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yuberg (protect)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hateOnas退文之處分
時間Sun Apr 27 11:20:48 2014
不服Gossiping板主hateOnas退文之處分
申訴人:Riyuberg
被申訴人:Gossiping板主hateOnas
主旨:不服hateOnas判決
旨求:取消水桶
說明:
我於八卦版發表 [爆卦] 阿扁談論公投 之文章(附件一),該文章結尾編輯上推文中版友
請託我貼上的支持阿扁保外就醫之連署網址,版主hateOnas以違反版規第5條利益性質
文章為由為退文及水桶處分(附件二),經與該版主信件就其版規認定失據為溝通而無效
(附件三)。
本人認為版主對於版規友解釋適用上之違誤,說明如下:
於此附上違反之板規於被判違規之段落
(被控違反版規)
第五條:[利益性質]
 ̄ ̄ ̄ ̄ ̄ ̄ ̄ ̄ ̄ ̄
‧ 文章內容意欲謀求個人利益、誘使人投票連署或是意欲求檔者,一律退文併水桶一個
月。
(文章爭議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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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主導鳥籠公投,讓公民投票法變成箝制公民投票法的政黨
一個在台灣人民第一次可以行使公投權利時,要大家拒領公投票的政黨
現在還想要繼續操弄這部公投法,讓人民無法就重要議題表達意見
看看過去阿扁這段話,再想想總統府那位找人進府內吵架的獨夫...
支持阿扁保外就醫聯署網址
http://www.taiwanenews.com/doc/2012060910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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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辯)
首先,條文名稱為利益性質。故解釋上條文所列舉之三個行為均是為了謀求個人利益而
為者方該當之,非可脫鉤來看。我於文末提供連署網址,並非為我個人之利益,從而以
該板規之違反為退文之理由引據失當。
其次,縱或係認定誘使人投票連署不需要滿足前段謀求個人利益之要件,但我認為本文
並未誘使為聯署行為。本文之目的係在提供陳前總統談話之逐字,該連結為推文者所提
供,該推文者來信問我是否能編輯在內文之中讓人比較容易看到,我覺得確有道理於是
從之。
問題在於,我只是提供網址讓大家知道有這個活動,並無任何要求大家去為阿扁之文字,
乃純粹資訊之提供而無連署之請託,是否點擊該網址以及是否進一步參加連署活動乃本
於閱讀者自身之判斷與決定。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誘」字之定義為:「用言語、
行動來打動別人,使人上當」,因此「誘使」即是用言語行動引人上當後,使對方為一
定之作為。我並不認為我於原文以及評論部分之後添加此一網址於文義解釋上符合「誘
使」之要件,故以該條文退文與水桶乃錯誤且恣意擴張解釋板規。
本人於信件中以上述理由與hateOnas溝通,但其全然未就我關於「利益性質」以及純粹
張貼資訊而未為請託不符合「誘使」之論述為回應,僅告訴我文中關於教育部國語辭典
定義上係在玩文字遊戲。以其回應,只要出現與連署相關之網址,即便未為協助進行連
署之請託,甚至沒有任何文字說明,只要有讓人不小心點擊進去的可能性就該當版規之
違反,並且完全無視條文「謀求個人利益」之要件,適用版規有所違誤。
實則,純粹提供資訊與請託連署應分別以觀,前者既無為一定之要求(至少於文字上根本
完全無法看出請託閱讀之版友加入),則何來所謂「誘使連署、投票」可言?倘照如此之
認定標準,難道於文章中貼了一張正妹圖,而那張圖的來源網址恰好有百大美女票選,
但使用者並未要求閱讀者加入投票也會該當該版規之違反?我們知道版主必定是猜想發文
者為文之目的是在要求連署,因此使用誘使連署投票為由退回文章。
然而所謂誘使連署投票,必定是客觀從文字上已經有所請求之表示。再怎麼樣去無限制
擴張誘使的文義範圍,都必須要在文字上有使閱讀者為連署、投票行為之表示,純粹提
供資訊來源並不應該當,否則將流於主觀之認定,恣意且危險,容易作為箝制言論之工
具。如此對於文義之擴張以及無視於規範目的而為機械性操作,已嚴重影響使用者發文
權限,並容易使參與發文討論者動輒得咎,於此要求更正判決中之見解與判決內容。
謹狀
Riyu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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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yuberg (211.130.168.26), 04/27/2014 11:59:26
推 esunbank:掰 04/27 14:35
→ chimong62:你都貼連署網址了 還要凹喔 04/27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