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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引述《votl077 (真心人)》之銘言: : : 假定說我的ID會造成大家誤會 Violation板應該會給予我罰單一張的處分 : : 在我更改過後 已經不會造成大家的誤認 因此 Violation板那邊並沒有給我處分 : : 因此我的ID此時此刻並沒有觸犯站規的問題 : : 如果有的話 歡迎您去Violation板檢舉 : : 那邊判定我是合乎規定的 我的發文在你Wanted板也是中規中矩的 : 喔~ : 我之前去檢舉 就是請站方判定是否違反站方規定的查詢申請 : 既然已經判定 有違規 您可以參閱判決主文 其並沒有說到我更改過後的ID是否有違反站規之嫌 只說到 因其已更改帳號,故不予處分。 應表示我的ID並不達到處分標準 何來站方判定有違規? 再者 即便是某A使用者違反了站規 Violation版亦已做出裁罰 並且更改了其大小寫 足可見其ID在更改大小寫和罰單處分後 已經無違反站規之處 若即使更改大小寫+罰單處分 還是違反站規的話? 那何不直接砍除ID 否則即使使用者更改了大小寫 又繳完罰單 還是違反站規 處分→繳納罰單更改大小寫→再違反→再處分→再繳納.................. 那如此無限輪迴 何日方休 因此 可知若以完成站方處分(繳罰單+更改大小寫) 應可視為正常不違反站規之使用者 更何況 我並沒有受到Violation版的裁罰 : 那這裡的版規也會依據站方的判決來附加執行 所以...這是一罪兩罰的意思? : 還有 這類相似ID的違規 從來也沒給過罰單~ 恩 有的喔 您可以參閱我轉錄過來的文章 #1B6hMWIJ 文章代碼2799 裡面對於這樣的行為除了強迫更改大小寫外 尚有罰單一張的處分 =============================================================== 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 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 利者,故判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其帳號為 VoT1o77 v0t1077 以資區別。 ================================================================ : 你當然也不會有罰單阿~ : 既然站方有確認違站規 站方沒有確認我違反站規...... : 則依據法務判決 執行版規 並無失當 法務判決我不予處分 ^^ : : 為何會得到永久水桶如此嚴厲的處分呢? : : 此外 私自 我還有一句話想問V板大 : : 如果依你的說法說我這個ID並不能在Wanted使用 : : 為何當初申訴過後您放我出水桶呢? : : 是否需要加強版主群之間的溝通呢? : 也是 之前幫你說話的是我~ : 不過 我說話不夠力~ 所以 就依據版主群的決議執行 : 當然你要說 我需要加強溝通 : 對於重大判決 是決議制 : 我只有一票 很抱歉 其他版主覺得有影響並給予版規處分 : 我只能照決議執行 : 當然你要怪我沒幫你向其他版主說話 這是你自己的意思 我虛心接受 您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以為的是您們在做出永久水桶前如此重大判決前 沒有先討論過 : 然其他版主的決議 我也得執行 : 畢竟根據事實 有很多人的確於本版誤認帳號的情形 : 這些事實 不是靠溝通就可以解釋的 : 以上 因此 永久水桶應該是屬於重大判決了吧? 如果說您之前是幫我說話的 贊同我的 是否應該讓支持"浸我永久水桶"的版主出來發言 因您自己曾經說過 等候站方處置完成 即可解除水桶 如此正猶如矛與盾的故事? 子之矛 子之盾? 亦或是 您現在所代表的是Wanted版版主群 而非您個人? 對於我循正規管道在此申訴 做出判決的A版主雖然於法理上可以不做出回應 轉而交由您出來面對 不過竊自以為如此輕忽的態度 實不可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227.251
votl077:判決主文在本版2799篇 已經轉錄過來 請查照 12/06 20:37
votl077:原文在 #19_3xn9d (Violation) 12/06 20:40
※ 編輯: votl077 來自: 114.46.227.251 (12/06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