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otl077:判決主文在本版2799篇 已經轉錄過來 請查照 12/06 20:37
※ 編輯: votl077 來自: 114.46.227.251 (12/06 20:53)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引述《votl077 (真心人)》之銘言:
: : 假定說我的ID會造成大家誤會 Violation板應該會給予我罰單一張的處分
: : 在我更改過後 已經不會造成大家的誤認 因此 Violation板那邊並沒有給我處分
: : 因此我的ID此時此刻並沒有觸犯站規的問題
: : 如果有的話 歡迎您去Violation板檢舉
: : 那邊判定我是合乎規定的 我的發文在你Wanted板也是中規中矩的
: 喔~
: 我之前去檢舉 就是請站方判定是否違反站方規定的查詢申請
: 既然已經判定 有違規
您可以參閱判決主文
其並沒有說到我更改過後的ID是否有違反站規之嫌
只說到
因其已更改帳號,故不予處分。
應表示我的ID並不達到處分標準
何來站方判定有違規?
再者 即便是某A使用者違反了站規 Violation版亦已做出裁罰
並且更改了其大小寫 足可見其ID在更改大小寫和罰單處分後
已經無違反站規之處
若即使更改大小寫+罰單處分 還是違反站規的話?
那何不直接砍除ID 否則即使使用者更改了大小寫 又繳完罰單
還是違反站規
處分→繳納罰單更改大小寫→再違反→再處分→再繳納..................
那如此無限輪迴 何日方休
因此 可知若以完成站方處分(繳罰單+更改大小寫)
應可視為正常不違反站規之使用者
更何況
我並沒有受到Violation版的裁罰
: 那這裡的版規也會依據站方的判決來附加執行
所以...這是一罪兩罰的意思?
: 還有 這類相似ID的違規 從來也沒給過罰單~
恩 有的喔 您可以參閱我轉錄過來的文章
#1B6hMWIJ 文章代碼2799
裡面對於這樣的行為除了強迫更改大小寫外 尚有罰單一張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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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
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
利者,故判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其帳號為 VoT1o77 v0t1077 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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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當然也不會有罰單阿~
: 既然站方有確認違站規
站方沒有確認我違反站規......
: 則依據法務判決 執行版規 並無失當
法務判決我不予處分 ^^
: : 為何會得到永久水桶如此嚴厲的處分呢?
: : 此外 私自 我還有一句話想問V板大
: : 如果依你的說法說我這個ID並不能在Wanted使用
: : 為何當初申訴過後您放我出水桶呢?
: : 是否需要加強版主群之間的溝通呢?
: 也是 之前幫你說話的是我~
: 不過 我說話不夠力~ 所以 就依據版主群的決議執行
: 當然你要說 我需要加強溝通
: 對於重大判決 是決議制
: 我只有一票 很抱歉 其他版主覺得有影響並給予版規處分
: 我只能照決議執行
: 當然你要怪我沒幫你向其他版主說話 這是你自己的意思 我虛心接受
您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以為的是您們在做出永久水桶前如此重大判決前 沒有先討論過
: 然其他版主的決議 我也得執行
: 畢竟根據事實 有很多人的確於本版誤認帳號的情形
: 這些事實 不是靠溝通就可以解釋的
: 以上
因此
永久水桶應該是屬於重大判決了吧?
如果說您之前是幫我說話的 贊同我的
是否應該讓支持"浸我永久水桶"的版主出來發言
因您自己曾經說過
等候站方處置完成 即可解除水桶
如此正猶如矛與盾的故事? 子之矛 子之盾?
亦或是 您現在所代表的是Wanted版版主群 而非您個人?
對於我循正規管道在此申訴 做出判決的A版主雖然於法理上可以不做出回應
轉而交由您出來面對
不過竊自以為如此輕忽的態度 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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