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_TalkandCh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在我寫下這篇文章之前,首先, 我還是必須對八卦板Onassis板主一個人管理八卦板的辛勞表示敬意 而這篇文章也並非希望Onassis板主必須下台,或是造成他更多的困擾 而是僅在追求一個更公平與符合法理的結果。 我將儘量不做價值與結果的評斷,而只針對事實的陳述 針對該篇文章與Onassis板主的回應與處理, 第一,該篇文章內容已經被O板主認定為符合八卦板精神 所以,造成該篇文章會有被狂噓的情形應該適用板規 『一 → c :禁止於推文中惡意噓文或將私人事務和恩怨帶至板上吵架之行為。』 適用的原因在於,噓文內容多是針對該發文章的人身攻擊,而非針對該八卦內容 諸如:備取、黨工、以及其他我完全不想行諸於文的辱罵言詞,可逕至政黑板搜尋。 第二,我雖無意將現行法理帶到一個消遣娛樂用的板來做申述,然而在兩方各執一辭 且無一下位的板規作為規範時,我想依照法理來解決會是一個最好的方法,而從 PTT站方一些更高層的裁判過程也不難發現,事實上大部分的站規仍然是依照現行 法理來進行的。 是故,O板主針對刪掉噓文部份的處置,本身就已經違反了罪行法定原則。又,針對 裁罰的文章,O板主本身應該要逕付舉證責任。類似裁判(行政罰)的過程可參可 『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296號 』。 該判例中判決,警方對被裁罰者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若不能,則不罰之。 概舉證責任本就非在於被告,尤其是在板主以未告知、無緩衝時間的刪除文章情況下 被處罰者無任何自我備份保護的時間,在對於該文符合八卦板精神的信賴保護原則 之下,O板主針對W板友的裁罰,本就應該負起證據保全責任,此舉在許多板的精華區 都會爭議文章暫收文,可供參考。 我們當該了解,若無法舉證時,則利益必須歸於被告,也就是如我上述的抗296所裁決, 由於警方無法舉證故抗告成功。 些許意見給小組長參考,也對O板主管板的辛勞在表示一次謝意。 o板主的回覆: : ※ 引述《Onassis (freedom.de)》之銘言: : : 該使用者為本板的累犯,文章中被人狂噓 : : 但在下考慮乃因該使用者身份敏感,不接受砍文檢舉 : : 隔日收到新檢舉 該文推文部分被使用者惡意更改 J小組長得判決: : : "噓"全部改成"推",至於砍除部分沒人備份不清楚 : : 此案由於雙方都沒有完整的備份可供舉證 : : 可以證明推文是否有被「修改」,只能證實有刪除 : : 關於推/噓文,站方認定是附屬於原文之下的討論 : : 除非看板有另外規定,否則原作者將推/噓文刪除並非違規行為 : : 但是修改推/噓文內容來扭曲他人意思,就是絕對禁止的行為 : : 本案由於目前證據不足 : : 暫時維持板主原判,但希望板主以後做此類判決時 : : 最好能掌握並保留確實的證據 : : 以杜絕再發生類似的爭議。 : 請問小組長? : 第一,八卦板板規沒有禁止刪除推/噓文之規範。 : 第二,Onassis聲稱本人"噓"全部改成"推", : 可是他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顯示本人有這等舉動。 : 那為何是維持板主原判? : 請小組長說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