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eng (Leeng)
標題: Re: 關於被水桶的文章180416
時間: Sat Jul 4 00:09:57 2015
您好,
組務申訴均應附上與板主的溝通信件方成立。
本人判定,修改推噓文者ID,屬於竄改推噓文之範疇。
唯本人認定在手機操作非故意之失誤下,
可將原罰則,即退文與水桶一個月,縮減為警告一次並水桶一週。
若仍不服,可於組務板附上本信件完成申訴。
謝謝
※ 引述《eszerfrm (smallchu)》之銘言:
: 我主張
: 1.是引言內誤加了字,並未修改對方噓文內容及對方ID
: 2.就算在ID上誤加了字,我也未對對方噓文內容做修改,
: 對方ID也明顯未做更動,只是誤加了字在前面
: 版規定義的是利用編輯"竄改"他人的"推噓文"
: 3.對方在本人知道他反映下,仍未告訴我誤失之處,
: 且本人有聲明不對他的發文內容作更動,仍檢舉我惡意修改其推文
: 此為惡意檢舉,故本人主張檢舉無效
: 您認為呢?
: 其實,我不想搞這麼複雜,我只是想拿回我發言的權力而已
: 如果您願意聽得見我在說什麼,就知道我的意思了
: 我希望這件事情能和平點解決...而不是搞到這麼複雜
: 如果您還是未做回覆,那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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