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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T1077版主之回文提醒了本人 討論特定、不特定問題並無意義 因此本人將申訴文更正 請組務長見本版801篇內容 作者: kyoshin (古今無雙)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Re: [申訴] wanted版版主letmesay執法不當 時間: Sat Nov 3 23:47:35 2007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然 : 該徵求對象就發文者的立場來說 : 是為 未知的特定人士 : 甚至於有沒有所謂的 已拾得該物者 都是個問號 : 原PO將〝已拾得該物者〞〝能夠或將來有機會找到該物者〞兩者做不同敘述 : 就實際情形 : 本段實為對於申訴人所云〝處分過當〞等與實際狀況的不相符合的指控作個澄清 : 版規上規定的處分範圍就是劣文退回加上水統一週,何來過當之有?? 本人認為不應該處罰 並非處罰不當 因此已更正為"裁罰認定有疑義" 造成誤會 向letmesay版主致歉 : 今天申訴人對於版主的判決不認同或是版規上的見解有所意見本來可以多做討論, : 然今天申訴人用了不正確的文字敘述來指認L版主在版規執行上有所過當 : 本來就不是事實,甚至有過度扭曲事實的情形 這是每個人對於版規解釋不同的結果 再次強調 如果版規解釋方法與版主不同 就是"扭曲事實"或是"用不正確的文字敘述" 請問還有您所謂可討論的空間嗎? : L版主在處分上〝並未〞增加水桶期限或是多給劣文,何來〝過當〞處分的說法?? : 是否也請申訴人在提訴的時候同時也給被訴人同樣的尊重, : 切勿用與事實不符的敘述來指訴被訴人 : 然針對申訴人本身認定自己不該受到處分 本人認為不應該處罰 並非處罰不當 因此已更正為"裁罰認定有疑義" 造成誤會 向letmesay版主致歉 : 我在文中也是根據實際情形 : 就規定上以及文章內容作為回應 : 何來激烈之文字回應, : 如有,本人在此致歉, "明顯意圖用過杜的形容敘述刻意影響判決者觀感"這一句話 : 但也請申訴人對於過當的申訴論述也同時給L版主適當的尊重 : 並就實際情形做更正確的論述 : 資方所給的薪資,本來就是給完成要求工作的特定人士, : 今天A完成自己的工作資方總不可能把薪水給了沒有做事情B : 當然是只能給A : 回到本案的情形來看,今天撿到隨身碟的某甲將手中的隨身碟 : 還予申訴人,申訴人給予薪資2000新台幣於〝某甲〞的確為是特定人士阿 : 所以的確有薪資授予特定完成工作人士的行為 : 而申訴人的文章裡面的確徵求的就是特定幫申訴人完成指定事項的求才人士 : 所以基於下列理由懇請組務維持原劣文與水桶處分 : 一、WANTED現行版規說的很清楚,金錢方面的求才就是禁止,如有就給予處分 : 無論是否為特定事件或是人物 : 二、根據L版主的回文(本版804文)也明確說出申訴人是徵求特定人士,與申訴人所云 : 〝letmesay版主所稱之"不特定人士"〞與事實不符合,申訴人所提理由二不該成 : 立才是。 : 三、法律條文尚有未盡詳盡的的地方,更何況是小小的版規,對於申訴人的意見 : 版主群虛心接受,未來有修改版規的時候,必當提出討論檢討,謝謝您的意見。 無論是不完備的版規或法律條文 適用在被規範者身上後 產生了限制其原應享有的權利的結果後 對於被規範者就是一種權利受侵害狀態 此時該規範就應該被檢討 "未盡詳盡"不能當作正當化其處罰結果的理由 : 以上是本人最後答辯 未來將不予以回應 靜後組務判決 : 麻煩組長了 : WANTED 版主 VOT1077 2007.11.03 11: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107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3 23:58)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3 23:58)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00)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24)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42)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0:43) ※ 編輯: kyoshin 來自: 124.8.10.107 (11/04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