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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請項目:多重分身查詢 II.申請看板:Gossiping III.申請板主:kasion IV.查詢帳號:kissinwang、EZyou V.申請原因:分身超貼 板規: ‧ 每日發文(含回文)額度,不得超過五篇。其中: 1.問卦不得超過二篇 2.新聞不得超過一篇 3.FB不得超過一篇 4.轉錄不得超過一篇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度。 每超貼一篇水桶一個月,兩篇給予水桶兩個月,依此類推。 VI.相同ip證據: 《ID暱稱》EZyou (===★追夢人★===) 《經濟狀況》普通 《登入次數》676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582 篇 (退:0) 《目前動態》看板列表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10/31/2016 13:20:13 Mon 《上次故鄉》123.204.50.205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ID暱稱》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經濟狀況》小康 《登入次數》3159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797 篇 (退:0) 《目前動態》看板列表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10/31/2016 11:47:37 Mon 《上次故鄉》123.204.50.205 《 五子棋 》 3 勝 2 敗 0 和 《象棋戰績》 1 勝 0 敗 0 和 VII.違規紀錄: 10/31 kissinwang □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j睡嗎?…(Gossiping)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j睡嗎?(已檢舉) 時間 Mon Oct 31 13:18:53 2016 ─────────────────────────────────────── FB卦點說明:寫了一堆屁話,很長,底下等等只放重點,其他相關圖片,『懶人包』請 點進 FB 內進行閱讀 觀看~~~ FB連結:http://0rz.tw/vO9CE FB內容:(重點) http://0rz.tw/XxEdb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_3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商業登記法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 32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 月連續處罰。 高雄市請直接打1999 即可! (這我沒撥,誰無聊自己撥XD)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 46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07 711-9522 如有違反事項,歡迎『正義人士』檢舉! (我剛剛已經進行『具名』檢舉了!),我不知道會不會因為他有『黨證』就查無不法! 反正臺灣的法律只用來處罰守法的人和沒有黨證的人.......我也習慣了,我還要靠北一 篇!要告中華民國政府!正坐等罰單來!~~>跟最近本粉絲團吵得放假問題相關........ 10/31 EZyou □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稅嗎?(…(Gossiping) 作者 EZyou (===★追夢人★===)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稅嗎?(已檢舉) 時間 Mon Oct 31 13:21:07 2016 ─────────────────────────────────────── FB卦點說明:寫了一堆屁話,很長,底下等等只放重點,其他相關圖片,『懶人包』請 點進 FB 內進行閱讀 觀看~~~ FB連結:http://0rz.tw/vO9CE FB內容:(重點) http://0rz.tw/XxEdb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_3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商業登記法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 32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 月連續處罰。 高雄市請直接打1999 即可! (這我沒撥,誰無聊自己撥XD)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 46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07 711-9522 如有違反事項,歡迎『正義人士』檢舉! (我剛剛已經進行『具名』檢舉了!),我不知道會不會因為他有『黨證』就查無不法! 反正臺灣的法律只用來處罰守法的人和沒有黨證的人.......我也習慣了,我還要靠北一 篇!要告中華民國政府!正坐等罰單來!~~>跟最近本粉絲團吵得放假問題相關........ VIII.帳號資訊: 同上 6. 所附資訊 IX.發文記錄: 同上 7. 所附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8.213.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77935121.A.20F.html
kissinwang: 就同一人阿~EZyou 迨w於推文表示 貼錯了 11/01 01:57
Bignana: 已送至帳號部 11/04 10:28
Bignana: #1O70Jt3b (L_TalkandCha) 11/04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