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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舉人: kyoshin 2.檢舉對象:letmesay 3.檢舉事由:裁罰認定有疑義 4.檢舉說明: 本人於2007年11月2日晚間約5點半於wanted板PO文 標題為 [徵求] 急尋11月1日晚上11點半遺失在世新前門二樓電腦教室隨身碟! 之文章 內容大意為希望拾得本人隨身碟之人可將隨身碟交還於我 因為裏頭重要資料若遺失將影響本人論文之進度 事隔一日仍未有消息(本人於隨身碟裡留有個人連絡資訊) 故本人PO文希望能以支付酬謝金降低拾得者占為己有之念頭 未料晚間8點多遭wanted版版主letmesay以劣文退回 原因為該版禁止金錢交易 而本人徵求返還遺失物之文章被該版主認為係求才廣告 然而經查該板規第二條規定 " 2. 禁涉及金錢之求職、商業及賭博行為。 《違者可不警告後砍文,設劣文一篇並水桶一週》 2.家教、工作、模特兒等求才行為皆不可在此徵求。" 所謂求才者 依據社會通念 係指雇主對於不特定人(欲應徵者)發出成立雇傭關係的要約 而徵求返還遺失物者 卻係針對特定人-已拾得該物者(可得特定之某人)所發出 其內涵不盡相同 該版版主letmesay謂 "求才這部份,是指金錢求才 徵求幫忙找東西的人" 然而letmesay版主所稱之求才 係指成立僱傭關係 一方提供勞務 他方給付對價之法律關係 在締結僱傭契約前 勞方並無向資方給付勞務之義務 而徵求返還遺失物者 無論原所有權人是否提供酬謝金 由於遺失物並非無主物 依照民法規定 拾得者本來就有返還義務 提供酬謝金 只是為了提高其返還意願 原遺失物主人的本意並非是要和拾得者間成立僱傭關係 若只是因為徵求返還遺失物者亦提供對價給拾得之人 便因此認定其與拾得遺失物者間成立僱傭契約 恐怕已經與民法中"意思表示首重當事人真意"之精神有違 更與一般社會普遍認知亦存有差距 再者 自該版版規並無法得出禁止徵求返還遺失物之規定 以明確性不足之板規定 透過個人解釋 擴大其適用範圍 恐有違公平原則 將造成使用者無所依循 基於以下理由,申訴人請求組務撤銷原劣文與水桶處分 一、自wanted現行板規之文字觀之,尚無法認為其禁止徵求返還遺失物之文章 二、letmesay版主所稱之"求才",與徵求返還遺失物之請求在本質上完全不同 本人懇請組務裁判者撤銷原劣文與水桶處分 若該板板主認為該行為必須禁止,請修改相關版規使其更為明確,以利版友遵循 5.證據: 如後面四篇文章所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96.243 ※ 編輯: kyoshin 來自: 59.115.96.243 (11/03 00:32) ※ 編輯: kyoshin 來自: 59.115.96.243 (11/03 00:39) ※ 編輯: kyoshin 來自: 59.115.96.243 (11/03 00:46) ※ 編輯: kyoshin 來自: 59.115.96.243 (11/03 00:49) ※ 編輯: kyoshin 來自: 59.115.96.243 (11/03 01:00)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3 22:34)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3 22:37)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3 23:11)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3 23:49)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21)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40)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44)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50)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51)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