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我最先向版主missface反映,
但是是由版主AllenHuang最先回信和回應處置,
為甚麼最早收到通知的版主missface不回信給申訴的板友,
連取消浸水桶處分也是版主AllenHuang來做的,(文章14928)
一直到我到這裡向小組長申訴後,才來這解釋,
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會映版友的申訴,
另外版規說2008年以前的警告判例不列入累計,僅採計2009年以後的判例。
但是你當時對我的處分卻是違反版規定的規定,(文章14878)
因此代表你純粹以個人觀點來最審判處分,
並無依照版規規範,另外也未與其他版主討論,才會造成多頭馬車的狀況,
身為管理者,難道這樣的問題是使用者造成的嗎?
而且依照文章時間點,還有之後其他版主的文章與處置,
一開始本來就只有版主missface個人自己決定,
絕對沒有所有版主群同意,否則請出示在你做出處分文章前,
所有版主溝通過的email或熱訊紀錄,以昭公正
另外關於帳號有沒有宣示問題,當然我沒在英國留學版宣示,
但是,並沒有規定我要宣示,而是網友認同,
我曾在留學版,托福版,多益版,GMAT版等有相關身分表示文章
而且既然missface說我從未宣示,也不知道我帳號是誰,
那怎麼又能認定我是補習班的帳號,並且依據個人認定來處分
然後這邊又說我沒有在英國留學版有宣示過,然後連我名片檔都看不出來,
這樣我實在不知道當初你怎麼做出因為我帳號身分貼廣告文章的處分的依據.
最後再請小組長考量我國國情,與我國無正是邦交國家,
在台灣設置單位都有特殊的考量與名稱等
像是美國在台協會,交流協會(日本),還有其他等...
當然沒辦法說官方...畢竟因為沒正式邦交...
但是英國文化協會與我國外交部有協議屬實,
而且英國教育展也是他主辦的沒錯,
而我張貼的教育展資訊文章po在英國留學版難道有錯嗎?
實在是有些矯枉過正....
另外法律並沒有規範補習業務是不正當不法的事業,
而且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協會.基金會也是可以經營一些任務相關事業,
像是我們大考中心.他是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還有全民英檢業務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甚至是許多金融專業證照單位都是協會.基金會的
他們也可以開辦課程...賣教材等等...
假如今天都因為它們有開辦課程,把它們狹隘的列為補習班,
然後相關資訊文章都是"黑文"劣文"或是不准貼文,禁文,
那麼會遺漏多少有用資訊....而且是對絕大多數人有用的...
結果好心提供資訊的po文者..就要受到1個人(版主)或是少數人自己訂的規定來處罰
這樣真的有些不公平,而且很不符合網路的分享本質.
※ 引述《missface ( 繁華落盡 )》之銘言:
: 感謝組長通報,現做回應:
: 1. 根據本板另一板主AllenHuang於02/26之公告(文章代碼#19fc8USL)。
: (內容如下)
: According to the new rule:
: 6. 2008年以前的警告判例不列入累計,僅採計2009年以後的判例。
: Since 'Merica' had not got 2nd 'warning' yet,
: the punishment of 'two-week-bucket' should be cancelled.
: Whether this post violated the rules are still under
: consideration and discussion.
: 根據此公告內容可知,此篇文章是否違反板規,板主群仍在商議。
: 今非不回應,而是板主群三位仍在信件討論中,試問何來處置不公?
: 使用者Merica 於 Thu Feb 26 16:15:25 2009 寄信給敝人做反應(若需信件佐證,
: 可另提證明於小組長);接著於Thu Feb 26 16:45:00 2009於小組板提出檢舉,
: 未及24小時,便直指板主一直不回應。
: 僅僅30分鐘之差別,便至組務板提申訴。在此,若使用者Merica可對此"一直不回應"
: 之詞提出定義,敝人甚謝。
: 謹呈小組長,該使用者未有體諒板主無法24小時全天候上線即時處理便罷,更甚者,
: 是否過度誇張使用者權限,加以有濫用小組板檢舉規定之嫌?
: 2. 且其後,經三位板主信件討論,取得共識認為英國文化協會仍屬於補習班及代辦
: 之類,故發表其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前,仍須先發信至板主取得同意才可發表。
: 經Merica寄信予敝人及其他板主後,本板三位板主立即信件討論關於認定標準,
: 且於02/27即進行公告。02/26之信件,02/27板主取得共識並公告。敝人認為以板
: 務判定此方面,本板之板規爭議處理已可謂快速。
: 再者,本板之現行商業廣告認定辦法自之前便有一點:
: 如果對於自己文章有疑問者,可以先寄給板主群審核,如果審核通過者:
: 此文章貼出後不會受到處罰,但其他板主若認為不合適,可以逕行刪除。
: 有模糊地帶者,就由板主群判斷是否合宜。
: 關於此點,本板之AllenHuang板主於2008/09/17及2009/02/24皆數度公告過。
: 另,既本板之Duarte板主先前已認定此為商業廣告,敝人亦認為其屬商業廣告範疇,
: 三位板主中若有兩位如此認定,根據批踢踢站規第二章第八條:看板違規行為,由版
: 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 更何況,現今本板三位板主皆已共同認定此仍屬違規行為。本板板主所採之認定標準
: 為:英國文化協會仍有舉行英文語言課程之補習行為,屬營利,故張貼相關活動前仍
: 需與板主先行報備。因此,使用者Merica之違規警告仍屬生效。
: 使用者Merica在本板之水桶處份被取消係因其第一隻警告發生於2008年,故不適用於
: 累犯之處份,因而撤消。然而,敝人想指出撤消水桶處份並不等於該使用者未有違規
: 行為之發生。該使用者仍然違規,只是未及累犯故取消水桶,其警告處份仍維持。
: 基於以上,敝人懇請小組長指正是否真有處置不公之處。
: 3. 根據批踢踢站規第三章第十九條: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
: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敝人在此想指出使用者Merica之申訴內容不真實。
: 根據其檢舉文,使用者Merica指稱先前本板板主Duarte判處其警告並浸水桶,後
: 經與另一板主AllenHuang申訴後解除浸水桶處份,以及AllenHuan認為不妥刪除先
: 前Duarte張貼的處置文章。
: 此段,經敝人與AllenHuang及Duarte確認過後,AllenHuang告知並無此事。(有信
: 件備份,若小組長欲了解可另呈上)AllenHuang明確告知敝人,在此次他解除敝人
: 所判之水桶之前,他不曾因為有人申訴而被動解除水桶。
: 在此敝人想請使用者Merica提出關於其第一次被處份、申訴及之後被解禁之證據。
: 否則敝人合理懷疑使用者Merica此其作為,為想藉此描述不實之前次處份,以誇大
: 其對於此次所受處份之不平,而非言述所有事實。
: 4. 此點回應使用者Merica。
: 您聲稱British Council為英國官方,然而很抱歉,BC並非英國官方組織,根據英
: 國文化協會台灣及英國官網,輔助wikipedia,您可發現BC從未聲稱自己是政府組
: 織。The British Council is a 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 Organisation (quango) bas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which specialises in
: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opportunities.
: 其組織的確受政府部門贊助,但受贊助並不代表其地位便為官方。
: 於留學代辦公司工作的您,是否應先徹底詳查資訊?您所質疑的"怎麼服務與回答
: 板友"此句,敝人在此原句奉還給您。連英國文化協會究竟是否為官方都不清楚,
: 您要怎麼服務與回答到您工作所在地諮詢的學生呢?:)
: 另,關於您所聲稱的“此ID已經公開宣示不廣告,只是服務回答問題”。請問您
: 的公開宣示在何處?於本板,敝人並未找到您所發表有任何文章提及此句。敝人
: 亦查了您的名片檔,名片檔內亦未有此類詞句。(另,就算有,並非所有使用者
: 都有義務去查詢您所發過的所有文章或名片檔的,不是嗎?)
: 若您的公開宣示為在其他板面,很抱歉,敝人之管理範圍僅英國留學板,無法顧
: 及您在其他板面的宣示,還請見諒。:)
: 若您的公開宣示為在本板,請提出證據並附文章代碼,敝人甚謝。
: 另,好意提醒您一點,與網友之email信件是無法當作證據的,批踢踢有站規,除
: 雙方同意或經小組長裁示、且為法庭兩造當事人,不可任意公開與網友之信件,否
: 則將觸犯站規。
: 愛護批踢踢,人人有責。請大家共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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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72
※ 編輯: Merica 來自: 61.216.1.72 (03/02 11:57)
※ 編輯: Merica 來自: 61.216.1.72 (03/02 12:18)