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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Picket 看板 #1F_4jczh ] : 作者: P55555 (大仁) 看板: GossipPicket : 標題: [文章] 檢舉本版18135 : 時間: Tue Jul 10 23:33:56 2012 : 1.檢舉文章: : 請檢舉使用者,使用匿名時,注意板規F。 : (請將受檢舉文章前後各兩篇的列表複製貼上來,註明檢舉文章編號及檢舉對象) : ex:(檢舉24116,XXXXX) : 檢舉文章編號及檢舉對象 : ┌─────────────────────────────────────┐ : │ 文章代碼(AID): #1F_4ajhl (GossipPicket) [ptt.cc] Re: [建議] 廢的定義 │ : │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網址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18135 S 1 7/10 Beef R: [建議] 廢的定義 : 被檢舉文章文頭或內容 : 作者 Beef (The soul of SCANDAL!!!) 看板 GossipPicket : 標題 Re: [建議] 廢的定義 : 時間 Tue Jul 10 23:24:27 2012 : ─────────────────────────────────────── : 辣辣長扯一堆你的目的還是只有一個:找碴 : 2.檢舉事由: :  第七條:[挑釁、謾罵] :  ̄ ̄ ̄ ̄ ̄ ̄ ̄ ̄ ̄ ̄ ̄ : ‧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 : 罵、歧視、引戰之文章,一律劣退。並視情況嚴重性加給水桶兩週處分。 : 「找碴」顯然對於本人挑釁 : 本人純為板務建議討論,何以回文對於本人挑釁 言詞污辱呢? : 請板主可以處理一下嗎 本人已經完成申訴信件程序 證據為 ● 5151 + 8/03 P55555 轉 申訴 ┌─────────────────────────────────────┐ │ 文章代碼(AID): #1G6it3-B (L_TalkandCha) [ptt.cc] Fw: 申訴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343933891.A.F8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    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