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之銘言:
: 申訴人:hjgx
: 案件類別: 一般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staff23
: 申訴訴求:1.撤銷2個月水桶 2.解除2篇鎖文
: 申訴內容:
: 本案最初是版主對我的6篇公務員相關文章標示s,並公告(#1Og9uNl2 (L_TalkandCha)
: )嚇唬(此為最佳描述,並非醜化)使用者即日起請勿討論、如再有以推文或文章洗板、
: 板規從重處分,我將此摘要為禁止討論。
: 版主維持他一貫先處罰再想理由的作風,他在公告與溝通信都不提洩露個資,到了組務板
: 才開始提洩露個資(#1OgHN6Pm (L_TalkandCha) )。
: 然後他據此針對兩篇文(證01)向小組長申請站
: 級鎖文(#1OgHnvH4 (L_TalkandCha) ),小組長請他去向BP申請,並稱:若經板務部看
: 板警察局判定符合標準並予以鎖文,板主得依板規處置。(#1OgJ5Erg (L_TalkandCha)
: )
: BP鎖文後,版主公告處罰我水桶2個月(證02),
: 版主當初向BP申請鎖文(證03)
: 我向BP申訴(證04),
: BP的回覆(證05 06),
: 我向版主溝通(證07 08),版主回覆(證09)。
: 我訴求撤銷水桶處罰的理由,就是此次我公佈他人個資具正當性(公眾利益):
: 此包含社會大眾的公眾利益與PTT使用者在PTT上的公眾利益(即版主一直強調的ID與姓名
: 的聯結),八卦版的爆卦定義、範圍與版規8也有矛盾之處。此論述先前已經向小組長(
: #1OgOhZD0 (L_TalkandCha) )與BP(#1OimIFp_ (Board-Police) )說明,不再重複。
: 但小組長在判決 #1Ok0APwQ (L_TalkandCha) 中並沒有針對公眾利益進行判斷,BP則稱鎖
: 文是因為版主稱文章造成看板秩序混亂、沒有處罰、應由版主與小組長針對公眾利益進行
: 判斷(#1Okl61d9 (Board-Police) )。所以公眾利益這一塊,請小組長做出最後判斷。
: BP沒有對我處罰,等於說我沒有違反站規,鎖文純粹是因為版主稱文章造成看板秩序混亂
: ,但版主的處罰公告卻稱「板規8違反站規 違反站規經看板警察判定鎖文,無法退文所以
: 只判水桶2個月」。
: 版主與我溝通時甚至主張:「警方公布他人資料,侵害的是被公布人的隱私,不是大眾的
: 隱私」、「你無從證明警察先生必然會公布每一個人姓名」,這包含著顯而易見的荒謬。
: 本案雖屬金城武個人受害,但加害人是警察中的警官,屬中、高階公務員,也是公眾人物
: ,他的單位或他本人,至今都沒有提出說明,可見並不具有正當理由。一個行事不具有正
: 當理由、卻掌握大量檢舉人個資的警察,版主你也無從證明他必然不會公布每一個人姓名
: ,不是嗎?在公共利益受重大威脅之際,版主卻在要求每位個人必須有足夠證據,才有資
: 格提醒大眾提防有不良記錄的公眾人物,這顯示了版主鮮明的右傾政治思想與作風,將嚴
: 重縮限八卦版討論空間。
: (引述staff23 證09)
: : 五、本案所稱公益性並不存在,你所稱警方公布他人資料,侵害的是被
: : 公布人的隱私,不是大眾的隱私,其他人仍可以對違規提出檢舉,
: : 成案後承辦人仍必須對違規做出處理,並不是公布了就可以不用處
: : 理。
: 依法警察仍然要繼續他的工作,
: 但經由此次警察對檢舉人非法的反制,且司法、警方沒有任何懲處作為,
: 檢舉人受此打擊後,警察業務應該會減少。
: :
: : 你無從證明警察先生必然會公布每一個人姓名,你所稱的當事人被
: : 公布的名字,是否得以特定到當事人,相信也是未公布過的行政簽
: : 結公文,檢察署對於本案,以行政簽結的重要論述,
: 你既然說PTT不是司法機關,則你絕對不是檢察署
: : 就目前來說,
: : 一般人的隱私並未有你所述的狀況發生,從另一方面來看一般人,
: : 也不可能如你所述的,有上萬件違規檢舉,這已經違反一般人的作
: : 為,所以你論述的公益性,實不足採。
: 所以你認為殺雞儆猴,雞死活該?
: 請問萬件違停檢舉,有何錯誤之處?
: : 六、本案經你在本板貼文,也廣為散布,縱然未來有可能發生警察公布
: : 隱私的情事,機率也有所降低,就現況看並不足以支持你可以違規
: : 持續在板上發表文章,相關希望人家知道的目的也已經達到,本板
: : 亦有相關看板秩序需要維持,保障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權利,亦為公
: : 益性的考量,難謂你所述的取消鎖文與撤銷處罰。
: 你承認了我在公眾利益上的貢獻,但你不可以把我當做用後即丟的烈士。
: 我不求你給我過任何文字或是實質鼓勵,但你這段話,就是恩將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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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89378154.A.4DC.html
幾個問題
一、hjgx是否有就所稱公益性案件,對當事人提出民刑事和解要求?
二、如果有就所稱公益性案件提出民刑事和解要求,是否與所稱公益
性違背?
三、本起公布個資案件,是否於提出民刑事和解要求未果後,所為的
發表文章行為?
四、本起事件經檢視,公布名字,於檢察署已行政簽結職權不起訴,
與他案經刑事追訴確定,併以行政懲處例子來看,反而有利於定
性,助長公布名字,並無涉及洩露個資,hjgx所稱的公益性何在
?是否公布後,警察就不用處理違規案件?還是依舊要處理?公
布後未來是否必然就沒有人會甘冒風險洩露個資?
歡迎申訴人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