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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Onas 信箱] 作者: GeminiMan (GM) 標題: Re: 不服 teddy98 超貼 累犯*3 判決 時間: Tue Aug 30 19:38:28 2016 累犯的定義很清楚 第十六條:〔累犯、多重帳號〕  ̄ ̄ ̄ ̄ ̄ ̄ ̄ ̄ ̄ ̄ ̄ ̄ ̄ ‧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 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二個月;第三次以上一律加給水桶三個月。 (累犯追溯期為一年) 註:累犯標準為,某板友因違反A板規被水桶,於水桶解除後,又再次違反A板規 ,則為累犯。若A板友於同一時間發表多篇文章或推文,皆同時違反A板規, 因尚未被板主水桶,則不屬於累犯。 四月份的水桶還沒執行,自然就還未列入違規紀錄。「水桶解除」再犯,才會多列入 違規紀錄。五、六月份的水桶,自然不會再多加給水桶。 ※ 引述《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之銘言: : 1 : 這案子 bignana 說未達超貼標準 : 我要你判定他有超貼 : 然後才能有累不累犯的問題 : 我四月就到組務去檢舉 我還會知道他五月六月 也都超貼 : 你八月才判 我每個還要去改嗎.. : 他五月 一次被水桶 六月一次被水桶 的累犯都可以跳過 ? : ※ 引述《GeminiMan (GM)》之銘言: : : 你只在八卦檢舉板提出為 "超貼累犯", : : 於組務板提出,完全沒提到為「累犯」, : : 亦未主動提供先前的水桶紀錄。 : : 故仍判定水桶一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77.14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ateOnas (223.137.195.94), 09/13/2016 22: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