : 4.控制碼在閱讀文章的同時就可以看到最下面有一句提示字句
: : 在PTT這個系統也上線了很久 申訴者說以為控制碼等理由
: : 很難讓人相信
: 這我承認自身疏忽了並不是控制碼,但這項疏忽並沒有違反版規
: 板規有否規定"使用者需能分辨是否為控制碼"?
版規 不是法律
無法每項行為都能律訂干涉
對於使用者基本知道的東西
也就不需要特別去詳訂
更何況 你也不是因為 〝無法分辨是否為控制碼 〞
而被處分
而是你將與他的私人恩怨帶至版上來
使人發文造成困擾
故依據版規給予處分
: : 5.對於兩造私人恩怨而言 版主本來就沒辦法去管太多
: : 只能根據申訴以及實際版面文章情形給予處分
: : 如果 真的覺得對方錯告 也請與對方協調過後 來信告知解除水桶
: : 本人一定照辦
: 原來板主大人也知道要證明兩人是否有恩怨很難,那為何要求我去證明?
: 我為求事情圓滿解決,曾嘗試聯絡對方
: 但他根本不回應我,請問我怎麼證明兩人無恩怨
: 更不用提這本不是我該去證明的
: 而是他在檢舉之時就該出示的
: 再強調一次,是檢舉人須證明被告人有違規之嫌
因為 我已經證明你卻與他有私人恩怨了
如果你無法提出更進一步的證據的話
我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 來證明 你與他是有糾紛
且他因為與你的恩怨 故不希望因為您的推文
來造成版面失序 文章失焦
我再強調一次 有證據 且有常理推斷
並不是沒有
如果你沒有其他的証明 來確認您與他本並無糾紛
很抱歉
只能依據現有版規判決
: : 6.PTT帳號很多 我想不會有人無緣無故去針對特定人士
: : 也是有一定的關係才會被禁止的 若說沒有私人恩怨
: : 也很難讓人相信
: : 以上六點說明
: 講明白點,我今天的推文不過就是讓一個想徵異性聊天的使用者不滿意
: 把一個被檢舉的人水桶是最容易做的事
: 但版主是否想過這判決對被檢舉人所造成的不便
: 沒有把事情的原委搞清楚就給予水桶,這叫做便宜行事
: 原諒我用比較重的字眼
: 這行為已經使得您對於版務有效率的管理偏離公平與中立
你講的很明白
也證明您並沒有看版規
本版版規3-3規定的很清楚
徵異性聊天室可以允許的範圍
所以根本就不用您的檢舉
也沒有什麼好檢舉的
更何況 檢舉可以用站內信或是水球
你都懂的用水球來對於自己的水桶抗辯
不懂的用水球來檢舉?
而選擇用推文的方式去擾亂他人的文章
是不是不應該!?
你這樣去推文刻意影響人家的文章
造成人家對你不滿並帶有恩怨
這也證明了 並非如您前面所說的
兩人並無恩怨的說詞
也只是你單方面的自以為是而已
至於未來
是否需要根據此自白 來論定鬧版
則有請組長裁定
以上回覆說明
VOT1077 02/06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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