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O6RKxr 辦理。
二、paul5566 主張公開於網路上之個人資料,並不算公佈個資,經與板主溝通無
效,於組務提出申訴,要求取消處分。
三、引述 Gossiping 板規
第八條:〔法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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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有以下情事者該文退回併水桶一個月:
1.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
2.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
四、有關個資法之部份,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章第20條第六點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即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
料後,未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五、承上,即使是網路上公開之資訊亦是個資,並不會因為是公開資訊即不是個資
,或就不受個資法保護。使用他人個人資料需經當事人同意,若無當事人同意
即不得擅自公佈(使用)他人個資,故板主 Leeng 之裁決,組務予以尊重,申
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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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D0830
【裁判日期】 民104.12.08
【裁判案由】 paul5566 申訴 Gossiping 板主 Leeng 案
【裁判全文】
申訴人 paul5566 不服板主 Leeng 違反個資 處分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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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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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