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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銘言: : 請板主hateOnas於三日內至組務簡略說明案情, : 可針對「他板板務」之範疇,以及處分公告所稱「教唆他人跳樓」之連結性做論述。 : ※ 引述《martinmask (Michael)》之銘言: 小組長好 本人認為 他板板務之範圍為 他板板主處理板務相關的事宜,都是屬於「他板板務」。 例如:他板徵選板主、他板公告相關(水桶、板規...等)、他板檢舉事務相關...等。 其他未列事項,以板主群依此概念主觀認定。 主要是避免發生跨板大戰 在本版發生使用者煽動其他使用者聚眾 給予其他看板板主壓力 等 回到本案 「教唆他人跳樓」相關說明 關於本案件之「叫唆自殺」與「板規8」判定之說明。 1. 「叫唆自殺」之相關資料 參考文章:http://blog.udn.com/thelawofring/3850253 作者:施茂林 (曾任法部部長、現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講座教授) 截錄重點如下: A. 曾有一名課業壓力重的學生,擔心成績退步,心情不好而嚷著「想跳樓」, 沒想到同學以為她在開玩笑,起鬨說:「不要只用嘴巴講,要跳就真的跳! 」學生一被激,忍不住就跳下樓,摔成重傷。有句話說:「飯可以亂吃,話 不要亂講。」當別人情緒低落,不宜隨口說東道西,以免後果不堪設想。 B. 現行法令上,自殺的人本身並不犯罪,但也不能忽視自殺的社會問題,所以 對於幫助別人自殺的情況應予以扼止,所以法律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 ,或受人委託、甚至得到對方承諾同意把對方殺了,都認為是「加工自殺」 ,要重罰。另外,透過上述行為導致別人重傷,也會成立「加工自傷」罪。 C. 教唆他人自殺,就是以言語激將鼓動、央求、指示、利誘,讓人起自殺的 念頭;對於已經想自殺的人,用文字、口頭或提供道具,給他精神或物質上 的助力,來協助完成他的自殺行為,例如提供繩子、買安眠藥、跳樓幫忙推 一把,則是幫助別人自殺;另外,就算是受別人囑託或經過別人的同意而殺 了對方,或許是因為對方自己下不了手而要求你勒死他或幫忙灌他農藥、扣 板機…,都於法不容。 參考文章: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57557&ctNode=30969 作者:曾淑瑜(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暨法研所副教授) 截錄重點如下: A. 教唆、幫助自殺或得他人同意殺人者均是犯罪的行為 現行法律雖然沒有從正面規範人可否處分自己的生命,但因台灣至今不允許 安樂死,又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由此可見,生命已超越個人自己決定自由的範圍,不但以自殺 的方式侵害生命法益,是違法的行為。 B. 自成立刑法第二八二條加工自傷罪,受重傷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PTT使用者條款 #1KvlRVQC (SYSOP)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 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 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 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 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 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 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 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 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章。 (g) 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3. talk 板板規 8 #1MGbhezN (talk) 8. 請勿作出違反站方規定其他擾亂看板秩序的行為。 (未於文章內宣告不歡迎特定使用者推文即任意刪推文經當事人檢舉 以此條處理,已宣告則該使用者視同挑釁) 初犯者警告處以水桶一天 第二次以上犯者水桶 15*2^(n-2) 天,上限120天 8.1 若板主群一半以上同意為嚴重故意鬧板,將水桶半年 此沒有累犯,但還是有分身條款 talk看板 以前是一個和樂的看板 但是原本使用者在現實生活中有自己的事務要忙 所以原使用者日漸減少 有一天 從 mentalk 看板來了一些人 為此板注入了許多新氣象 但伴隨者人氣也帶來了一些紛爭與恩怨 在本人上任後 有一些人轉移到 最近隱版的Friendschat 看板去 最近為了 Friendschat 看板問題 亦在該看板的組務板TPHI_Service 產生爭論 作為看板板主 如果不了解看板事件的歷史來由僅看看板評判 那本人會認為這是一種掩耳盜鈴的行為 當事人文章 #1MGeY6O7 (talk) ─────────────────────────────────────── 作者 martinmask (Michael) 看板 talk 標題 [偷可] 要跳快點跳 時間 Wed Nov 11 08:14:59 2015 ─────────────────────────────────────── 我來幫忙找地方 要高一點的 熱鬧一點的 101不錯 考慮在南部不然就巨蛋旁邊吧 揪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18.236.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M.1447200902.A.607.html
LongRanger: 漢神好嗎? 52 F11/11 08:24
LongRanger: 不行 那邊不讓你有機會11/11 09:13
martinmask: 我覺得清水段癌也可以11/11 09:29
vn509942: 最討厭整天喊跳樓輕言生死的人 不想想有多少人拼命活著11/11 09:36
vn509942: 而他只會閒閒想怎麼用死來刷存在感11/11 09:36
由文章內容及vn509942 的推文可說明 這篇可以讓人連接到是在講跳樓 再由 ┌─────────────────────────────────────┐ │ 文章代碼(AID): #1MF_OvyB (TPHI_Service) [ptt.cc] Re: [問題] FriendsChat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HI_Service/M.1447032377.A.F0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1374 811/09 dreamwave R: [問題] FriendsChat 新增板主程序問題???
steve1121: 樓上說得好像把編輯時間留下來... 是你給的恩惠似的...11/11 02:19
steve1121: 這樣啦... 如果樓上在目前ptt的版本... 在編輯上述文章11/11 02:19
steve1121: 後... 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編輯時間... 我馬上開打窗戶從11/11 02:19
steve1121: 二樓跳下去... 該文章為 #1M4EGZfS (TPHI_Service)11/11 02:20
steve1121: 另外... 我在猜測... 該文章編輯次數至少有2次...11/11 02:27
steve1121: 第1次 將 "委任" 修改成 "暫時委任"...11/11 02:27
steve1121: 第2次 將第1次的編輯時間給刪掉... o'.'o11/11 02:28
steve1121: 在公堂之上... 做假設性的猜測應該是合法的吧... QQ11/11 02:30
LongRanger: 都講到跳樓了, 是有多大的冤仇啊, 不過2F 太矮了點...11/11 06:53
martinmask: 我家這邊有15樓 比較符合各位的需求嘔11/11 08:06
可以將兩者連結 故認為 A. 使用者 martinmask 於 11/11 08:06 於他板回應 steve1121 的關於跳樓相 關推文後,隨即於 11/11 08:14 於 talk看板發表一篇指示性文章「要跳快 點跳」一篇,該文章內文指示地點「幫忙找地方」、「要高一點」、「 101 不錯」、「考慮在南部不然就巨蛋旁邊吧」與「我覺得清水段癌也可以」等 關鍵字。然而考慮 steve1121為 talk板板主之一,閱讀 talk板文章為每日 任務之一,且又住在南部,即其認定該文與steve1121關聯性極高。 B. 依據前述第3點板規8之說明「請勿作出違反站方規定其他擾亂看板秩序的 行為。」與板規8.1 「若板主群一半以上同意為嚴重故意鬧板,將水桶半年 」。本人認為 talk 看板為「充滿愛與閃光的偷可板」,檢視 martinmask 之發言,已有符合「叫唆自殺」之要件(前述說明第1點:語言激將鼓動指示)。因此認定該違規行為不僅違反站方規定,且有擾亂看板秩序(亦認定      為鬧板) 。由於該案件攸關人命,又考慮如果本事件若允許使用者以語言激 將、鼓動、指示他人自殺之言論,亦未符合talk板創板之精神,也非板主群 或站方所樂見,又因有違反台灣法律之虞,故判定為「嚴重故意鬧板,水桶 半年」。真的不希望有板主無法處理而造成憾事發生 martinmask 說其發表之文章並未有涉及致跳樓或意圖暗示別人跳樓的行為 本人依照處事經驗自行思考後,認為是一種詭辯狡辯之詞,不予採信... -- Q 56 9 2/17 - □ (已被分類帽刪除) <鄉民>超貼 S 62 1 2/25 - □ (已被分類帽刪除) <鄉民>政治問卦 W ◣_◢ 66 3 2/27 - □ (已被分類帽刪除) <鄉民>專板 E 82 X2 3/02 - □ (已被分類帽刪除) <鄉民>引戰 E ▆▃ 339 5 3/05 - □ (已被分類帽刪除) <鄉民>無八卦 T = = 452 3/07 - □ (已被分類帽刪除) <鄉民>一行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66.12.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47708461.A.370.html
LongRanger: 依照您的處事經驗及文章內容 我有叫人跳嗎? 11/17 06:12
LongRanger: 這種隔板憑個人 "經驗" 判斷 也算是奇觀了 11/17 06:13
mapxu664: 所以如果你沒有看過那篇就不違反板規,有看過那篇就突然 11/17 06:14
mapxu664: 違反板規了,嗯嗯 11/17 06:14
LongRanger: martin 板友講的為甚麼會跟其它板產生關聯 @@ 11/17 06:18
LongRanger: 由文章內容及vn509942 <-- 那如果他到處推別跳樓 11/17 06:23
LongRanger: 是不是每一篇都是代表是跳樓意思? 11/17 06:24
martinmask: 你要不要直接說 有跳這個字就全體水桶啊 11/17 07:56
vn509942: 亂七八糟只要底下有聯想就直接判定 以後就可以三人成虎 11/17 09:23
Imeow5566: 為什麼水桶理由能這樣超連結到他板事務? 11/17 09:28
Imeow5566: 照你這想法,改天是不是能隨便找篇文就隨意套人頭上? 11/17 09:28
Imeow5566: 再說了,教唆的要件麻煩去搞清楚... 11/17 09:29
martinmask: 女版跟CCR都有隔空水桶 現在連透可都搞這套 11/17 09:32
martinmask: 不知道是誰檢舉的 要求撤銷啊 11/17 09:44
這並不是隔空水桶 你有在本板發文 一直想說 ┌─────────────────────────────────────┐ │ 文章代碼(AID): #1M2ToBXc (talk) [ptt.cc] Fw: [公告] 網友需為言論負責,切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M.1443486859.A.866.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m 9/29 steve1121 轉 [公告] 網友需為言論負責,切莫誤觸法網 「我只提供一首 mp3給大家下載到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我只提供他的姓名電話給鄉民到底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寫下這些文字到底算不算傳送具威脅、猥褻、攻擊性的內容?」 很簡單:去跟法官說,看看他認不認為您有違法! 還是敬告各位 請避免讓憾事發生 其他的打1995吧 ※ 編輯: hateOnas (114.45.17.18), 11/17/2015 09:59:36
martinmask: 小組組務版裡面你不是版主 建議是不要用版主身分說話 11/17 10:05
martinmask: 你先證明我推文的時候 甚麼叫做跳 11/17 10:06
martinmask: 你提的這些都無關證據 11/17 10:06
martinmask: 有關係的就是 版上推文憑甚麼自動連結 隔空水桶 11/17 10:07
martinmask: 其他都是無關證據 不要自己覺得拉里拉雜丟一堆覺得自 11/17 10:07
martinmask: 己了不起 11/17 10:07
martinmask: 有貼文跟我所做的事情是否足夠認證成隔空水桶的條件 11/17 10:10
martinmask: 這點是非常具有問題的 11/17 10:10
martinmask: 你現在只能擔負舉證責任 同理我也是 11/17 10:12
martinmask: 但是ptt沒有質證流程 本人認為這非常差近 11/17 10:12
martinmask: 這代表小組長隨便就可以認定證據合法 11/17 10:13
shukevin: 這就是他板事務,別板的組務你都好意思說不是『板務』, 11/17 10:15
shukevin: 別人推文關原發文者屁事?而且推文者也沒去看你說的有跳 11/17 10:15
shukevin: 樓的那篇,他說他的不行?還是『跳』變成文字獄,跳槽, 11/17 10:16
shukevin: 跳八家將都不行?很明顯原po找101辦趴跳舞,這你要桶?還 11/17 10:16
shukevin: 是你一直跟蹤原po,處處限制他的言論自由 11/17 10:16
LongRanger: 問題是我連說跳都沒有就被喀嚓 這個人恩怨? 11/17 10:18
shukevin: 原來討論他板板務的文章,只要開玩笑說跳樓就不是他板 11/17 10:18
shukevin: 事務,這邏輯太好笑了 11/17 10:18
shukevin: 我又得到一筆懶人包資料 11/17 10:20
LongRanger: 再喊一次 我連說跳都沒說就被咖 11/17 10:20
shukevin: 對了,本解釋文依然沒有提出不是他板事務的說法,檢舉 11/17 10:23
shukevin: 王,不要混,好好提出說明 11/17 10:23
martinmask: 跳 跳 跳呼你爽 跳跳 跳嘎未起笑 11/17 10:38
martinmask: 總之ptt質證夠爛的 快點把這個做好 11/17 10:39
shukevin: 請組長思考兩件事:一、站上每天各板都有切雞雞言論,是 11/17 10:51
shukevin: 否單一個『切』字構成教唆標準?何況資深擔任板主,怎麼 11/17 10:51
shukevin: 有理由看不出二樓跳樓是嬉鬧?二、因無關第三人的推文, 11/17 10:52
shukevin: 怎可構成原發文者水桶原因 11/17 10:52
mapxu664: 去跟法官說xddd 你貼的法條除非真的某人跳了,才會有由 11/17 12:24
mapxu664: 法官來裁決的情況,請問跳了沒?還沒有欸!那是違反哪一 11/17 12:25
mapxu664: 條法律? 11/17 12:25
mapxu664: 跳了才有協助,請問跳了沒?沒有。那又請問你既然回文要 11/17 12:27
mapxu664: 板友去問法官,那你桶什麼? 11/17 12:27
LongRanger: 樓上這樣問不對 該問怎麼聯絡發官? 11/17 12:50
LongRanger: 現在人很妙 動不動就說 你去跟法官說 11/17 12:51
LongRanger: 連會不會成案都不一定 11/17 12:51
OyAlbert: 沒主體沒客體,隨便找篇文就能扣水桶,我也是醉了 11/17 14:24
martinmask: 早醉了 11/17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