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yoshin (古今無雙)》之銘言:
: 1.檢舉人: kyoshin
: 2.檢舉對象:letmesay
: 3.檢舉事由:判決不公、處置過當
: 4.檢舉說明:
: 本人於2007年11月2日晚間約5點半於wanted板PO文
: 標題為 [徵求] 急尋11月1日晚上11點半遺失在世新前門二樓電腦教室隨身碟! 之文章
: 內容大意為希望拾得本人隨身碟之人可將隨身碟交還於我
: 因為裏頭重要資料若遺失將影響本人論文之進度
: 事隔一日仍未有消息(本人於隨身碟裡留有個人連絡資訊)
: 故本人PO文希望能以支付酬謝金降低拾得者占為己有之念頭
: 未料晚間8點多遭wanted版版主letmesay以劣文退回
: 原因為該版禁止金錢交易 而本人懸賞之文章被該版主認為係求才廣告
: 然而經查該板規第二條規定
: " 2. 禁涉及金錢之求職、商業及賭博行為。
: 《違者可不警告後砍文,設劣文一篇並水桶一週》
: 2.家教、工作、模特兒等求才行為皆不可在此徵求。"
: 其所謂求才者 依據社會通念 係指雇主對於不特定人發出成立雇傭關係的意思表示
: 而懸賞遺失物之廣告 卻係針對特定人---拾得者 所發出
: 其內涵並不相同
: 且求才係徵求人 懸賞遺失物係徵求物
: 以社會上具備一般智識之人的理解 並不會將兩者混為一談
: 該版版主letmesay"求才這部份,是指金錢求才 徵求幫忙找東西的人"之解釋
: 恐怕已將懸賞遺失物與求才之意義混淆
: 再者 自該版版規並無法得出禁止懸賞遺失物之規定
: 以明確性不足之板規定 透過個人解釋 擴大其適用範圍
: 恐有違公平原則 將使版眾無所措其手足
: 基於以上理由 請求法院將該劣文判決撤銷
: 5.證據:
: 如後面四篇文章所示。
1.原發文者文中的確提及 徵求幫忙找到隨身碟的人 並給予2000元的金錢報酬
報酬無法給予物,所以該違規文章的確是徵求〝人〞,而非申訴人所云徵求〝物〞
且徵求找東西的人(求才) 並給予報酬2000元(金錢)的確違反版規
2-2金錢求才的部份,無論就其文章的內涵、或是內容都很明顯是以2000元請人幫忙找
隨身碟。
2.如擔心拾獲者占為己有,亦可以用相同物品給予回報,本版規本立案精神在於
避免版友間因為金錢而造成糾紛,故所有金錢的行為或是報酬的文章皆給予禁
止並處分,在本版就已經是常規,並未因為有個人因素或是理由而有所差異,
且處份規定版規也訂的很清楚,L版主也沒有超過處份申訴人所云版主處份過當
明顯意圖用過杜的形容敘述刻意影響判決者觀感。
3.無論從法學或是常理來說,薪資是雇主給予特定人士(勞方)的報酬,
已經構成提供薪資求才(找到隨身碟的人)的標準,
況且實際上,一般人認定求才係指雇主是要找特定人士執行工作並給予報酬,
與原發文者所云之非特定人士應該有所出入,
總不能要找畫CAD的人,結果是會DRAW的人來應徵吧,
今天原發文者找的是特定持有該隨身碟的人並給予報酬2000元新台幣,
版主根據這個文章事實依據版規給予處分,何錯之有
退一步言之,依照申訴人所提之求才標準(徵求非特定人士)來說
也符合提供薪資求才(找到隨身碟的人)的標準,
的確現在找到隨身碟的人的確對於原發文者來說也不是特定人士,任何人都有可能
拾獲該物品交環,也符合原發文者認定的常理。
4.因此本判決版主群一至認為並沒有過當的處分,且符合版規意旨,
基於公平原則以及版規內規定處份範圍給予劣文一篇並水桶一周
並沒有過當的情形,請組長依據實際情形、常理給予判決
以上
WANTED版主 VOT1077 2007 11/03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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