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yian (St. Catz College)》之銘言:
: 關於bright308的水桶
: 有一段時間了
: 所以我僅就我所記憶的做說明
: 我已記不清公告是被刪除了
: 還是沒有發文
: 當時bright308因為板上的一篇文章
: 丟我水球
: 最後做出人身攻擊
: 該事件我也在Violation有提告
: 雖然最後因為我提證據方式錯誤而敗訴 (我第一次告人家)
: 但是不代表bright308的行為有正當性
: 當時應該是因為他的言語行為
本人認為
1. 私人事務與版務必須分開
水球攻擊爭議是個人間爭端, 當由violation判決為依據
本人既沒有違反AdvEduUK版規, 事實上沒有版規, 更沒有罰則
以私人恩怨為由, 卻禁止在公共討論版面發言,
不知道這裡由怎麼能成立?
2.罰則決定過於隨興
假設(只是假設) 私人恩怨是浸水桶的理由,
仍然不見依據版規那一條款.
再即使可以接受版主主觀裁量,
對於罰責的輕重仍然必須符合明訂的規範,
也就是說, 對違反版規與否版主也許有詮釋裁量權,
對浸水桶多久, 卻必須照著文字走.
難道所有違規禁多久水桶也可以主觀裁量?
3.已敗訴的理由, 是否仍構成理由
如linyian所言, 對本人水球攻擊一案, violation已作初判決.
形同此理由不再存在, 如何能以個人不服為由私自懲罰?
4.若有公告 不可能不見
公告是版主鄭重所發, 除非另一版主刪除, 無不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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