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_TalkandCh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yoshin (古今無雙)》之銘言: :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1.原發文者文中的確提及 徵求幫忙找到隨身碟的人 並給予2000元的金錢報酬 : : 報酬無法給予物,所以該違規文章的確是徵求〝人〞,而非申訴人所云徵求〝物〞 : : 且徵求找東西的人(求才) 並給予報酬2000元(金錢)的確違反版規 : : 2-2金錢求才的部份,無論就其文章的內涵、或是內容都很明顯是以2000元請人幫忙找 : : 隨身碟。 : 本人發文內容強調"已拾得該物者" : 並非"能夠或將來有機會找到該物者" 然 該徵求對象就發文者的立場來說 是為 未知的特定人士 甚至於有沒有所謂的 已拾得該物者 都是個問號 原PO將〝已拾得該物者〞〝能夠或將來有機會找到該物者〞兩者做不同敘述 就實際情形而言未免牽強 : : 2.如擔心拾獲者占為己有,亦可以用相同物品給予回報,本版規本立案精神在於 : : 避免版友間因為金錢而造成糾紛,故所有金錢的行為或是報酬的文章皆給予禁 : : 止並處分,在本版就已經是常規,並未因為有個人因素或是理由而有所差異, : : 且處份規定版規也訂的很清楚,L版主也沒有超過處份申訴人所云版主處份過當 : : 明顯意圖用過杜的形容敘述刻意影響判決者觀感。 : 該板規是否為常規與本案無關 : 因板規的訂立是為了讓受規範者能夠理解 : 進而遵守板規以免危觸 : 受規範者僅需自板規文字理解其內容即可 : 過去板規執行情況如何 : 以及板主過去對板規所禁止之行為類型如何認定 : 受規範者均無需了解 非長期板友更無從了解 : 若自板規文字內容無法直接得出該行為係禁止行為 : 任何板主依據其個人解釋所為之裁罰即為不當 : 至於"明顯意圖用過杜的形容敘述刻意影響判決者觀感"一事 : 本人僅是以一般人對板規之理解 所做出之主張 : 不同人對特定文字之解釋有所不同 乃屬常有之事 : 何謂過度之形容? 與板主對板規的理解不同即屬過度之形容?! : 本人能理解VOT1077板主維護其他板主的心情 : 但請在言語上給予申訴人適當的尊重 : 畢竟申訴制度的設計 就是要讓受處罰者有機會表達個人意見與想法 : 一來 保障受裁罰者的意見表達與程序參與權 : 二來 透過裁判者的最終決定 讓板規更進步 : 板主執法更有績效 板眾更了解板規的意義 : 申訴本身並非讓板主與申訴者陷入敵對狀態 : 申訴者要求檢討的是制度 : 只是在ptt上立法者與執法者都是板主 所以形式上必須挑戰板主 : 但實質上挑戰的僅是見解 非板主本身 : 請VOT1077板主勿以過於激烈之文字回應 給申訴人適度尊重 本段實為對於申訴人所云〝處分過當〞等與實際狀況的不相符合的指控作個澄清 版規上規定的處分範圍就是劣文退回加上水統一週,何來過當之有?? 今天申訴人對於版主的判決不認同或是版規上的見解有所意見本來可以多做討論, 然今天申訴人用了不正確的文字敘述來指認L版主在版規執行上有所過當 本來就不是事實,甚至有過度扭曲事實的情形 L版主在處分上〝並未〞增加水桶期限或是多給劣文,何來〝過當〞處分的說法?? 是否也請申訴人在提訴的時候同時也給被訴人同樣的尊重, 切勿用與事實不符的敘述來指訴被訴人 然針對申訴人本身認定自己不該受到處分 我在文中也是根據實際情形 就規定上以及文章內容作為回應 何來激烈之文字回應, 如有,本人在此致歉, 但也請申訴人對於過當的申訴論述也同時給L版主適當的尊重 並就實際情形做更正確的論述 : : 3.無論從法學或是常理來說,薪資是雇主給予特定人士(勞方)的報酬, : : 已經構成提供薪資求才(找到隨身碟的人)的標準, : : 況且實際上,一般人認定求才係指雇主是要找特定人士執行工作並給予報酬, : : 與原發文者所云之非特定人士應該有所出入, : : 總不能要找畫CAD的人,結果是會DRAW的人來應徵吧, : 徵求專業經理人 的確不會有研發工程師來應徵 : 但是請問我們知道會來應徵的是A、B還是C嗎? : 這麼多專業經理人 你怎麼特定某一人? : 無法特定還叫做叫特定人士嗎? : "特定"的內涵這麼廣泛嗎? : 本人徵求的是"已拾得我隨身碟"之人 : 在我回去遺失現場找不到隨身碟的時候開始 隨身碟就已經為他人持有中 : 雖然說是徵求"拾得之人" 但其實說是徵求"目前持有我隨身碟之人"更為真實 : 隨身碟被這個人撿去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我是在這個事實發生後才發文的 : 在我發文的時點 隨身碟已經被檢走並為某人持有中了 : 只有那個已經持有我隨身碟的人才可以還給我 : 並非任何不特定人都可以去撿到 : 此人是可以特定的 全世界只會有這麼一個人 : 這樣叫做不特定嗎? : 相反地 : 若我是徵求"能幫我找到隨身碟的人" 那這才叫不特定 : 因為任何人只要願意 抽絲剝繭都可以幫我找到 : 世界上有能力抽絲剝繭找回遺失物的人很多 : 就像會畫CAD的人有一卡車 : 請問你如何特定某一個人? : 基於以下理由,申訴人請求組務撤銷原劣文與水桶處分 : 一、自wanted現行板規之文字觀之,尚無法認為其禁止徵求返還遺失物之文章 : 二、已經持有遺失物之人係可得特定之人,與letmesay版主所稱之"不特定人士"有所出入 : 本人懇請組務裁判者撤銷原劣文與水桶處分 : 若該板板主認為該行為必須禁止,請修改相關版規使其更為明確,以利版友遵循 資方所給的薪資,本來就是給完成要求工作的特定人士, 今天A完成自己的工作資方總不可能把薪水給了沒有做事情B 當然是只能給A 回到本案的情形來看,今天撿到隨身碟的某甲將手中的隨身碟 還予申訴人,申訴人給予薪資2000新台幣於〝某甲〞的確為是特定人士阿 所以的確有薪資授予特定完成工作人士的行為 而申訴人的文章裡面的確徵求的就是特定幫申訴人完成指定事項的求才人士 所以基於下列理由懇請組務維持原劣文與水桶處分 一、WANTED現行版規說的很清楚,金錢方面的求才就是禁止,如有就給予處分 無論是否為特定事件或是人物 二、根據L版主的回文(本版804文)也明確說出申訴人是徵求特定人士,與申訴人所云 〝letmesay版主所稱之"不特定人士"〞與事實不符合,申訴人所提理由二不該成 立才是。 三、法律條文尚有未盡詳盡的的地方,更何況是小小的版規,對於申訴人的意見 版主群虛心接受,未來有修改版規的時候,必當提出討論檢討,謝謝您的意見。 以上是本人最後答辯 未來將不予以回應 靜後組務判決 麻煩組長了 WANTED 版主 VOT1077 2007.11.03 11:27 : : 今天原發文者找的是特定持有該隨身碟的人並給予報酬2000元新台幣, : : 版主根據這個文章事實依據版規給予處分,何錯之有 : : 退一步言之,依照申訴人所提之求才標準(徵求非特定人士)來說 : : 也符合提供薪資求才(找到隨身碟的人)的標準, : : 的確現在找到隨身碟的人的確對於原發文者來說也不是特定人士,任何人都有可能 : : 拾獲該物品交環,也符合原發文者認定的常理。 : : 4.因此本判決版主群一至認為並沒有過當的處分,且符合版規意旨, : : 基於公平原則以及版規內規定處份範圍給予劣文一篇並水桶一周 : : 並沒有過當的情形,請組長依據實際情形、常理給予判決 : : 以上 : : WANTED版主 VOT1077 2007 11/03 01:13 -- ▄▄ ▄▄ ▄▄▄ ▄▄▄ ▄▄▄ ▄▄█ ▄▄▄ ▄▄▄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 G ▄▄ ▄▄▄ ▄▄▄ ▄▄▄▄▄▄▄▄ ▄▄▄ ▄▄▄ ▄▄▄ ▄▄▄ ▄▄ NeedFood36 中信 ◎這裡是土地公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