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i158 (mini162"每天都好開心)》之銘言:
: 這篇完全是按照板規處理
:
: 2.未經相簿主人或相片連結中主角允許而公開其相片,使當事人不快者。
: <劣文退回,水桶刑期最輕三個月,最高無限水桶>
: 板規這條寫的很清楚
: 而且已查證來信申訴者確實是ptt新聞部長
: 不管是不是新聞圖片 只要當事人無意上表特加上當事人要求依照板規處理
: 就得處理 不然到最後會是板主出問題
: 最近很多人反應 來信檢舉者我們又怎麼知道是不是本人
: 跟其他板主板論結果如下
: 我們總不可能還要查過對方身分證的時候才做 這樣傷害過大已經造成
: 以上
: 謝謝
: ※ 引述《busylion》之銘言:
: : 據說她是個大眼甜心 好想看到他除了出現在政治場合以外的照片
: : 應該有選學生會長時候的照片 或是生活照吧
: : 或者是她的無名?
: : 好想看她的其他相片啊 我好像迷上他了
但是今天是在被浸的版友用的是"早已公開""且為當事人面對公開採訪"的新聞照
我相信只針對"個人相簿".絕對不會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如果今天是在被浸的版友用的是"早已公開""且為當事人面對公開採訪"的新聞照
並不是狗子跑到他家浴室偷拍,或是針孔照片
甚至連"私人生活照"都不夠格
請注意,那是張"被PO在公開場合面對電子媒體的採訪新聞照"
光是對方因此來信說不願上表特,身為有判決權的版主就必須針對照片本身作出適當"判決"
作為有"判決權"的版主,應回給予那位新聞部長聲明
"這是您當初公開接受採訪的照片喔.無論社會觀點或是法律觀點都無法視為私人照"
作為版主,應該是在板務發展以及各當事人之間做出合法合理的關鍵點
不然何必設置版主?直接AI系統判斷就好啦
這次事件,在迷你版主於Beauty板上之回應也可看出迷你版主對於此法規是否界定合適
也有了疑問,並願意改進
甚至迷你版主過去也是常PO照片(甚至直接列出相簿網址)相信箇中趣味比誰都懂
只是沒有當初的主角跑來說不悅不可PO
也就是說這條版規是有漏洞~有瑕疵的
再繼續以此版規作為判決解釋實在是毫無意義了
表特是拿來看心情好的,別讓劣法弄得表特都不表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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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udanny 來自: 220.137.196.112 (06/12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