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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brainfighter (嗶子的嗶嗶大冒險)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Re: [檢舉] VOT1O77(VoT1o77)ID相似 時間: Sat May 2 20:39:12 2009 判決主文: 使用者 VoT1o77 V0T1077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 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 利者,故判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其帳號為 VoT1o77 v0t1077 以資區別。 使用者 VoTL077 因其已更改帳號,故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 法務 brainfighter 2009/05/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