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Onassis (freedom.de)》之銘言:
: : 該使用者為本板的累犯,文章中被人狂噓
: : 但在下考慮乃因該使用者身份敏感,不接受砍文檢舉
: : 隔日收到新檢舉 該文推文部分被使用者惡意更改
J小組長得判決:
: : "噓"全部改成"推",至於砍除部分沒人備份不清楚
: : 此案由於雙方都沒有完整的備份可供舉證
: : 可以證明推文是否有被「修改」,只能證實有刪除
: : 關於推/噓文,站方認定是附屬於原文之下的討論
: : 除非看板有另外規定,否則原作者將推/噓文刪除並非違規行為
: : 但是修改推/噓文內容來扭曲他人意思,就是絕對禁止的行為
: : 本案由於目前證據不足
: : 暫時維持板主原判,但希望板主以後做此類判決時
: : 最好能掌握並保留確實的證據
: : 以杜絕再發生類似的爭議。
: 請問小組長?
: 第一,八卦板板規沒有禁止刪除推/噓文之規範。
: 第二,Onassis聲稱本人"噓"全部改成"推",
: 可是他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顯示本人有這等舉動。
: 那為何是維持板主原判?
: 請小組長說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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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162
在我寫下這篇文章之前,首先,
我還是必須對八卦板Onassis板主一個人管理八卦板的辛勞表示敬意
而這篇文章也並非希望Onassis板主必須下台,或是造成他更多的困擾
而是僅在追求一個更公平與符合法理的結果。
我將儘量不做價值與結果的評斷,而只針對事實的陳述
針對該篇文章與Onassis板主的回應與處理,
第一,該篇文章內容已經被O板主認定為符合八卦板精神
所以,造成該篇文章會有被狂噓的情形應該適用板規
『一 → c :禁止於推文中惡意噓文或將私人事務和恩怨帶至板上吵架之行為。』
適用的原因在於,噓文內容多是針對該發文章的人身攻擊,而非針對該八卦內容
諸如:備取、黨工、以及其他我完全不想行諸於文的辱罵言詞,可逕至政黑板搜尋。
第二,我雖無意將現行法理帶到一個消遣娛樂用的板來做申述,然而在兩方各執一辭
且無一下位的板規作為規範時,我想依照法理來解決會是一個最好的方法,而從
PTT站方一些更高層的裁判過程也不難發現,事實上大部分的站規仍然是依照現行
法理來進行的。
是故,O板主針對刪掉噓文部份的處置,本身就已經違反了罪行法定原則。又,針對
裁罰的文章,O板主本身應該要逕付舉證責任。類似裁判(行政罰)的過程可參可
『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296號 』。
該判例中判決,警方對被裁罰者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若不能,則不罰之。
概舉證責任本就非在於被告,尤其是在板主以未告知、無緩衝時間的刪除文章情況下
被處罰者無任何自我備份保護的時間,在對於該文符合八卦板精神的信賴保護原則
之下,O板主針對W板友的裁罰,本就應該負起證據保全責任,此舉在許多板的精華區
都會爭議文章暫收文,可供參考。
我們當該了解,若無法舉證時,則利益必須歸於被告,也就是如我上述的抗296所裁決,
由於警方無法舉證故抗告成功。
些許意見給小組長參考,也對O板主管板的辛勞在表示一次謝意。
o板主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